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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人: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46-15-4-301室被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所在地:龙凤区铁东村申请事项1、调取龙凤国土局王海涛现场测量的数据及土坑的照片等现场勘察资料。申请理由该证据能充分证明现场勘察的土坑照片系原告承包的60亩土地未建完的大棚地址。故申请法院调取。申请人:2012年4月24日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46-15-4-301室。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
2、海职务:村委会主任所在地:龙凤镇铁东村被告:刘国金,男,52岁,汉族,大庆市龙凤区路桥公司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8年4月被告铁东村委员会与原告单位原市建一公司签订60亩土地建设43型高效节能温室的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合同生效后,原告单位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经营做为单位的蔬菜基地。60亩土地先建5栋温室大棚,一栋猪舍,还剩下30亩土地,仍由原告经管理、收益至合同期满。剩下30亩土地续建6栋大棚。2000年4月份被告铁东村委员会派80推土机两台、翻斗车4台,将原告经营未建完的6栋大棚基础拦腰切断卖土,并把已建好的看护房全部拆掉。致使原告的6栋大棚的基础变成1.5米深的沟,无法建设大棚,被告的行为无异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履行完合同的28年可得利益。起诉人: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