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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根据市纪委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单位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4、全局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5、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
2、标的确定;6、财务年度预算调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7、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8、全局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9、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1、全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万元以上资金项目)。1、大额度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大
3、额度资金一律财政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的工作程序和职责;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度资金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3、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重大事项实现公开透明、廉洁、优质、高效的工作;4、大额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行为。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实行局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局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党组成员,党组扩
4、大会为局党组成员和其他在职县级干部,局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局队县级领导干部。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提交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
5、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三)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
6、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局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七)凡前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科室和责任人。(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
7、,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组织实施。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监督检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书记汇报,局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