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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五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铁总建设2014301号)现将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总公司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
2、后果情况,追究建设1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认定处理程序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组织处理,包括诫勉、终止试用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其中,给予开除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2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度。(一)认定为一般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的组织处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认定为较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三)认定为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4、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3涉及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法纪条款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四)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或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处理建议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责任追究途径。(一)日常检查。总公司监察、计统、财务、人事、劳卫、物资、建设、工
5、管、监督、鉴定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人事、劳卫、物资、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局管建设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铁路公司按规定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二)专项检查。总公司监察、计统、财务、人事、劳卫、物资、审计、建设、监督、鉴定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对国务4院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审计等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
6、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人事、劳卫、物资、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局管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铁路公司按规定开展内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举报核实。总公司监察、计统、财务、人事、劳卫、物资、审计、建设、监督、鉴定、工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及需要,组成调查组,对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实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人事、劳卫、物资、审计、建设、监督等相
7、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及需要,组成调查组,对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以及媒体曝光的局管建设项目问题进行核实,对属实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5铁路公司组成调查组,对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核实,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四)事故调查。总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成或参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及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根据认定的事故等级、确认的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九条责任追究决定。(一)检查组、调查组应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核实、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一般责任的追究建议送建设单位,较大责任的追究
8、建议报总公司建设部,重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总公司。总公司检查组或调查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送总公司建设部,同时报总公司领导。(二)建设单位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立即组织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抄送总公司建设部。(三)总公司建设部接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会同监察局、人事部及相关单位、检查组或调查组,对责任追究建议进行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决定建议,并报总公司。(四)总公司收到重大责任追究建议后,责成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五)处理意见经建设单位或总公司批准后,总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文件由总公司下达,其他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文件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
9、下达。第十条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处理文件下达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进行复核确认。申诉期间处理决定正常执行。第十一条处分解除。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责任等级划分第十二条一般责任。(一)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中不属于招标人修改内容的。(二)不按规定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未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原因,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三)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监管不力的。(四)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负
10、有责任的;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五)擅自新增工程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六)甲供物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四电”系统集成商采购物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七)不按合同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八)其他违规情节较轻,对铁路建设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第十三条较大责任。(一)不按照批复招标计划招标或不按规
11、定确定中标人,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或利用职权向投标人推荐分包人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土地、节能、环保等未经批准同意工点开工的。(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已验工程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四)单位挪用、串换建设资金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或利用建设资金办理定期存款的;或不按合同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
12、款及抵扣预付款,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或虚假验工计价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五)对类变更设计审核不严,造成虚报概算在30%(含)以上的;或除抢险、隧道工程地质变化外,类变更设计未经批准实施的;或擅自新增工程、擅自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六)征地拆迁发生较大违规行为或发生较大违法用地事件的。(七)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对铁路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引发较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第十四条重大责任。(一)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
13、;(二)利用职权要求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或指定材料供应商的。(三)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四)授意设计单位类变更设计时虚报概算的;或擅自新增工程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五)不按合同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的,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或虚假验工计价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利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或设有“小金库”的;或单位挪用、串换建设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六)发生重大违法用地事件或征地拆迁出现严重违规的。(七)其他违规行
14、为情节重大,对铁路建设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第十五条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规定对责任等级有明确划分标准的,执行相应的标准。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责任认定、处罚等工作要求,经民主审查程序确定后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人是指具体经办人员;主管人员是指铁路公司部门负责人、指挥部负责人,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11位职能处室人员;相关领导是指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铁路局分管建设领导。第十八条与总公司有隶属关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比照本办法进行追究。第十九条总公司所属企业中由总公司任命的人员、合资铁路公司铁路方派出人员,在建设管理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比照本办法进行追究。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1242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