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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托付人和律师的合 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方 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允、自愿有偿、诚恳信用 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托付人供应便 利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整价为主、政府指导价 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供应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一)担当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的辩护人以及刑事 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当公民恳求支付劳动酬劳、工伤赔偿,恳求给付赡 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恳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恳求赐予社 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托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托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应当 向托付人出具合法票据,结算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费 用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托付人供应代付费用和异地调查差 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供应有效凭证的部分,托付人可不予 支付。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 调
3、解费由托付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 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依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 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起先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 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收取调解费。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的 托付,帮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政府购买服务的 除外。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 费。其次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方法律救济案 件。办理法律救济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救济范围的公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其次十一条 因基
4、层法律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基层法律服 务所应当与托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基层法律服 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 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收费场 所显著位置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 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 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
5、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其次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收 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违法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查处。其次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惩罚。(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托付、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法律服务费、代托付人支 付的费用和异地调查等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托付人供应预收异地(省外)调查差
6、旅费用概算,不 开具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托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调 查差旅费的有效凭证,托付人提出异议的;(四)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保管、运用的基层法律服务专 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物 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方法和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 2001) 109号)中的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同 时废止。陕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
7、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 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 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公证 服务费用。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允、诚恳信用、自愿 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 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公证机构供应 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依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 时间和疑难、困难及风险程度,依据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 和兼顾社会承受实力的原则合理确定。第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可
8、以依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 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 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 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 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公证服务收费的详细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确定。第七条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 事务,应当依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赐予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托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 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 等公证
9、事项。(二)诞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居处地、户籍注 销、国籍、经验、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 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财产权、 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行抗力、意外 事务、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 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供应公证法律询 问和代办服务。(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第八条 新增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 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第九条 公证机构
10、为当事人供应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费用,由当事人依据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一)当事人托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及 手续、翻译等费用。(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托 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 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 人供应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供应合法票据的, 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 何费用。第H一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
11、受理公 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 取。第十二条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 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 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依据责 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的责任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 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 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救济 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详细减免方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 的公证事项
12、;(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 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三)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五)其他特别状况须要减免的。对于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 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 关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便民利民惠民 措施,降低公证服务成本,为当事人供应便利优质的公证服务
13、。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发觉公证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 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省公证协会应当 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自身收 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公证服务收费政策。对公证服务收费违法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肃穆查处。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托付人、当事人 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当进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
14、题的确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托付进行 司法鉴定,向司法鉴定托付人或者当事人收取的鉴定费用。本方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贝L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 门依据实际状况,依据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 会承受实力的原则制定。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陕 西省司法鉴定项目书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司法鉴定项 目书目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新增司法鉴定项目
15、,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 费标准。第六条 对疑难、困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实 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 确定详细收费标准。疑难、困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托付供应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 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者在托付合同中载明鉴定 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 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
16、地实施鉴 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 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样, 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 加鉴定或者供应询问看法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担当, 但与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 以及担当涉及平安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 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当公民恳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供应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
17、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依据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 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及有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 兼顾社会承受实力的原则制定。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详细收费标准由 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 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托付人的承受实力;(四)律师可能担当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同等。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依据不同的服务内容,由律师事 务所与托付人协商,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 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
18、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不属于司法鉴定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 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据 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据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第H一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托付方缘由终止鉴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依据实际工作量等状况适当收 取费用。第十二条 法律救济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第十三条 除本方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
19、方法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 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 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供应费用清 单及合法票据。不能供应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O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 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进行监督
20、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觉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 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 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实行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律师详细办 理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时间清单。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下列 情形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
21、待遇的;(三)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四)恳求支付劳动酬劳的等。第H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 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托付,应当与托付人签订律师服 务收费合同或者在托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 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 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担当的风险责任。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 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须与托
22、付 人协商达成一样。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供应法律服务过程中,代托付人支 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 由托付人另行支付。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据办案须要,可另行收取异地办案 差旅费。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可实行包干运用或实报实销的方式。实行包干运用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 托付人协商,在收费合同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合同。包干运用的差 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再办理结算手续。实行实报实销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 向托付人供应费用概算,经协商一样,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 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需征得托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 务所按费用概算统
23、一预收,案件办结时与托付人据实结算。第十六条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 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托付人收取任何费 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向托付 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托 付入出具合法票据。结算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 当向托付人供应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 能供应有效凭证或相关支出证明的部分,托付人可不予支付。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方法律救济案件。律 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救济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但确有经济困
24、难的公民,律师事务 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 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其次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供应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 务所所在地或者供应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详细方法由律 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确定。其次H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 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指 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收费场所显 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减免 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存在违法行为
25、,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网络等形式,向价 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其次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 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其次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 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惩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托付、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或 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支付 的费用和异
26、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托付人供应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 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托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 的有效凭证或支出证明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运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 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的其他行为。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物 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方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 103号)中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同时废止。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托付人和基层 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27、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基 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方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依法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 的收费行为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允、自愿有偿、诚恳 信用的原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托付人供 应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整价为主、政府指 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供应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一)担当公民恳求支付劳动酬劳、工伤赔偿,恳求给付赡养 费、抚养费、扶养费,恳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恳求赐予社会 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
28、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以及担当涉及平安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 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当公民恳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所供应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收费标准由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依据补偿基层法律 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及有利于基层法律 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实力的原则制定。第八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详细收费标 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托付人协商确定,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供应法律服务所需人员数量;
29、(二)供应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三)供应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四)托付人的承受实力;(五)供应法律服务可能担当的风险和责任。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可以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 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担当法律顾问,可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 下列情形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恳求支付劳动酬劳的等。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托付,应当在托付代理合同 中载明收费条款或者与托付人签订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合
30、同。收费条款或收费合同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 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托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 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协商达成一 样。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供应法律服务过程中,代托付 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法律明确由托付人 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基层法律服务费,由托付人另行支付。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须要预收异地调查、诉讼等差旅 费的,应当向托付人供应费用概算,经协商一样,由双方签字确 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需事先征得托付人 的书面同意。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费、代托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调 查、诉讼等差旅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不得私自向托付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