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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题】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分类】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 府土用()号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以现状条件出让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以人民币一元(大写:人民币一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 出让金),获得上述地块年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在
2、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一元人民币的土 地使用金。(如以美元竞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币种应相应改为美元,并增加相应 条款:甲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按 上月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币市场汇价(1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折 算。)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天内,即一年一月一日前,乙方须向上 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一元),作为保 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应改 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的投标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一元) 相应抵作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即一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尾币元(天写:人民币一元)。 第三条乙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如乙方延期缴纳出让金 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 理局同意后,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未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同意,延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条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与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 依约履行。乙方如不按与签订的委托动拆迁及配套
4、合同支付费用或违 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第五条乙方在付清上述土地出让金总价后,可以凭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其他 相应付款证明、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所在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 用权初始登记。第六条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 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 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 须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出让范围。第八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该地块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在土地使用期
5、限内,当 此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重建或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当时 有效的规划执行,政府不对因规划修改而给乙方带来的影响负赔偿责任。第九条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合 同,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房地产登记。第十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法对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 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乙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乙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如仍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二条本合同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达到规定标准后,土 地使用权方可依
6、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后继的土地使用者都是乙方 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乙方在未达到本条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受让人和受 让人的投资比例。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乙方在签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 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并可以该公 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 产权发生相应变更的所有合同、图纸、凭证和当事人认为必须进行登记的其他 文件,均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或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规定 的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止。第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10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 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十七条本合同于 甲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地址: 电话:传真:年月日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一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 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月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乙方(盖章):委托代表人(签字):法定地址:电话:传真:年月日签订地点:上海市地块国有土地
8、使用条件签订地点: 现对位于上海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 规定: 一、土地使用要求:1. 1 土地用途:1. 2 土地使用年限:万平方米/公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平方1. 3建筑容积率:不夭于 米)。1. 4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o1. 5停车库:按上海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J08-7-90)配置。1. 6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规划文件为准。1. 7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2. 1涉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 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乙方应遵守国
9、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2. 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 让地块。如果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乙方可依 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2. 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 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2. 4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 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三、建设管理要求:3. 1乙方应当于一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一年月日 前竣工。3. 2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 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提前30天向甲方 提出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
10、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 1 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 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超过2年仍未完成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 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3. 3乙方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如需临时占 用,必须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缴纳费 用。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四、定标和立界:4. 1甲方将根据标有坐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 甲方埋设的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上述界桩不被移动或遭受破坏。如 果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上述界
11、桩被移动或破坏,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 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4. 2乙方应负责支付因丢失、损坏、移动界桩而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 项费用。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5. 1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5. 2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有关明沟、水 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 的费用。5. 3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 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5. 4地块和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各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 理,分摊费用。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12、租和抵押要求:6. 1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 筑物依法转让。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6. 2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 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6. 3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 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 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保护。6. 4建筑物分层(分套)预售、出售、出租、赠与或继承必须依照上海市房 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 有关规定办理。建筑物分层(分套
13、)出售及申请预售前,乙方应拟订有关建筑 物今后使用、管理、维修的计划方案和契约,并向甲方申请核定各层(各套) 建筑物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预售房屋,需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6. 5建筑物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订有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关系和各自的 权利、义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租赁合同应在所在区房地产登记机 构登记备案。七、建筑物养护、维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7. 1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必须保证本地块上所有已建和将建的建筑物及其 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使用的状态,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7. 2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 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