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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第三条 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 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
2、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附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 公费医疗证的管理 第五条 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 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 3 元;遗
3、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 5 元。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七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类别/级别 校内(%)定点医院 门诊 住院(%)非定点医院 门诊及住院(%)普通床位费元/日 监护病房(元/日)备注 在职 10 20 10 50 30 超标部分 自负 退休 5 10 10 50 30 超标部分 自负 按
4、离、退休前职务职称 离休 0 0 0 50 0 0 残废军人 0 0 0 50 0 0 工伤 0 0 0 50 0 0 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
5、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甲类传 染病 0 0 0 0 0 0 政府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正、副厅级正高 10 20 10 50 72 超标部分 自负 正、副处级副高 10 20 10 50 45 超标部分 自负 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第八条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报销:一、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 300 元(含 300 元)的项目,如 CT、M
6、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 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异常、退行性改变),按 50%报销;检查结果为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 50%报销,离休按 100%报销。二、特殊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 300 元(含 300 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
7、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特殊治疗,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在职、退休人员费用自理部分外按 60%报销,离休人员实报。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费用自理。三、人工器官(人工心瓣
8、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心脏起博器等)、支架等 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费用自理部分外按60%报销;人工晶体按 30%报销。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第九条 特殊病种(如计划生育手术、结核、艾滋病等)按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费用自理部分包括:挂号费、超标准床位费、自费药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非本病种的治疗和用药;其余部分实报实销。第十条 用药规定 一、在省公费医疗药品范围内无国产药品代替时(按同期省公费医疗范围的药品目录),方可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只限使用于危重病抢救;白蛋白、球蛋白等血制品,在校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规定报销 3 支,
9、超额部分,费用自理。二、常见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3 天;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7 天;需长期连续用药的慢性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15 天;出院带药不超过 7 天;国内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公派出国留学、参观访问、探亲带药不超过 7 天;每日药品处方不超过 2 张,单张处方金额不超过 150 元;药品处方超额部分,费用自理。三、凡在药店(含医院自设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不予报销。四、一天内不能为同一病人开 2 张和 2 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违反此规定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第十一条
10、因公或因私外出(如:出差、探亲)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诊,可就近在县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学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指定医院医治。急诊凭急诊病历、电子处方(处方副页),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批后,按规定报销;慢性病按 50%报销。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女工异地分娩,可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医疗费按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药费报销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药费报销的通知(粤卫1997280号)的规定执行。自费药品及其他营养、滋补、保健药品,费用自理。自费药品范围详见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 第 1
11、87 号)附件一自费药品范围。第十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若自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其医疗费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
12、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差额部分如不超过学院公费医疗规定范围的报销额度,予以补足经费。第四章 医药费报销流程与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先交 返还本人 执批文报销 需上报 报销(财务处)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医药费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医药费用 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 5000 元以上,由校门诊部负责人与总务处处长审核后,再报学院领导审批。凭据不全或收据与原始病
13、历不符的,拒绝受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在学院门诊看病享有本院教职员工同等待遇,外诊自理。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在学院门诊看病享受五折优惠,外诊自理。第十九条 住院者,凭入院通知单、催款通知单到校本部门诊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额度仅限公费医疗可报销的部分(自费药及自负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现金);借款前账不清后账不续。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审批(各级领导)初审(公医办)资料准备(收据、病历等)小组审核(院公医组)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
14、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附件 1.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2.公费医疗不予支
15、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附件 1: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编号 说明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 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药品 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
16、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附件 2: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编号 类别 具 体 例 举 一 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类 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
17、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 护理、特殊病房费等)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头费、防褥疮气垫床费、床上浴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尿布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粪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18、)二 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
19、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编号 类别 具 体 例 举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省、市医保规定自费项目。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孕妇做的
20、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各种保健性医疗费用、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眼镜、义齿、光固补牙或树脂补牙(进口材料)、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拖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四 治疗项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
21、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编号 类别
22、具 体 例 举 目类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体操费、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 其他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指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
23、)等 由于交通事故(属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医疗补贴管理规定 一、05 级(含 05 级)以前的在校学生住院费和门诊意外伤害费由保险公司按章理赔;门诊就诊按以下条款操作:(一)凭医疗卡和门诊病历在学院门诊部就诊,无证者按院外人员就诊收费;持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
24、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他人医疗证就诊者,发现即予以没收医疗证,并对其停止半年享受医疗优惠的处罚。(二)在学院门诊部门就诊,诊疗费、药费自付 10%。(三)急诊限到学院定点医院就诊,其药费、检查费(含特殊检查:指费用在300 元以上的医学检查),凭急症证明,按 50%报销;到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平诊(非急诊)自理。(
25、四)凡属以下情形的医疗费用,学院不予报销: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2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他方责任的(属自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理赔,学院不予支付);3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入学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以及隐瞒病史后经查实者;4镶牙、补牙、矫形等非口腔急诊;矫正视力、乙肝转阴等治疗;5按省公医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五)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附属一医院、中山医附属三医院、中山医眼科医院、中山医肿瘤医院、中山医口腔医院、省人民医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市胸科医院、芳村精神病院、广医附二医院、中医药大学附一医院。(六)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
26、等活动,期间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凭系出具的证明,按本规定予以报销;寒、暑假等其他非因公离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学院运动队训练、比赛受伤,比照工伤处理。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
27、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七)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先交 返还本人 执批文报销 需上报 报销(财务处/医保)(八)审批权限 医药费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医药费用 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 5000 元以上,由校门诊部负责人与总务处处长审核后,再报学院领导审批。凭据不全或收据与原始病历不符的,拒绝受理。二、06 级(含 06 级)以
28、后的专科、本科、留学生、研究生(一)凡购买了“大学生意外伤害及住院保险”(简称“医疗保险”)的学生,均按医疗保险合同实施。未购买医疗保险的学生,学院将按当年国家拨付给学生的人均公医费发放给本人,不再承担其个人医疗费用。(二)学生入学体检合格,并经保险公司核准后,由学院门诊部统一办理医疗证,参加享受医疗保险。三、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的公费医疗规定同时废止。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 年 2 月 13 日)审批(各级领导)初审(公医办/保险办)资料准备(收据、病历等)小组审核(院公医组)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