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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代理合同范文5篇代理合同篇1(合同编号:)委托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权限”事项协商一致,于 年 月日在北京签署本合同。一、委托事项: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其在 地区(演员、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艺术品,版权)代理业务,期限为年。二、具体要求:代理方以委托方及其网站“网代理商”的名义展开业务活动,代理该地区业务。三、双方责权:委托方责任:(一) 委托方承诺在己方网站“网” (http:/)为代理方开通宣传主页,公布其联系方式,并设计相关程序保证代理方与客户的有效交流;(二)委托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不会重复授权,并保证在授
2、权期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形与大陆法上的直接代理基本吻合,而 第二种情形与间接代理类似。但在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二者有很 大的分歧。大陆法认为,在间接代理中,既然代理人是合同的当事人, 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先为承受,而后再根据委托合同中的约 定将权利、义务转移给本人承受。若本人想向第三人直接提出请求, 则须由代理人进行合同变更与转让,使本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后,本 人方可向第三人直接提出有关请求。英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仍基 于商业便利,肯定了在排除一些不公平的情形下,本人可以直接介入 代理人代其签订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有必要可向第 三人起诉。而作为介入权的必然结果,第三人
3、如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 享有选择权,即可以在代理人与本人中挑选承担合同责任的人,而一 旦选定即不可更改。可见,普通法系的规定比大陆法系更有灵活性。英美法的这一作法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国际货物销售代 理公约已抛弃了大陆法系的“名义”标准,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 的观点。且在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代理人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其它理由未履行其对本人义务的,本人可以对 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取得的权利;当代理人无法履行其对第三 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了不公开的本人后,可以直接向本人行使 其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这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第13条第1款规 定的不公开本人的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
4、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 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 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 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 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 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 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 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 定的相对人。”很明显,新合同法中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已在一定程 度上突破了大陆法系
5、的限制,类似于英美法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但在第四百零三条赋予当事人以介入权、选择权时作出了比普通法更 为严格的限制,即须有本人或第三人违约时,方可行使权利。因此, 第四百零三条的两款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类似“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 制度,但其在实施上只是一种违约救济制度,是以间接代理而独立成 为一种新型的代理种类。这一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 定极为近似,都是作为一种救济制度而存在,但又比“公约”规定得 严,因为公约规定的介入权与选择权的行使条件除第三人、本人单方 违约外,还包括代理人违约、代理人破产发生履行不能及出现不可抗 力、情事变更的情形,基本上将各种履行障碍均予以了概括。笔者认
6、为,对选择权和介入权的限制条件可作如下概括:1 .当代理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以至严重危及本人预期利益,经 本人指正仍不改正者;或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向本人履约或基于 其它原因而无法履约的,本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如果该权利的行使违反了合同中的默认或明示条件时除外。2 .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 本人后,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 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二章专门规定了行纪合同。重点对行纪人不 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1.行纪人支出的处理委托事 务的费用,由其负担;2.行纪人可以充当第三人,即
7、进行自己代理, 但必须买入时有市场定价且未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3.明确规定行 纪人作为当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发生违约的情形使委 托人受到损害的,由行纪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 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而据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绕过代理人 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行纪合同中立法排除了本人的 介入权,这是立法者对商事代理特殊性的认同。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 (如行纪人)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市场交易经验,且通 常以法人而非自然人来充当代理人,有雄厚
8、的财力与良好的信誉,并 且以抽取一定比例拥金为代理的最终目的。因此,商事代理的代理人 比一般的民事代理人具有绝对的优势,相应地,其担负的责任也必然 多于民事代理人,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有相当的科 学性。但也应看到,第四百一十四条在对行纪合同界定时,将行纪人所代理的行为定义为“贸易活动”不准确。 通过上文分析,这里的贸易活动即指商事活动、商行为,将一个日常 生活用语作为一个立法文件的用词,是不准确的,加之没有专门的商 事基本法,普通当事人很难区分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收取一定费用从事 一定经济活动与这里的行纪人的行为的不同,也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 上的矛盾。这可以说是行纪合同中的一个缺憾。
9、三、结论鉴于合同法对于诸如介入权、选择权的行使条件、行纪与一般民 事代理的冲突等问题的解决、处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现有的立法 体系下,希望能通过恰当的立法、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以更好地发 挥新合同法的效用。但从长远来看,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代理立 法专门化的趋势(不仅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对商事代理专门立法,就连 英、美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商人代理法、特别公司等商事代理 专门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规划及法学研究中应加强对商事代理、 商行为乃至商法典独立性、特殊性的研究,适当时考虑制定我国的特 别代理专门立法。与此同时,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的同时,也应考虑 对代理制度基本理念及其体系的重新定位与安排
10、,使之真正成为统帅 民、商事各领域的“基本法”。代理合同篇4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并严肃履行。第一条工程项目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编号:4 .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5 .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 元,其中:人工费 元 (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二条工程期限1 .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 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全部工程自 年月一日开工,至 年月一 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2 .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11、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 分别负责按照完成。3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 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之材料、设备 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不能顺利施工者。第三条物资供应1 .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均 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 应。(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 特
12、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 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 或指定的加工地点。(4)其他方式:2 .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 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3 .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 引进成立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 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4 .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 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 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
13、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 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5 .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 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 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 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6 .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时供应、或规格、质 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 方负担。第四条工程款结算1 .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
14、包干范围 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 另按有关规定付款。(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2 .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1 .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 备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2 .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 况给对方造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构调迁 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
15、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 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 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的银行 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 得强行施工。(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 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 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3 .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 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隐 蔽以前,乙方
16、应当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 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 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 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 隐蔽工程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4 .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 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的银行,做为 结算工程款之依据。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1 .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五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 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 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
17、时参加验收,其所 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 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2 .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 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 承担。3 .某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 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4 .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 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 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 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5 .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
18、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 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 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6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 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 供以下文件:(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 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 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7 .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 收后十五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
19、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将竣 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 十五天内,工业建设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 的银行审定拨款。8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 (采暖工程在第一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 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 理。)9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 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仲裁1 .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 日期计算)每逾
20、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 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 千分之 的逾期违约金。2 .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 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3 .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内委托方所接收的该地区 业务由代理方办理(客户指定由第三方办理的除外);(三)委托方承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为加盟代理商作宣传。委 托方权利:(一)委托方有对代理业务及代理商进行监督的权利;对通过委 托方代理的业务,委托方将公布在“网”上,随时了解代理 进展并对代理结果进行公布;(二)委托方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21、;(三)如因代理方违反约定,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诉 诸法律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四)如因代理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所付代理加盟费用一概 不退;对因代理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代理方责任:(一)代理方承诺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合乎 委托方对该类加盟代理商的要求;(二)代理方承诺以委托方及其网站名义开展该地区业务,不会 超过区域或业务限制开展业务;(三)代理方承诺遵守经纪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遵守委 托方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会以委托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欺 诈、诱骗等非法活动;(四)代理方有责任在授权期内积极宣传委托方网站及业务,积 极发展会员,代理方有
22、提交市场发展计划并随时与委托方沟通的责任;策的规定,另订协议。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 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第八条附则1 .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 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 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2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 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3 .招
23、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 法签订合同。4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甲方(发包方):(盖章)乙方(承包方):(盖 章)工程负责人: (盖章)工程负责人:(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九条合同附件1 .工程项目一览表2 .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件)3 .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5 .有关协议:6 .有关补充合同:第十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限。(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甲方送经办的银行、 建筑物所在地的
24、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备案。(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 清尾款后失效。甲方:乙方:代理人:代理人:年月日 年月日代理合同篇5甲方(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委托方):上海启示商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为了迅速推动代理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代理经销乙方产品的 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遵照执行。一、合作内容在乙方指定区域内,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经销乙方拥有版权的或在 乙方权利范围内开发或经营的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代理产品”)。甲 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代理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及市场策划;
25、乙方专注于 产品设计、开发。二、地域限制本协议只在地区有效(以下简称“本地”)0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可与其他地区代理商协商进行地域限制以外的销售活动。三、费用与分成1 .代理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甲方将代理费 元(RMB)戈I 入乙方帐户;乙方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银行帐号。2 .销售分成:定价的代理产品,销售额的85%受益归乙方,其 余15%归甲方应得分成,每月 日前结算一次,一个月为一结帐周期。3 .特价的代理产品或促销产品的销售分成,不适用前述之规定, 具体由双方另行商定。四、定期报告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报告,说明甲方在上 一结帐周期中的产品出售数量、概况、总销售额、用
26、户信息等资料, 并列明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另外,所有的促消活动均须通知乙 方。五、分销甲方可在协议限制的地域内设置分销商。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代理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有可能将代理产 品当作促销赠品,以配合其搭售活动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及贸易 商等。六、双方的权责1 .甲方同意并确认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与权利:a.甲方有遵守和维护代理产品市场价格的义务,必须保证该产 品的零售价格不低于双方协议的价格。b.甲方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使用乙方网站的产品或图案。c.甲方不得有损乙方的形象及声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形象或 声誉损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d.如果发
27、现他人侵犯代理产品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甲方应 如实向乙方披露,并可根据乙方的授权,代表乙方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或按乙方的要求,防范类似行为的发生。e.甲方不得擅自复制或修改乙方产品。因此而造成乙方版权损 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2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a.乙方拥有所提供的代理产品的版权和所有权。乙方保证其提 供的所有内容的版权合法性,保证内容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社会 公德,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b.乙方作为代理产品的版权人和所有权人,在甲方与其它代理 商发生版权纠纷时,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涉及解决该版权纠纷所需之帮 助。c.乙方有权审核宣传方案。d.
28、乙方有权监督产品的销售,并要求甲方予以改进,甲方须配 合解决问题。e.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价格,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f.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推动代理产品的销售资料以及信 息,协助甲方获得必要的产品说明,免费提供给甲方宣传品。3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与义务:a.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工作进度表,并有为对方保守技术、信息 等秘密的义务。b.均有义务对所得的与双方本次合作有关的商业秘密保密,除 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不能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七、免责条款1 .由于不可抗力、无法解决的原因及其它意外情形所造成的损 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a.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b.
29、无法预料或即 使预料也不能避免的;c.于本协议签订日期后出现的;d.妨碍任一方 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 灾、旱灾、台风、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 争(不论曾否宣战)2 .对履行义务的影响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受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义务 的,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3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告及减轻其影响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 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八、版权甲方承认与该产品相关联的版权价值,确认这一版权的相关权力 及利益只属于乙方,甲方不得未经
30、乙方许可直接或间接利用乙方版权 从事任何活动。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使用了乙方版权并给乙方造成 重大损失的,将被视为侵权,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九、协议有效期限和终止1.从协议签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期满如果双方没有任何 违约行为则自动续约;续约有效期仍为1年,按本协议书的规定执行。2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 本协议规定,并在对方发出违约通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及时 改正的,非违约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合作资格,并可无条件终止本协 议。3.任何一方如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需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材 料,说明解除协议的原因,获得对方批准后,本协议终止。十、其它1 .本协
31、议是在双方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有充 裕的时间对协议的内容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已向法律专业人士作出详 细的咨询,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另立补充协议。3 .如就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本协议涉及事宜的执行发生争议的, 各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4 .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其它通讯来往,须以书面文字为准,可采用多种通讯方式,如书信、传真、电传、电报等。5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法律解释。6.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自签署之日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人:代表人: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
32、箱:电子邮箱:年 月日年 月日(五)代理方有责任对代理收入依法纳税。代理方权利:(一)代理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权利;(二)代理方有权在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自主开展 业务的权利。(三)代理方对委托方该地区 类会员享有资料共享的权利;(四)代理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代理合同、管理办 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四、费用分配及结算:(一)加盟费用:1、国外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 美金;2、港澳台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 元人民币;3、大陆地区(如华北地区、华东地区)级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 元人民币;4、省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
33、币代理加盟费用;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 元人民币;5、市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人民币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人民币 元。(二)代理费用:凡一次性付清代理加盟费用者,在授权期内所 接收的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收入均归代理方所有。(三)会员注册费用:在授权期内该地区会员的注册费用的%也归代理方所有。(四)结算:注册费用款项到帐当月月底(日一 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帐。五、保密: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资料均应 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代理双方中任何一方 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经济赔偿或诉诸法律 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双方
34、也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六、违约责任: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而给另一方 带来损失的,后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赔偿经济损失。七、有关续约或终止:合同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委托方根据代理 方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对合乎代理要求的代理商, 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约;对不合乎要求的代理商,在合同期满后, 将终止合作。八、争端解决: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九、其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代理方法人:委托方法人:电话:电话:地址:汇款地址:邮编;邮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开户行:开户行:帐号:
35、帐号:代理合同篇2制造商:地址:邮码:电话:代理商:地址:邮码:电话:第一条委任兹委任 贸易有限公司为 地区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第二条代理商之职责1 .向该地区寻求货主欲购和修理 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2 .报告本地区综合市场情况;3 .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4 .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5 .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6 .按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第三条范围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 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公证人,
36、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第四条佣金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 结算总价值%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余额待修理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第五条费用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1 .在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2 .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话、电传、各种说明书等);3 .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制造商的义务1 .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2 .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名录;3 .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方面直接接洽;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 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第七条职权范围就
37、合同之价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的决定权属制造商。第八条利害冲突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 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 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第九条终止不管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 间代理商所承接的 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 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第十条泄密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第十一条仲裁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
38、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 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制造商:代理商:签字:签字:年月日代理合同篇3新的合同法中,首次写入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这既是对我国 合同制度的一种创新,又是对我国民商事代理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 本文拟从对代理制度的不同设计的比较分析入手,提出对我国代理制 度设计的一管之见。一、我国原有代理制度简介我国原有的代理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大陆法的传统。大陆法在 代理制度中对于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十分强调“名义”标 准,并特别强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须以本人的名义,这就是所谓 的直接代理。而对于既不披露本人姓名、名称,又不表明自己的代
39、理 身份,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就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代理, 这种情况被称为间接代理,在实践中被称为行纪。由此来对照我国的 立法,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贸代理暂行规定 中调整的代理,除了直接代理外,还有基本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 理(行纪)。但这一部门规章难以有效弥补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的不 足,且适用范围较窄,具有较强的部门保护主义色彩。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改进与缺憾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委托合同一章 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并以第四百零二条、四百 零三条及第二十二章构建了基本完善的间接代理法律体系。因此,以 委托合同对代理关系中的内部
40、关系加以调整,以民法通则中代理一节 对代理的外部关系进行规定,并以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行纪合同对间 接代理制度进行了明确,从而健全了我国的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代理 制度的一个较大的改进。该条之规定突破了大陆法僵化的间接代理制 度,以全新的姿态借鉴了英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英美的代理 制度认为,代理人与本人的行为并无差异,究竟是以谁的名义订立合 同不能成为划分代理的标准。相反,普通法从适应商业现实需求的立 场出发,以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为标准来对代理进行划分,分为:1. 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代理;2.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即指代理人不 公开本人的身份,也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