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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局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文章标题:国税局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廉政建设工作,有效地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本局全面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市国税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管好自己的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第二章廉政建设工作机构设置第四条县局成立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县局正、副局长、监察专职干部、办公室主任、人教科长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传达各级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指示,制定本局廉政工作计划,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组织检查考核;二、组织进行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三、及时监督、检查税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制度情况;四、组织县局科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廉政责任书;五、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和违反廉政工作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五条县局成立服务质量监察小组,人员由主管副局长、监察专职干部、办公室主任、特邀监察员和内部兼职监察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配合县局做好廉政建设、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深入企业走访了解税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和廉政情况,征询企业对税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县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三、负责监督检查县局干部职工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情况;四、实施组织纳
3、税业户进行行风评议活动。第三章廉政教育第六条县局每月结合政治学习,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廉政教育。第七条廉政教育的内容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县局工作实际进行。第八条廉政教育要注重实效,保证人员、时间效果“三落实”。参课人数到95以上,参考人员达到100以上,优秀率达到80以上,县局每半年对各部门廉政教育笔记检查一次。第四章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第九条廉政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县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会、监察小组会、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座谈汇报会、民主生活会等。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督察小组会议。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由县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小组人员参加。主要内容:研究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廉政建设工
4、作任务;部署和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审议县局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度、办法;检查各部门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对县局各部门廉政建设工作和行风进行评议;研究解决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二、座谈、汇报会议。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汇报、座谈分局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执行税收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县局廉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民主生活会议。各科室每季度,县局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合理化建议;自查自纠遵章守纪情况;评议廉洁自律执行情况。第十条廉政工作报告制度。每年两次,由监察专职干部负责收集、总结县局半年或全年廉政工作情况。县局各部
5、门在每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前将本部门廉政工作情况局面报监察专职干部。监察室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前将县局廉政工作总结上报市国税局监察室。第十一条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每年年初,县局局长与副局长,局长、副局长与其主管科科长、主任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科室领导与本部门干部、职工签订廉政保证书。第十二条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县局为全体干部、职工建立廉政档案,由监察专职干部负责按季度将每个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违法违纪、职业道德和好人好事情况详细填写记载。第十三条举报走访制度。县局专设举报电话1部;举报意见箱1个;每月向企业发入意见征询单、纳税人评议卡一次;每半年走访纳税户1次;自觉接受企业
6、的监督。第十四条“廉政日”制度。每月的25日为县局“廉政日”,其内容:一是由县局局长和监察专职干部负责接待群众投拆、来访、举报等;二是各部门进行廉政建设工作总结、教育、个人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廉政方面的的好人好事,填写干部廉政档案等。第十五条服务质量评议制度。在控管企业和体税务干部中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监察小组组织实施。主要对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法法规、勤政廉洁、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投票评议。将政策制度公开,办税过程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公开,把监督权直接交国税局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第2页给纳税人,将评议结果公布于众,并按规定及时考核、奖励、通报。第十六内部审计制度。县局每半
7、年对有关科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税款入库、发票销售、企业逾期申报、违章处罚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的结果必须在有关会议上反馈并向全体干部公开。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县局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由监察专职干部负责。按照县局岗位职责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选优秀公务员的主要内容。第十八条县局实行廉政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在当年内发生违纪行为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优秀公务员,不得晋职、晋级或入党、入团,同时还要按照县局、区市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局负责解释。各条款凡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0x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局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国税局廉政建设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