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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题】电量购销合同【合同分类】其他买卖合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方:甲公司法定住所:售电方:乙公司法定住所:鉴于:(1)售电方在省市拥有、管理、运行和维护一座总装机容量为2X 135+1X25兆瓦的电厂,并全额向购电方销售(其中1X25兆瓦机组购售电 合同与购电方所属市电业局另行签订);(2)电厂拟并入丽山方经营管理的省电网运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 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 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第1条定义和解释1.11合同所用的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1)
2、电厂指位于省市由售电方拥有、管理、运行和维护的装机容量为 2X135兆瓦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2)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方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方的电量,以千瓦时 (kWh)表示。(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购电方每年应向售电方购买的基本电 量,以千瓦时(kWh)表示。(4)调试及试运行电量:指电厂每台新投运机组在商业运行日前所生产的电能 量,以千瓦时(kWh)表示。(5)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后剩 余的小时数与在使用状态的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一台机组 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在无大修年度为
3、o(6)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 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计算公式为X (第i类非计划降低出力数X第i类非 计划降低出力持续小时数)/机组铭牌容量。(7)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运行状态的小时数,等于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 和。(8)在使用状态指机组处于要进行统计评价的状态,分为可用状态和不可使用 状态。(9)良好电力行业惯例指电力行业颁布的,为安全、可靠、高效、经济地运行 和维护电厂所采用的那些惯例、方法、技术、标准(可经不时修订)。(10)商业运行日指发电设施完成调试期及六个月测试期,经购电方批准可以 投入商业运行的日期。(11)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
4、计量装置的点。(12)计划停运包括计划检修和停运备用。计划停运是由购电方有计划安排的 停运。计划检修是指双方根据国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检修规程的规定, 为检查、试验、检修和大修机组或其他设施而参照设备供应商的建议、技术参 数(见附件一)、电厂运行经验及良好电力行业惯例而由售电方提出检修计划额定转子电流:1750A额定转子电压:283V功率因数:0. 85接线方式/相数:Y/三相转速/频率:3000 / min / 50HZ冷却方式:水内冷绝缘等级:F级,温升按B级考核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接地励磁方式:自并励静止励磁二、主变生产厂家:沈阳变压器厂形式:三相双线圈额定容量:170MVA额定电压:
5、2422X2. 5% / 15. 75KV额定电压流406 / 6231A阻抗电压:13%空载损耗:W95kw负载损耗:W425kw接地组别:YN, dll接地方式:中性点直接接地冷却方式:0DAF 调压方式:无载调压绝缘等级:A三、高备变生产厂家:沈阳变压器厂型号:SFZ920000 / 110额定容量:20MVA额定电压:1158X2. 5% /6. 3KV阻抗电压:10.5%空载损耗:20kw负载损耗:lOlkw接地组别:YN, dll调压方式:有载调压调压范围:8X1, 25%绝缘/冷却:A/ONAF四、锅炉:生产厂家:武汉锅炉厂型号: WGZ450 / 13. 7-5主蒸汽流量:45
6、0t / h主汽压力:13. 7. ML3a主汽温度:540再热汽流量:365. 8t/h进/出口压力:2. 73MPa/2. 53MPa 进/出口温度:325 / 540给水温度:250排烟温度:142燃煤性质:三门峡混煤,灰份37. 87%挥发份:25. 56%低位发热量:18, 93MJ / kg五、汽轮机生产厂家:东方汽轮机厂型号:CC135-13. 24 / 535 / 535 / 0. 98 / 0. 25超高压、中间再热、双缸、双抽凝汽式额定主汽流量:400. 2t/h最大主汽流量:445t/h主蒸汽参数:13, 2MPa/ 535再热蒸汽参数:2. 64MPa/ 535高压缸排
7、汽温度:316. 3汽轮机转速:3000r / rain额定排汽压力:5. 39KPa. a给水温度:243. 9转子旋转方向:自汽轮机向发电机端看顺时针运行允许周波变化:48. 550. 5Hz额定功率:135MW盘车装置:交流电机驱动、自动离合 汽耗:(冷凝/抽汽):2. 964 / 3. 475 kg / kw. h 汽耗:(冷)疑/抽汽):8231 / 7243 JK/kw. h与购电方商定后有计划安排的年度、月度或日发电机组停运,即机组处于计划 检修期内的状态。停运备用是购电方在电网用电负荷波动或大幅度变化致使电 网电力供大于需的情况下,由购电方安排的停机状态。(13)非计划停运指电
8、厂发电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但不 包括购电方原因停运和不可抗力停运。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 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 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 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 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4)强迫停运:(13)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15)购电方原因停运指由于购电方的原因而导致的发电机组停运。(16)售电方原因:指由于售电方的行为或由于电厂的原因。(17)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
9、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 限制条件,以国家标准为准。(18)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要求支付日不 是工作日,则要求支付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9)并网调度协议指由售电方和购电方就有关电厂并网和调度的安排所达成 的协议。1.2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 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 2. 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正文与附件 有任何冲突,则以附件的规定为准。1. 2. 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后继者或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1.1 .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
10、、月、年。1.2 .5本合同中的“包括” 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第2条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1.3 其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1.4 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 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 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度,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 法律程序;2. 4双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双方的 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条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3. 1
11、购电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方电厂的电能;3.1. 2按照电力行业规程和良好电力行业惯例运行、维护购电方有关输变电设 备,且不应对售电方按照调度指令发送电产生不利影响;3.1. 3与售电方进行上网电价测算和上报;3.L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发电负荷、备用容量等与售电方运行有关的信息。3. 2售电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3. 2.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方出售电能。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按照电力行业规程、规范、标准及良好电力行业惯 例运行和维护电厂;3. 2. 3向购电方如实提供测算上网电价所需的资料,与购电方协商进行上网电 价的测算和上报;3.2. 4
12、应购电方要求的时间和格式提供发电量、生产用电量等其它有关资料。第4条电力电量购销4. 1年合同上网电量电厂的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根据当年的电力市场供需状况及政府出台有关政策, 由政府按照同网同类型机组在同等条件下利用小时数相当的原则确定。如政府 出台或变更有关政策,年合同上网电量须按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年合同上网电量根据下列公式确定:年合同上网电量二上述发电利用小时数X机组铭牌出力x (1-综合厂用电率)。 综合厂用电率二(厂用电量+发电机出口至上网电量计量点之间的电量损耗)/ 发电量。发电机出口至上网电量计量点之间的电量损耗,由购电方计算,商售 电方同意后执行。4.2. 等效可用系数电厂机组的计
13、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前述定义中的规定。若在任何一年,电厂 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方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 减年合同上网电量。4.3. 日发电有功曲线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所定功串的允许偏 差范围为:2%。在任何时段,任何超过允许的功率上限部分的电量将不计入结算电量(经购电 方允许的情况除外),购电方将不予支付电费。任何低于允许的功率下限部分 的少发电量将从年合同上网电量中扣减。售电方的结算电量为其实际上网电量 扣除购电方有权不支付电费部分的电量。4. 4超测价基数电量超测价基数电量是指结算电量超过基数电量的部分。超测价基数电量及其结算 电价按
14、有关规定执行。超测价基数电量是指年结算电量超过按第4.1条确定的 年合同上网电量(或按第4.1条确定并按第4. 2条调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部 分的电量。超测价基数电量及其结算电价按有关规定执行。4. 5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方违反调度指令发电或不发电,造成的超发或少发 的电量视为违约电量。违约电量包括以下三种:(1)售电方未经购电方同意擅 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售电方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 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售电方偏离有功计划曲线造成超 发或少发的电量。对违约超发电量,购电方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方向购电方支付违约超发电量 违约金。违约超发电量违约金二违
15、约超发电量X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X2倍。对违约少发电量,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购电方有权相应扣减年合同上网电量。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上网电价的,应分时段计算,下同。对售电方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4. 6售电方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日之前生产的电量,由购申方按照有管理权的 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进行购买。该部分电量按照50%折扣作为对购电 方接受不稳定电力电量的补偿。第5条上网电价上网电价由售电方与购电方一起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测算,并报有管 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购电方将按经批准的上网电价向售电方购买主 年合同上网电量。上网电价结算的是基
16、数内电量。第6条计量6. 1电能计量的要求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DL / 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6. 2电能计量装置6. 2.1售电方应安装、拥有符合购电方度量标准和操作程序及电业惯例的计量 装置。售电方上网电量计量点设在售电方并网线路购电方变电站侧。电厂输送 至该计量点的上网电量以计费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准,且售电方应对该计量 装置安装主副两套有功电能表。运行中,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示;在运行 中,主、副电能表不得进行调换。在正常情况下,购电方应利用主表记录的数 据作为结算的依据,副表记录的数据用于对主表记录的数据进行校对或在主表 发生故障时代替主表。主副表应安装在同一
17、计量点并具有相同的精度等级和相 同的检验周期。6.2. 2网供电量的计量在双方另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6.2.3 除上述规定外,售电方还应装设精度符合要求的、用于计量每台发电机 组的有功、无功发电量的计量装置各一套。6.2.4 对于计量装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拆封、改动其接线或更换其元件,但 一方为提高电能计量装置的精度而要求进行改进工作,另一方应合理地予以同 意并共同完成该项工作。6. 3抄表购售电双方应在每月最后一天的24点对主副两套表计进行抄录,所作书面记录 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待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正式投运以后,当该系统采集的 电量数据与现场电能表的数据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该系统采集的电
18、量数据进行 结算。如果有差异,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数据先进行结算,并及时分析查找原 因,以确定的电量数据为准进行最终结算。6. 4电能计量装置校验6. 4.1双方共同聘请电力部河南计量测试中心定期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现场检 验和周期检定,费用由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所有者支付。6. 4. 2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或测试, 此类检查或测试的费用应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但若经过检查或测试发现电 能计量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差限时,则由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所有者承担。此 类检查或测试由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所有者聘请6. 4.1所定的电能计量检测机 构进行。7. 5计量差值当主副表误差
19、均在误差限以内且主副表记录电量差值在表计等级的1. 5倍以内 时,以主表记录的电量为准。差值超出L5倍及以上的要及时进行检测。当误 差超出相对误差限时,要及时进行检定处理;当接近相对误差限时也应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如主表超差,则第6. 3条规定的抄表结果应以副表计量装置的读 数为准;如果两者均超差,则以主表的实际误差计算追退电量。如果双方无法 就超差发生的具体期间达成一致,则异常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发现任何电能计量装置出现故障,双方应尽快商定解决办法,根据其他可 供借鉴的记录或该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正常时的类似情况来确定故障期间的电 量。第7条电费计算和支付8. 1电费计算购电方应于每月按照本合
20、同第7. 5.1条的规定,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电费:(1)如果上月上网电量小于或等于分解到月的基数内电量,其上网电量按批复正常电价结算,则本月应付电费为:AXB其中:A二经批准的上网电价;B二上月的上网电量;(2)如果上月上网电量大于分解到月的基数内电量,其分解到月的基数内电量 按批复正常电价结算,超出电量部分按超测价基数电价结算。则本月应付电费 为:(AXB1+ (CXD)其中:A二经批准的上网电价;B二分解到月的基数内电量C二超基数电价D二上月的超测价基数电量(3)年底的调整结算若当年年底,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需要根据第4. 2条进行调整,且根据本条 的规定该被调整部分的电量已由购电方按经批准
21、的上网电价购买,则该部分电 量应由购电方与售电方以适用的超测价基数电量电价调整结算。调整结算的款 项应在下月的电费结算时予以考虑。(4)具体支付方法售电方应在每月初按购电方要求的时间和格式提供电费结算有关数据及报表, 在每月不迟于第3个工作日前向购电方出具合乎规定的发票。购电方在收到售 电方发票后,分3到5次支付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应付款项。A= (B+C) *80%其中:A二当月应付款项B二上月欠付款项C二本月结算应付电费7. 2计量超差或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根据第6. 5条规定,由于计量超差或差错,购电方需向售电方增力口支付款项 的,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购电方在下一个月内支付;售电方需向购电方退还
22、款 项的,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的下一个月内由售电方支付给购电方。7. 3网供电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3.1. 3条规定由购电方提供的网供电量,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电 合同,并根据该合同进行结算。7. 4上网服务费的支付售电方按上网电量5元/千千瓦时向购电方支付上网服务费,在月度电费结算 时随月抵扣。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7. 5帐单和支付7. 5. 1月度帐单和支付售电方应在每月不迟于第3个工作日前向购电方出具电费结算单和帐单,购电 方在收到售电方帐单后的30个工作日内,如对帐单金额无异议,应按7.1(4)条款规定向售电方支付款项。7. 5. 2年度调整和支付每一年度结束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
23、,售电方应和购电方商定该年度的年度调整 支付金额,并列明上年中本合同项下一方应付另一方的累计应付未付款项。任 何超额支付或欠付的款项应在金额确认后按商定的期限予以支付。7. 6资料与记录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 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第8条非计划停运8.1双方同意,对乙方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处“豫经贸电力 20034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9条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发生及后果不能避 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火 山爆发、闪电、龙卷风、海暴风雪、山体滑坡
24、、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 瘟疫、流行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污闪 等。9. 2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下的任何义务,则 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需要:(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抗力事件影响的其 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9. 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 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期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 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
25、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 通讯恢复之日)起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 具的证明文件。9. 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 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替代措施 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 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9. 5如果发生影响售电方履行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则购电方应尽其最大努 力调整当年余下的发电计划。9. 6如果发生影响购电方履
26、行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则购电方首先应尽其最 大努力调整当年余下的发电计划。9.7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 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80天内,双 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 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条违约和终止10.1违约的处理原则10. 1.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于 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在 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
27、的,应当赔偿损失。10.1. 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 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 偿责任。10. 2除第10. 3条另有规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将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 后30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0.3合同终止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28、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得到纠正;(2)售电方持续180天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购电方持续180天未能按 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3)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4)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 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5)售电方未经购电方同意对第三方供、售电时,并且售电方应承担购电方因 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6)本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有联带关系,两合同中任一合同终止则两合同 同时终止。终止通知一经发出,双方应在30天内协商有关合同终止事宜。10.4根
29、据10.3条规定,如果售电方发出终止通知,则购电方应赔偿售电方因 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购电方发出终止通知,则售电方应赔偿购电方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第11条争议的解决11. 1协商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该争议。该争议在协商开始后30天内未能得到解决或双方不愿意协商,则可 适用第11. 2条或第11. 3条的程序。11.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根据第H. 1条的规定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电力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召集专家小组对争议进行调解。双方将分别委派一人担任专家,由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三位专家担任组长。首先申请将争议提交专家小组调解的一方应向专
30、家小组及另一方提交如下书面 文件:(1)争议的陈述;(2)该方观点的陈述;和(3)有关的证明文件副 本。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另一方应提交:(1)争议的陈述;和(2) 该方观点的陈述;和(3)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如果在提请专家小组调解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调解决定的, 任何一方可按第11. 3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11.3仲裁若双方未能根据第H.1或第1L 2条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 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请示其按当时的仲裁规则在郑州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12条其他12.1生效和期限12.1.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1)并网调
31、度协议签署;(2)本合同经双方授 权代表正式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12.L2本合同期限自生效日起,止于2004年12月31日,另行延长本合同期 限或者根据第9条的规定提前终止者除外。2004年12月31日后,双方任一方 均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在另一方收到该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合 同终止;但在双方任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前本合同继续有效。12. 2保密双方保证对其所有从另一方取得的且无法以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无论 是财务、技术或者其它内容)均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 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 规定作出披露或向债权人、投资方及其
32、顾问披露的除外。12. 3转让12.1.1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在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转让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任何一方因企业改制更名向其合法的继承人转让(但 不包括企业破产后的收购或企业整体资产的转让);或(2)应为任何一方提供 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要求;或(3)在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向任何第三 方进行的部分转让。12.1.2 除第条的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除非受让方具备以下所有条件:(1)能证明至少具有相同的财务能力;(2)具有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 利或义务的能力;(3)接受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3、并对该义务承担全部责 任;(4)可获得所有与其履行购电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政府批文或许 可。12. 4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 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12. 5合同变更和修改(1)在售电方的电厂所在的电网区域建立发电侧电力市场机制后,双方同意终 止该合同,并按照国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电力市场规则的有关规定重 新签订合同。(2)如遇国家政策变更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影响本合同的政策规定,双方应根 据相应政策对本合同进行相应修改。(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 字后方为有
34、效。12. 6通知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用快递、传真递送。对方收到通 知之日应视为收到日期。所有通知应按下列地址发给对方,直至该书面通知另 一方变更通知地址为止:购电方:甲公司地址:收件人:乙公司电话:传真:售电方:地址:收件人:电话:传真:12.7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 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 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2. 8适用法律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12. 9本合同中有关终止、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12. 10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购电方和售电方各执两份。本合同双方促使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2003年10月10日在市签署本 合同,以昭信守。购电方:甲公司 售电方:乙公司代表: 代表:附件一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主设备技术参数一、发电机 制造厂家:上海发电机厂型号:QFS-135-2 额定有功功率:135MW最大有功功率:148. 5MW额定定子电流:5822A 额定定子电压:15. 75K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