非法分包转包总结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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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分包转包总结(4)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范本(1)总包方:xx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省建总公司6#、7#住宅楼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补充条款:一、乙方承诺确保xx年xx月xx日工程竣工验收(不含室外工程),承诺保证按承包合同第十五条办理。二、工程质量等级xx市优良样板工程,7#住宅楼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工程竣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后达到以上标准,甲方支付乙方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一,达不到以上标准,乙方同意按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三、经甲方考核,同意由xx同志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乙方驻现场全权代

2、表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调换其他人员或名誉管理,如有发生视为违约。四、工程结算方式1、土建工程按议标确认的合同价款(不含税)结算,双方同意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内容(含工程报价中的错误、漏算部分)均不再作调整。2、铝合金门窗及商品混凝土按实际发生调整价格。3、水电安装工程按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进行结算,取费标准参照土建工程取费水平执行。4、本工程价款不含包干费内容,如有发生按实签认。全部工程价款增减调整及定额外发生内容均按土建工程议标合同费用标准结算。五、工程进度款以甲方审定的工程月度报表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审定完成量的95%。进度支付至全部承包总价90%时停止,待工程审计完毕

3、后,预留保修金及承诺罚款额按规定办理尾款结算手续,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甲方应积极筹备资金,按合同约定方式予以付款,若开工第一个月或中途甲方资金短缺(不超过20天)不能到位,乙方将继续施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六、本工程主要、大宗型材料乙方必须提供有相应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合格产品,建筑用钢材甲方指定采用产品。铝合金材及水电主材(包括管材、线材、洁具、开关、插座等),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厂选型定货。七、文明施工1、乙方应严格遵守武汉市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现场保洁等管理规定,如因乙方原因违规而发生的损失或罚款由乙方承担。2、乙方进场前三天向甲方办公室送交有关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经甲

4、方审查办理出入证,所有人员挂牌上岗,乙方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教育,所属人员不得在居民区内逗留,注意协调施工区周边住户关系,尽量减少施工对住户的影响。3、为确保该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住宅楼采用架子封席全封闭施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乙方承诺该工程确保创99年度武汉地区文明施工现场,如达不到承诺对乙方处以2000元罚款。八、乙方进场前,甲方配合提供部分车库、空余库房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退场时按原貌退还,现场施工、生活用水电由乙方安装水、电表,按发生计费。九、工程保修1、本工程保修金双方同意按工程总价的5%计算,保修金在乙方工程尾款中预留。2、保修期为一年,

5、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3、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非乙方原因的支出,由甲方承担。十、本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十一、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元,其中水电暂定30万元。十二、本协议条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同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协议条款及分包合同在集团有限公司、省建五公司内部执行,对外无效。总包方:分包方:负责人:负责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范本(2)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

6、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任何工程项目都不得转包。工程建设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分包。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对分包主要介绍如下:分包的定义水利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分包的范围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

7、进行工程分包,非主体工程经业主确认可进行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分包的条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

8、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分包应履行的职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

9、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工程进行分包。11、几点注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进行。当前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机制十分健全,要求我们必须规范操作。除严格按程序实施外,还要尽可能与当地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完善评标标准。除按各个专业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外,还要尽可能细化标

10、准,争取有所突破。准确把握转包与劳务分包界限。按原建设部有关规定,主要区别在于承包人在项目管理上职责是否到位。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范本(3)1.定义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

11、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11)完工。承包人完成

12、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

13、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22)样板。由

14、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

15、下:(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合同通用条款;(4)图纸;(5)规范、标准;(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4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3.3在合同履

16、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3.4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5)

17、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3.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

18、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6一方依据3.2、3.3、3.4、3.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3.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3.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9除3.2、3.3、3.4、3.5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

19、一致。4.合同转让与分包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

20、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5.工程师的权力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

21、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2)巡视和监管现场;(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5)隐蔽验收;(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2)审核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5)竣工验收;(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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