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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企业员工档案托管协议有关企业员工档案托管协议企业员工档案托管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二、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 元人民币,协议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书编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了确保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 企业年金基 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
2、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在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 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 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定义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 1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 的任何有效变更。1. 2企业年金:指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 3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3、 险基金。1. 4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1. 5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1. 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 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1. 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 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第二章声明并承诺2. 1甲
4、方声明并承诺。2. 1. 1甲方对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 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2. 1. 2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2. 1. 3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2. 1. 4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 授权、协议。2. 1. 5 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
5、委托投资 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 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 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 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 乙方托管。2. 1. 6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 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2. 2乙方声明并保证:2. 2. 1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2. 2. 2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6、;2. 2. 3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2. 4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 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2. 2. 5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 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 拆借;2. 2. 6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2. 2. 7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2. 2. 8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
7、合同约定。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 1甲方的权利:3. 1. 1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3. 1. 2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 报告。3. 1.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 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 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3. 1. 4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3. 1. 5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3. 1.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3. 1.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 的隶属关系,
8、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 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 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 方无关。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 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 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协议,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 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七、本协议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 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八、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
9、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 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 元。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 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3. 2甲方的义务:3. 2. 1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3. 2.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 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3. 2. 3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 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3. 2. 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 方履行托管职
10、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 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 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3. 2.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3. 2. 6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3. 2.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 2.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 1乙方的权利:4. 1. 1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4. 1. 2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11、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 管理人限期纠正;4. 1. 3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 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委托人 和监管机构报告;4. 1. 4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4. 1.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4. 1.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4. 2乙方的义务:4. 2.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4. 2. 2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
12、由专 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 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4. 2. 3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 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 拒绝执行。4. 2. 4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动用或处分托 管财产。4. 2. 5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 控制制度。4. 2. 6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4. 2. 7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
13、履行本合同 相关冲突的行为。4. 2. 8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 管理人进行监督。4. 2. 9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 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 可靠性。4. 2. 10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4.2. 11依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 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4. 2. 12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 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4. 2. 13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
14、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 见。4. 2, 14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 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4. 2, 15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4. 2. 16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 变更等相关事宜。4. 2. 17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4. 2. 18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4.
15、 2. 19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4. 2. 20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 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4. 2. 2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 2. 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5. 1账户管理人。5. 1. 1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 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十、本协议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H
16、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 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年一月日5. 1. 2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 具书面通知。5. 1. 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 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 令或通知。5. 2投资管理人5. 2. 1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 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5. 2.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17、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 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5. 2. 3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企业年金基金 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第六章受托财产的托管6. 1受托财产。6. 1. 1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6. 1. 2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 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 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6. 1. 3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
18、归入其清算财产。6. 1. 4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 相互抵消。6. 1. 5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 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6. 2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6. 2.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 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 待遇等。6. 2. 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 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 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6. 2. 3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 提前通知乙方
19、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 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 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6. 3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 3. 1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6. 3. 1. 1 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 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 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席位号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 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6. 3. 1. 2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 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
20、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 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 退任。6. 3. 2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 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6. 3. 3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 3. 3. 1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 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 证券账户。6. 3. 3. 2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
21、料和股东代 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6. 3. 3. 3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 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 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6. 3. 3. 4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 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6. 4受托财产移交。6. 4. 1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 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 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6. 4. 2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
22、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 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 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 加盖乙方公章。6. 4. 3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 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6. 5实物证券的保管。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 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 凭证由乙方持有。6. 6指令和通知的执行。6. 6. 1指令和通知的内容。6. 6. 1. 1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
23、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 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6. 6. 1. 2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 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 款、收付券指令等。6. 6. 1. 3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 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6. 6. 2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6. 6. 2. 1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延伸阅读员工档案托管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二
24、、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 元人民币,协议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 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 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6. 6. 2. 2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6. 6. 2. 3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 4. 3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 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6. 6. 2
25、. 4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 务的必要时间。6. 6. 3指令和通知的执行。6. 6. 3. 1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 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6. 6. 3. 2 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 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 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 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 执行,不得延误。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 规、投资政策及企业年金基金
26、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 应按照本合同7. 7. 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6. 6. 3. 3 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投资政策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 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 资管理人。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6. 7资金清算。6. 7. 1乙方负责本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清算,确保清算的及时性。6. 7. 2如因投资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清算有误,由投资管理人承 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资金划拨造成清算有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6. 7. 3 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 当日
27、委托投资资产场内交易成交记录的明细数据和清算数据,投资管 理人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乙方收到数据后应立即与乙 方从证券登记公司接收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核对结果不一致,应立即 与投资管理人进行沟通。6. 7. 4乙方每日根据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接受的交易数据及 信息,负责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方式在符合银 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共同商定。6. 7. 5在甲主向乙方发出停止清算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相应投 资组合的交易清算,但对在收到上述指令之前已发生的按规定应清算 的交易,则应完成其清算。6. 7. 6乙方完成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资金结算后,
28、应立即将清算信 息通过加密传真通知甲方和账户管理人。6. 7. 7乙方应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托管财产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保证 各项资金收付的及时、准确。6. 8受托财产会计核算。6. 8. 1受托财产会计处理。6. 8. 1. 1乙方应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对受托财产单独 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托财产会计核算与会计资 料保管。6. 8. 1. 2 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估值的方 法和复核程序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共同确定企业年金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明显有失公允的资产估值经甲方、投资管理人 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
29、调整。6. 8. 1. 3属于本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应全额记入本财产的会计账簿,不得少记、漏记,也不得与其他收益相混淆。6. 8. 1. 4 按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可以列支的受托财产费 用,如受托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乙方应进行计算 和核实。因乙方或投资管理人未履行或完全履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因处理与本财产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列为本受托财产 的费用。6. 8. 2受托财产估值。乙方应按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包含两方面内容:6. 8. 2.1乙方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
30、并与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估值数据进行核对;6. 8. 2. 2乙方应对未委托投资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并 与所有的委托投资资产估值数据进行汇总,及时将汇总的估值数据上 报甲方,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核对受托财产净值总额6. 8. 2. 3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托管人应该立即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6. 8. 3数据核对。6. 8. 3. 1乙方应与投资管理人每日核对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户处理数据等,并将核对一致后的数据按时传至甲方。6. 8. 3. 2 乙方应记录当日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务处理 数据核对不符的情况、出现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并连同最终
31、核对一 致后的数据一同传至甲方。如果在规定的报 送时间内未能找到核实 不符原因,乙方应先以乙方核算或计算的结果为准报送,并说明核对 不符的具体情况,待找到原因后说明不符原因与处理情况。6. 8. 4委托投资资产核实。乙方应按照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账实核对。 如果出现账实不符,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应的投资管理人,并记录不符 的情况、原因、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甲方。6. 9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与核查。6. 9. 1监督与核查的内容。乙方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投资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
32、禁止行为、财务信息、 资产净值、各交易席位交易量以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与通知、委托投 资资产投资运作报告相关内容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6. 9. 2处理方式和程序。6. 9. 2. 1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投 资政策、本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乙方发现投资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6. 9. 2. 2乙方有义务督促投资管理人改正违反法律、法规、投资 政策、本合同、企业
33、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甲方。如果投资管理人在限期内未予纠正,乙方应 立即报告甲方。6. 9. 2. 3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 政策、本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 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予答复的, 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予答复的,乙方视同 甲方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在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此类报告 内容进 行核实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核实工作。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 方无关。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 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
34、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 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协议,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 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七、本协议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 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八、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 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 元。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 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十、本协议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H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6. 9. 2
35、. 4乙方在履行上述监督职责的基础上,为提高托管服务水 平,每半年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客观评 价。6. 9. 3监督与核查的责任。若投资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乙方在其有义务监督与核查的 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当能够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或发现 后未及时向甲方报告,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负相应赔偿责任。6. 10受托财产档案管理。6. 10. 1档案保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乙双方各自完整保存有 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
36、易记录和重要协议。乙 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委托投资资产或投资组合完整保存与受托 财产有关的会计档案。6. 10. 2档案查阅。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对有关档案进行查阅o第七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7. 1 乙方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根据甲方的指令, 在向投资管理人每季度支付管理费的同时,将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 理费的20%,于收取管理费的当日直接划入上述风险准备金账户,专 项用于弥补相应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7. 2投资管理人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其所管理的委托投资资
37、产风险准 备金的提取与支付。7. 3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时不再提取。7. 4风险准备金账户在乙方的预留印鉴应当包括甲方指定人员的名早。7. 5投资管理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而终止清算时,委托投资资产存在亏损,应动用投资管理风险准 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亏损之后如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有剩余,可归入 其清算财产。7. 6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如 清算后,委托投资资产存在亏损,应动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弥 补;弥补亏损之后如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有剩余,经甲方同意后,投 资管理人可以支取。第八章托管业务信息报告8.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
38、向甲方报送托管业务信息报告,对投 资管理人编制的委托投资资产运作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出具书面复核 意见。8. 2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8. 3乙方可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 并提供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报告。第九章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9. 1托管费。依据甲乙双方预定,乙方按年率%从受托财产中提取托管费。9. 1.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由乙方逐日计提,按季支取。 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
39、(节假日顺延)将托管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 甲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取。9. 1. 2日托管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双方约定的受托财产年 托管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h=er 1 /当年天数式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r为双方约定的年托管费率。9. 1. 3托管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 支取。9. 1. 4甲乙双方对托管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托 管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托管费通知投资管理人。9. 2受托费的计提与支付
40、。依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约定的计提和支付办 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甲方,并 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9. 3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依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计提和支付办 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投资管理费清单报送甲方, 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委托投资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第十章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10.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类型分为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等。11. 2甲方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现场检查应事先向乙方发送检
41、查通知(特殊情况除外)。10. 3甲方检查人员应持检查通知原件、甲方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 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乙方应协助和配合甲方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 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可对与受托财产有关情况和资 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10.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中存 在的任何问题,须向乙方作出书面提示;乙方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 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限期内改进,如有异议,应做 出书面解释。第十一章双方授权代表的指定与变更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人(
42、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注:更多资源,敬请关注/wenshu/hetongfanben/有关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11. 1授权代表及其签字。任何一方向对方下达的指令、通知和其他业务文书,应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11. 2授权代表及其签字及印章的变更。11. 2.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其签字、印章样本等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同时向对方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等。11. 2. 2接受方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发送方确认。第十二章文件的发送与
43、接收12. 1甲乙双方须通过双方认可的安全、恰当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指令、通知或其他业务文书。12.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人工传递或挂号信方式送出的通知或 指令,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或指令,以 传真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方式并确认后视为送达,该电话和回复应被 录音,发送方须定期将原件通过挂号信或人工传递方式送往对方。12. 3甲乙双谋取主应当对发送和接收的文件进行记录,并应采取电 话录音的方式记录与对方的业务谈话内容。12. 4甲乙双方均应将详细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录音电话、 加密传真等)送对方备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前应向对方发送变更通
44、知。第十三章保密责任13. 1乙方应就受托财产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 披露或利用该信息。13. 2 对于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所有财务、 统计、人员、技术及其他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在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而将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前,乙方应当与该第三 方签订保密协议。13. 3 对于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乙方商业秘密以及乙方提供的对投 资管理人的监督信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告知第三方 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
45、另有规定或为第三方 向甲方提供咨询等服务所需者除外;在依本条款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 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前,甲方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13. 4甲乙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14. 1合同生效日期与存续期限。14. 1.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年。14. 1. 2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 2合同变更。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以变更。14. 3合同续签。本合同到期前3
46、0个工作日,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续签本合同的申请报 告;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续 签;若甲方同意,即可续签。14. 4合同终止。14. 4.1有下述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4. 4. 1. 1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托管人必须退任的事项;14. 4. 1. 2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14. 4.1. 3乙方自行退任,并经甲方书面同意。14. 5除合同到期终止外,提出合同终止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送达由其 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14. 6合同终止后,在甲方收回本受托财产或委任新的托管人并履行职责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职责。1
47、4. 7本合同终止后,乙立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相关事宜。第十五章文件档案的保存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 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 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第十六章禁止行为16. 1乙方不得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16. 2乙方不得利用受托财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给任何第三方;16. 3除根据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本合同规定外,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16. 4乙方与投资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应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16. 5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七章违约责任17.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