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限企业合伙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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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企业合伙协议书范本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有限企业合伙协议书范本文章,供大家参考! 我提示更多合同范本请点击以下链接:租房合同I劳动合同I租赁合 同I劳务合同I用工合同I购销合同I装修合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 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合伙人按照合伙协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 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 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 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

3、院起诉。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 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 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 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 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 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

4、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 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 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 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 退还办法)。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 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 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 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5、,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 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 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 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 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

6、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 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 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

7、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 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 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 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年月 日拓展阅读有限合伙协议书一、制定合伙协议前,全体合伙人

8、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及全 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 和应承担的义务。二、本协议样本是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登 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 制定本企业协议。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 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 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9、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 掉所“注”内容。有限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

10、和主要经营场所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 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 享经营所得。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 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个。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有限合

11、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 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人,)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 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 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

12、政法规的规定,需要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评估和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如下:单位:万元姓名或名称 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有限合 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此条自拟(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13、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 个普通合 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 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 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 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 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 定撤销该

14、委托。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 取得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 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 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XX条合伙期限为XX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

15、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 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 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 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 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

16、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注:本条可另作约定)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出质(可另作约定)第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

17、合伙企业 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约定);合伙人向 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 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 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 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 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

18、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 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 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 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19、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 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 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参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许可经

20、营项目目录(20_(请自填)具体填 写)一般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_ (请自填)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 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xx条合伙期限为XX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

21、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 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 占出资数额的虬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 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XX、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 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 资数额的

22、虬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 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 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

23、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 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 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 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 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

24、产生的收益 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 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 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 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 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0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O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5、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 决办法)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26、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 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 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 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 的出资。(注:也可依

27、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 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 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

28、合伙人对 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 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 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

29、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 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 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 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注:

30、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 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 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 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 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 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 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 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

31、:也 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 退还办法)。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 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 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 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 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 企业

32、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 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 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

33、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 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 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 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 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4、。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 机关提交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 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年月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

35、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 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o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 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XX、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o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 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

36、伙人不得以劳务 出资。)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 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 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

37、, 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 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 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 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 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 发生争议,依照本协

38、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 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 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 决办法)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

39、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 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 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 企业法第七十条

40、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 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 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 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 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 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 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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