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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转让合同集锦五篇转让合同篇1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一、转让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甲方将位于全部可动资产转让给乙方, 现协议如下:二、转让地点及时间1 .转让日:一年月日2 .转让地点:,(以下简称)o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 .转让后甲方不得自己或者协助他人在本转让地点3公里以内 开设同性质、同类型的单位机构.2 .转让后甲方和此无任何关系.3 .甲方如违约则返还乙方之前所交付的所有转让费用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在转让日当天,向甲方付清转让款 元元。五、备案:本合同自转让开始之日起生效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2 .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 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 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 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 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 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 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3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在
3、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 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 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 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 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 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 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 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 生债权
4、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 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 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 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 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 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 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 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 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
5、债 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 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 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 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 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 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 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 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
6、产的流通、不利 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 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 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 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通知的主体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 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 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 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
7、人,债务人对 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 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 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 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二)通知的撤销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 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 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 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 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
8、对债务 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 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 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 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 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 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 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 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
9、:法律出版社,20xx年。2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年。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xx年。5谢怀秋: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北京:法 律出版社,1987年。6谢怀秋: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7李永军: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8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9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11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
10、律出版社,1997年。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xx 年。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年。转让合同篇5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干洗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干洗店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三、干洗店转让后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与干洗店经营相 关的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与干洗店经营无关及甲方个人物品甲方全 部带走,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房东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 归乙方所有;四、转让费共计 元(大写),乙方在 年一月日前向 甲方先交
11、纳转让费(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 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 用。五、转让后3个月之内,乙方继续使用甲方的干洗店名称及个人 名称,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3个月之 后乙方应及时办理干洗店一切相关手续的名称变更,甲方应该协助乙 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再退 还乙方已向甲方交纳的转让金。七、在甲方营业期间所办理的会员卡全部折价转让给乙方,乙方 必须保证原有的所有会员享有转让前同等的待遇,如乙方不履行此义 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会员卡所
12、剩余的费用,并向顾客赔礼道歉。七、店内现有的衣物由甲、乙双方现场清点清楚,转让后发生的 丢失、损坏等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生 效。甲方:乙方:年 月曰年 月曰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 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乙方:年月一日订转让合同篇2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新华路XX号)台球厅经营权转让 给乙方O具体转让事宜如下:一、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3仟元整。二、台球厅内的设备归乙方所有。设备包括
13、(台球桌5台、现 有的沙发及桌椅。三、甲方已交纳房主押金贰仟元整归乙方所有,到合同终止.四、转让后的经营活动归乙方所有,经营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及 责任都属于乙方,与甲方无关。五、甲方与房主签订的原租赁协议不变更,由乙方继续使用。六、在20xx年XX月1日乙方给甲方20xx元整后甲方把房屋租凭押金条给乙方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有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 以做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订时间:年月日转让合同篇3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售自有的旧设备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 旧设备(
14、该编号为:)一次性出售给乙方,以协定价格人民币为 元整。二、乙方在一次性付清人民币 元整后,取得此旧设备所有权。由甲方转向乙方。三、甲方保证出售的 旧设备具有合法正当的手续、非偷盗、无贷款行为,保证此设备在出售前的债务,与乙方没有任何 关联。四、对于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旧设备,一经双方当面检测和现场操作,乙方承担由于旧机械设备在自用中不确定原因, 可能造成旧设备损坏,甚至导致旧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后果,乙方对 此予以完全理解,不能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五、在乙方一次性付清设备协定款后,乙方将拥有此设备的一切 权利,从此旧设备与甲方无任何关联,乙方一次性付清购机款,表明 甲、乙双方对此旧设备的买卖协
15、议正式生效,旧设备买卖程序结束, 旧设备全部产权实现了自动转移。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乙 方付清购机款后生效。甲方:乙方:见证人:日期:转让合同篇4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 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 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 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 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
16、自由 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 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 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 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 (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 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 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 于
17、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 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1 .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 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 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 .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 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 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 但是,转让
18、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 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3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 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 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 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 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4 .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 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 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 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 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
19、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 选择。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 并非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 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 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一)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5 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 分析如下。1 .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 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
20、,必然会使 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 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 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 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 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 得转让。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 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 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 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 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
21、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 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 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 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 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 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 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 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 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 为发生
22、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 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 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 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 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 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 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2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 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 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
23、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 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 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 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 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 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 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3 .法律规定不得
24、转让的合同债权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 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 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 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 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 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 效的、完整的债权。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 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 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 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 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 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