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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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方通讯地址受让方通讯地址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2023年6月受让方应当保存详细、完整和准确的账目记录,包括财务账目、 生产账目、运输账目等,确保转让方可对受让方提成费用支付义 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在经转让方合理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受 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派的代表或机构开放该等记录以 供转让方审计。如果审计的结果表明受让方实际向转让方支付的 提成费用少于受让方应支付的提成费用,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 支付相应差额,若该等差额超过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提成 费用的 %,则受让方还应当承担审计所产生的费用。其他费用支付形式2 .国际结算方式(

2、选填)由于本合同涉及跨境国际支付,双方一致同意按照 (国际汇 付/国际托收/国际信用证/国际保理)结算方式结算转让费,具体安排 如下:3 .支付账号受让方应当按照上述支付方式将转让费支付至转让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如下: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4 .涉及多个专利(申请)权人共有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用的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1)专利(申请)权人 分配比例为%;专利(申请)权人 分配比例为%;专利(申请)权人 分配比例为%o(2)共有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人通过自行协商方式,另行约定标 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用的分

3、配方案。第六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1.在本合同生效前,转让方已经实施标的专利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项所示规定处理(单选):(1)转让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停止实施标的专利。(2)转让方仅可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有的实施范围内实施标的专利。(3)针对标的专利,受让方向转让方授予一项免许可费的普通实施许可, 使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继续实施标的专利。(4)2.对在本合同生效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许可合同,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项所示规定处理(单选):本合同不影响在本合同生效前转让方与他人订立的关于标的专利 的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2)双方同意,且转让方陈述并保证已取得被许可方

4、同意,转让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生效后由受让方承受。(3)转让方应在 L本合同生效前/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终止全部许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许可合同。(4)3.本合同生效前,转让方就标的专利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在本合同生 效后日内向专利管理部门提交撤回开放许可的声明,并在提交后日内通知受让方。第七条过渡期条款针对每一项标的专利,自本合同生效后,至专利管理部门转让登记之 日止(“过渡期”),转让方应维持标的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 年费、专利审查意见和无效请求的答辩以及无效诉讼的应诉,并且双 方达成以下第 项所示安排(可多选):(1)针对标的专利,转让方向受让方授予一项 区域内、 (可

5、分许可的/不可分许可的)、 (独 占/排他/普通)许可,受让方有权以合适的方式自行利用和实施 前述标的专利。(2)针对过渡期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授予前述许可所收取的许可费用,双 方同意根据以下第 项约定的方式处理(单选): 受让方无需就过渡期内自行使用和实施前述标的专利向转让 方支付许可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维持标的专利有效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维持的年费、 行政审查意见和无效请求的答辩以及无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单独/受让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4)第八条保密条款1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1)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

6、”)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披露的所有信息;该 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内容、本合同的签署及 履行情况(不包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登 记等方式所公开的信息)以及披露方所披露的技术资料和其它与 财务、商业、业务、运营或技术相关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非因接收方的披露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在披露方披露以前,已为接收方正当知晓的信息;接收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且不违反任何保密限制 或保密义务;由接收方独立形成而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者违反接收方在 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信息。(2)2 .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合同另有

7、约定,(1)接收方应严守披露 方的保密信息,并采取一切必要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予以保护;(2)接 收方只能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或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权利而使 用任何该等保密信息;(3)接收方不得向任何接收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 或泄露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3 .接收方只能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权利的必 要范围内,向 (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承包商/咨询人/顾 问/)仅在需要知道的范围内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上述人员必 须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与本条规定相符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4 .本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的,接收方应立即将披露方的所有保 密信息归还披露方或销毁,

8、同时,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提供由接收方授 权代表签署的关于返还或销毁的书面证明。5 .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以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单选):(1)本保密条款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有效。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后持续有效。第九条陈述与保证1.转让方特此作出以下第 项所示的陈述与保证(可多选):(1)截至本合同签署日,转让方拥有转让标的专利或披露交付资料的完 整权利。标的专利不附带将会影响或限制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方转让的任何 权利负担,且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将影响或限制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转让方承诺本合同附件五所列的权利负担是标的专利在本合同签 署日前的全部权利负担,并向受让方提供标的专利全部权

9、利负担 的证明文件。除本合同附件五所列权利负担外,标的专利不存在 其他的任何许可、质押等权利负担。(4)转让方并未收到有关任何主张、起诉、诉讼或法律程序的通知或威 胁,并未知晓或有理由知晓任何信息,将会:(a)导致任何标 的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无效或不可执行;或(b)导致标的专利 中包括的任何专利申请的任何权利要求未能被授予或与其目前 申请的范围相比受到严重限制或局限;(c)导致受让方根据本 合同对标的专利的实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本合同签署后,若第三方针对受让方实施标的专利提出任何侵权控 诉,对于受让方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转让方提供的协助,转让方应 当予以配合,所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由双方另行协

10、商确定。(6)第十条技术进出口 (选填)双方均已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的进出口管制情形尽到审慎调查义 务,并承诺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符合所有适用的技术进出 口管制相关规定,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许可或授权(如适用)。第十一条专利权维权转让方享有的对标的专利转让合同登记完成前发生的标的专利侵权行 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在标的专利转让合同登记完成后由 (转让 方/受让方)享有。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由 (转让方/受让方) 承担,因维权而获得的收益由 (转让方/受让方)享有。在约定由受让方享有上述维权权利的情形下,对于受让方在合理范围 内要求转让方提供的协助,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宣告无

11、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1 .若标的专利权被生效的无效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项所示规定处理(可多选):(1)关于转让费返还与否的处理。在本合同生效后,在专利权无效宣告 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的决定日前,受让方已支付转让费的,如无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 方不向受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本合同第三 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支付未支付的转让费,否则,转让方应返还 已支付的全部转让费,受让方应返还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 料且无需支付未支付的转让费。关于无效或诉讼的答辩及费用。他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宣告 标的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对该专利权宣

12、告无效或对专利管理部门 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如专利管理部门尚未登记转让专 禾I,由转让方负责答辩,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由(转让方 单独/受让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转让方如对授权权利 要求进行删除或合并式修改,应在正式提交前取得受让方同意; 如专利管理部门已经登记转让专利,则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 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对于受让方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转 让方提供的协助,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关于合同的履行。在已被宣告无效的该标的专利被重新判定为有效 前,本合同停止履行,受让方停止支付费用。2 .若转让方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一项所 示规定处理(可多选):(

13、1)关于对视为撤回的答辩或对驳回的复审请求及费用。视为撤回 通知书或驳回决定发文日在过渡期内的,由转让方负责答辩, 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官费和中介机构服务费,由(转让方单 独/受让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视为撤回通知书或驳回 决定发文日在过渡期后的,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包括官费和中介机构服务费,对于受让方在合理范 围内要求转让方提供的协助,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2)关于转让费返还与否的处理。在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或受让方 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或驳回决定前,受让方已支付转让费的, 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 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14、受让方也不返还本合 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支付未支付的转让费,否则,转让 方应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费,受让方应返还本合同第三条所 述的全部资料且无需支付未支付的转让费。(3)关于合同的履行。在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前,本合同停止 履行,受让方停止支付费用。(4)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无需因超出其合理预见、控制、克服或避免的原因导 致其违反或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可 能包括禁运、战争、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恐怖主义行为、叛 舌L、骚乱、内乱、罢工、停工、流行性疫病或其他劳资纠纷、火灾、 洪水、地震、或者其它自然事件,或任何政府当局或另一方的作为、

15、不作为或延误(“不可抗力事件”)。2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项所示规定处理(可多选):(1)任一方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等通知 包含不可抗力的细节、程度、影响以及 等。(2)任一方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尽一切必要合理的努力采取 适当措施减轻损失。(3)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一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无 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关于合同不能履行的 书面证明且该证明需要明确表明该一方确实不适合履行本合同。 双方应友好协商在另行确认的时间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内容。(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违反或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持 续一日

16、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 件造成本合同的终止,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5)第十四条送达本合同前言(鉴于条款)列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等联系信息适用于 双方往来联系、交付资料交付、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 送达。一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五条违约与损害赔偿1 .转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的约定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和/或提 供技术服务与培训,导致受让方无法实施标的专利,应当赔偿受让方 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受让方实施标的专利可获得的利益。2 .转让方在过渡期内未维持标的专利有效,导致专利(申请)权全部失去 效力,受让方有权解除

17、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支付 违约金 (人民币/美元/)。3 .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支付转让费,应当补交转让费,并按 照日息和逾期天数支付转让方违约金。4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保密条款,致使转让方的保密信息泄露,应当赔偿转 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5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 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对其所规定的各项纳税义务。除 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一切税费按照以下第 项所示规定处理(单选):(1)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一切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各 自/)承担。(2)第十七条争

18、议解决L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项确定本合同所适用法律(单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属于涉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同意适用国/地区(本合同履行地/本合同签署地/某个中立国家或地区的 法律/双方所在地法律)法律。前言(鉴于条款)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月 日(“签署日)在(“签署地”)签订:转让方:(“转让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邮箱:受让方:(“受让方”)通讯地址:4K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邮箱:转让方、受让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转让方为标的专利(定义见第一条)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受让方基

19、于对标的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等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经过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单选):(1)向(转让方所在地/受让方所在地/本合同签署 地/本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 合同一式一份,双方各持一份,另有一份用于专利(申请)权转让 登记、一份用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

20、内容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由双方书面签署同意。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书 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 违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一日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书面 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4 .双方确认,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文件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合 同项下合作事项而达成的完整的合同,且本合同取代了双方在之前就 该事项所达成的或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安排、合同、 草案、保证、陈述或谅解。第十九条其他受让方签章转让方签章转让方法人代表签章受让方法人代表签章转让方名称(或姓名)(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

21、(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 (通讯地址)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受让方名称(或姓名)(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 (通讯地址)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中介方单位名称(公章)年 月日法人代表(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 (通讯地址)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附件一补充名词和术语附件二标的专利清单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授权日权利人专利类型当前法 律状态附件三交付资料清单交付资料交付流程验收标准附件四技术服务/培训清单技术服务/培训内容提供形式验收标准附件五标的专利权利负担清单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

22、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6月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在本合同中,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 .“本合同” “签署日” “签署地” “转让方” “受让方” “一方”以及 “双方”应具有前言所规定的含义。2 .“标的专利”应具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含义。3 .“交付资料”“专利管理部门”“验收标准”应具有本合同第三条所规 定的含义。4 .“技术服务”“培训”应具有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含义。5 .“转让费”“标的产品”“净销售额”“净利润额”应具有本合同第五 条所规定的含义。6 .“过渡期”应具有本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含义。7 .“不可抗力事件”应具有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

23、含义。8 .“保密信息”应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的含义。9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术语及其含义以附件一为准。第二条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1.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标的专利”)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1)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是指名称为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号为,公开(公告)号为 O标的专利的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标的专利的申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转 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专利 转让合同和

24、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专利的权利人,将其现有的 特定专利、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 中重要的两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 七十七条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作了规定,是专利(申请)权转 让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已被合法授予的专利权,转让方为专利权人, 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专利申请权,即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对其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转让方为专利申请人, 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合同封面合同需要列明合同双方必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和地址;需要填写 合同本身的相关信息,包括签订地点、签订

25、日期、有效期限等;对于专利 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应当与标的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以孰后 者为准)保持一致。若合同标的仅涉及一件专利,可以在封面明确合同的 标的专利的相关信息,包括发明创造名称以及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以便将 合同的标的予以固定。前言(鉴于条款)鉴于条款需要简单介绍合同双方的合作背景,包括双方基于何种目的 希望就本项目达成合作意愿。在模板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 一步进行补充,可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专利的形成背景、标的专 利的实施前景等。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定义条款需要对合同中出现的专有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目的就是对 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进行清楚界定,以

26、避免合同双方在签订及后续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通常而言,可能涉及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包 括“标的专利”、“标的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第二条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为保证合同效力,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专利,避免使用“一切权利” 等模糊约定,防止多重法律关系发生混同,从而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 晰明确。在实践中,受让方对标的专利的实施,可能还依赖转让方的其他 专利,由于该等专利未被纳入标的专利范围,则双方还可能就相关专利的 许可事宜达成一致安排。在上述情形下,建议双方另行签署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故受让方于转

27、让登记之日起取得标的专利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由于专利(申请)权转让自登记公告后生效,故双方应对转让登记的 办理进行约定,避免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申请)权转让延迟。例如, 可约定由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 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对该转让登记申请尽最大商业合理 努力。为避免疑义,双方还可对“最大商业合理努力”进行列举。止匕外,为 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另一方同样负有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当标的专利处于质押状态时,办理转让手续需要取得 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1号) 第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

28、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该专利权 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第三条 交付资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明确具体 地规定相关资料的交付内容,特别是要注意判断仅交付合同所列举的专利 文件和资料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尤其是在标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 时,需考虑配方、工艺、图纸或相关技术秘密是否应当被列入交付内容,外观设计则通常不涉及技术秘密相关内容),同时要保证合同各条款有关 交付范围的表述的一致性,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如果仅转让部分份额的 专利权,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条款对份额进行约定,防止未来就专利归属发 生争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专

29、利登记薄记载了专利权的授 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 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 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是专利转让中需要核验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 转让方会在合同中就标的专利的情况进行陈述和保证。但保

30、证不应取代转 让前的尽职调查。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的过程,同时也是受让方对标 的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由于法律状态由专利管理部门予 以确认,因此,受让方除了查验转让方交付的资料,还应该直接通过向专 利管理部门查阅专利登记簿等方式,确认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充分了解 标的专利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转让、许可、质押、保全、复审、无效宣 告等各种情况。对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来说,受让方可以通过专利管理部门 已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判断其可能的授权前景。对于转让实用新型或 外观设计专利权,受让方应当关注该标的专利是否已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及报告关于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具体意见。双方在签订专

31、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要尽量在合同中对交付资料 的交付时间(明确日期或明确的时间段)、地点和方式(纸质交付或其他 形式)以及对附随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如果有)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模糊 和歧义条款,从而防止未来发生争议。具体而言:1 .交付时间双方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可根据自身情况,约定于转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如7日内)交付全部资料,或以转让登记手续 合格为分界,分批交付约定的资料。如双方未对交付资料的履行期限 进行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与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可能会被法 院认为不构成迟延履行,进而对一方权益产生影响。2 .交付方式和地点交付方式并不仅限于面交、快递与电子邮件,转让方与

32、受让方可 自行约定所有能够确认受让方收悉的交付方式。若合同中未约定技术 资料的交付形式,法院一般会根据交付技术资料的真正用意,通过判 断实际的交付形式是否使受让方顺利获取该项专利技术,来判断转让 方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双方可选择受让方所在地或其他约定的地点 作为交付地点。3 .交付资料的验收受让方对交付资料的验收义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重点在于验 收的期限与采取行动的期限。双方应首先考虑对前述期限自行约定, 以避免因采“合理期限”的表述而产生的争议。受让方可以自行验收也 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双方应约定 此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允许补救的次数、是否允许终止合

33、同、验收费用的承担、验收报告的签署等。第四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选填)很多情况下,受让方获得转让方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及技术资料后, 并不能立即独立实施该等技术,而仍然需要依靠转让方提供一定的人员培 训和技术指导。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受让方通常会对转让方提供技术协 助的义务做出约定(通常而言,在标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要技 术服务或培训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在标的专利为外观设计时,相关需求相 对较低)。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纠纷,转让方可以与受让方就相关技术服 务与培训的提供方式、验收标准、费用等进行详细约定,其中,对于技术 服务与培训的费用,倘若双方已经将其涵盖在转让费中,也就无需另设该 种付款

34、安排。止匕外,受让方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承担对技术协助结果的责任,例如约 定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成功制造出标的产品或达到特定生产效率和质量作 出承诺或保证。此种情况下,转让方应当尤其注意条款的措辞表述,在已 充分合理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第五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间的商业安排以及标的专利范围的不同,转让费及支付方 式会各有不同。转让费的支付方式通常为固定费用,包括一次性付款和分 期付款。少数情况下,可能会涉及里程碑费用或者提成费用。具体如下:1 .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根据其支付方式又可以细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需要受让方能够一次性地将转让费结清

35、, 这对受让方的资金支付能力要求比较高。(2)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可以将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结 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转让方更关心和更愿意协调受让方尽快掌 握专利技术并投产,有利于减轻受让方的财务负担,对受让方提 供一定的保护。固定费用支付方式对受让方有利的一面在于受让方无需定期对其生产 或销售情况向转让方进行报告,同时,也减少了因提交专利使用情况 报告而带来的额外开支以及因转让方入场进行生产或销售情况审计而 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2 .提成费用(1)入门费。入门费一般会约定为固定的金额,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 一定时间内支付,并且一般不会设置其他付款前提。根据标的专 利的价值,

36、入门费的金额也会有区别。(2)销售额提成。销售额提成是指当标的产品上市销售后,由受让方 从其每月/半年/年净销售额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向转让方 支付不可退还的销售额提成。合同双方应当注意关于净销售额的 定义,减少后续计算相关价款时出现争议的风险,对于销售主体、 计入依据、扣减范围等事项,双方可在附件一等处另行达成约定 予以明确。由于销售提成的计算与净销售额紧密相关,因此转让方通常会要 求对受让方的销售、库存等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和查账。作为受让 方,其拥有该标的产品的销售数据,有义务向转让方提供该销售 数据,以及合理的支持材料,如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在 转让方认为受让方提供的销售数据存在

37、疑问时,其有权利要求受 让方对其进行解释或提供更进一步的说明材料。有时,转让方也 可自行委派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对该销售数据进行核实。如果审 计结果与受让方出具的报告不符合,转让方还可以约定在审计不 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相应地,对产生的额外的审计费 用,双方也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3)利润额提成费用与由受让方从净销售额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向转让方支 付转让费不同,利润额提成费用的计算基数为受让方标的产品的 净利润额。对受让方来说,其通常希望将所有与标的产品相关的 成本从实际销售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销售提成的计算基数,而 转让方则希望对可扣除的成本范围予以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应

38、当注意关于净利润额的定义,减少后续计算相关价款时出现争议 的风险,对于销售主体、计入依据、扣减范围等事项,双方可在 附件一等处另行达成约定予以明确。4.国际结算方式若该合同为跨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则须采用国际结算方式, 常见有国际汇付、国际托收、国际信用证、国际保理等。国际汇付是 由受让方主动将价款汇给转让方的结算方式,包括订货付现、见单付 款、交单付现。国际托收是由转让方对受让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 受让方收取价款的结算方式。国际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请 求或自身需要,开给第三人(受益人)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 的凭证。国际保理是指转让方根据应收账款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 理

39、商即可收取价款,由保理商承担受让方不付款或逾期付款责任的结 算方式,包括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国际汇付和国际托收下银行不对价款给予任何担保,是否支付完全取 决于买方信用,适用于双方合作关系良好的情形,较为便利;而国际 信用证、国际保理下由银行或保理商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更利于转 让方。第六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鉴于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对受让方所获得的权益具有较大影响,双方 应首先确认在转让合同生效前,是否存在转让方已经实施标的专利,或已 经许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情况。针对转让方已经实施标的专利的情况,双方可约定转让方在合同生效 后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或作出另外约定,如在本

40、合同生效前的范围内实 施该专利等。受让方应根据需求与情况,与转让方谨慎谈判,避免因已经 实施标的专利的范围不妥当而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实践中(例如集团内 部的专利转让中),可能存在双方同意由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继续实施标 的专利的情形,上述情形实际上或构成受让方对转让方的专利实施许可, 双方可就具体的许可时间、实施范围、许可费用等事项予以约定并在第六 条第1款第项中予以明确,或另行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针对转让方已经向第三方授予标的专利的实施许可的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 影响在

41、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 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若双方均认可受让方在转让合同生效后亦不作为许可合同的当 事人,仍维持由转让方与被许可方继续作为许可合同的双方享有相关权利 并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提供非专利技术资料、提供人员支持、支付许可费 用等),且转让方与第三方之前已经签署的授予标的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 中亦无其他相反约定,则可选择适用第六条第2款第(1)项中的安排。若双方同意,在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受让方接替转让方作为许可合同的 当事人承受相应权利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 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 让给第

42、三人),还应当就此取得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的同意(倘若转让方 与第三方之前已经签署的授予标的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中并无相反内容)。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转让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日前终止已经许可 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许可合同,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合法处理方式。受让方 应当注意的是,转让方已经向第三方授予标的专利的实施许可的情况属于 标的专利的权利负担,为保障受让方的相关权利,其应在本合同第九条第1 款选择适用第(3)项为宜。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由于专利(申请)权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生效,故自转让合 同生效后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间,专利(申请)权转让并未生效, 此时即为过渡期,需对此期间的专利许可、专

43、利维持义务、费用、责任承 担等进行约定。针对过渡期安排的条款,双方首先要注意维持专利有效性义务的主体 和期限,避免己方承担过重的或者不合理的义务和责任。通常而言,转让 方在过渡期内负责维持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以顺利实现权利的 转让;在登记公告之后,由于权利已经实际转移,专利有效性维持义务也 应当转移给受让方。在过渡期内,由于受让方还未实际获得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若需提 前使用该专利,转让方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形式来授权受让方使用,此时 还需要明确许可形式(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以及许可地域、是 否需要单独缴纳许可费用等。第八条 保密条款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中,一方面,转让谈判历时

44、长、参与人员众多(例 如双方的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承包商、咨询人和顾问等)、交流信 息广泛,这些均使得在专利(申请)权转让谈判过程中披露的双方当事人 的商业信息容易被泄露;另一方面,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双方也会 披露各类信息,如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和其它财务、商业、业务、 运营或技术性质的信息和数据等,而这些信息一经泄露将会对信息持有人 产生致命影响。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双方应当就在转让谈判过程中和后 续过程中所披露的何种信息为保密信息进行定义并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第九条 陈述与保证陈述和保证条款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转让方是标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享有标的专利的完整权利;另一方面,

45、也确保转让合同自生效后,即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条款是转让合同正常有效实施的基础,双方可据 此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补充其认为必要的陈述和保证条款。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受让方还会要求转让方 保证受让方实施标的专利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转让方应赔 偿受让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此类陈述保证对转让方的要求较高,当事双 方应当结合专利的法律特性予以慎重考虑。实践中,若要求转让方作出“不 侵权保证”,转让费往往也会相应较高。在转让方无法保证受让方实施标 的专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因实施标的专利而侵犯第三方权利时的具体责任承担和费用。第

46、十条技术进出口管制(选填)就技术进出口管制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二条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纳入到规制范围,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 口和自由进出口三类,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类别的管理要求,防止因忽略行 政强制性规定而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等违约情形。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涉及技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进行交流 的情形中,除中国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则外,还有可能涉 及境外法律法规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要求。双方应当结合转让项目的商业目 的,对相应的权利义务(主要为确认、警示相对方技术进出口合规风险以及办理技术进出口行政手续义务)予以安排。第十一条专利权维权对于专利(申请)权转让之

47、前的侵权行为,受让方是否享有相应的诉 讼权利,要看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权转让过程中是否有明 确约定,即转让合同中如果对转让前侵权行为的诉权也约定了转移,则受 让方也可以受让对转让前的侵权行为的诉权。由此可见,转让方和受让方 之间必须对诉权做出明确的转移约定,若无明确的转移约定,则未发生诉 权的转让,受让方无权对转让之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 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 赔偿。依照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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