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德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常德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规范我市排污许可日常管理,指导企业能够自觉做到“依法 申领排污许可证、执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辖区内排污许可 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申领时间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需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 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
2、表。列 入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 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第四条总体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遵循规范、准确的总体 要求,充分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实际建设状况,确保三 者有机衔接,做到“五个一致:即企业基本情况一致、产排 污源强一致、排污权总量一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设施一致、 后期管理事项一致。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季度执行报告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 和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 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 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 可
3、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第二十四条管理台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 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 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 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 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 信息。第二十六条配合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当配合各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
4、排 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 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对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 未落实主体责任、未依法登记等各类排污许可管理违法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管理要求排污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借、买卖 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 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排 污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一律纳 入“双随机、一公开”名录,按照权重明
5、确名单,相应开展 现场执法检查。对环保信用记录为风险、不良的列为特殊监 管单位,提高检查频次。第三十条第三方监督考核建立常德市排污许可第三方 填报质量评价体系。随机对受委托填报排污许可申请的第三 方机构开展质量评价,对评分90分以上的通报表扬;对评分 70分以下的通报批评。对于填报管理类别错误的、行业类别填报错误或遗漏的、 存在基本情况不实的(包括环评或备案手续是否完备、是否 存在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是否存在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 评手续的)予以一票否决,直接予以通报批评。对受企业委托开展排污许可填报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监 督管理。对填报出现重大失
6、误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全 市通报,对年度通报两次的纳入环保信用管理黑名单。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依照企业全生命周期开展档案管 理,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整理相关档案。排污许可证的 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注销一并纳入档案管理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 .依法开展排污许可质量审核、技术评估和现场核查, 核发排污许可证。2 .依法实施证后管理的检查和抽查,包括自行监测、执 行报告、信息公开和管理台账等。3 .依照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污许 可证核发和日常管理过程中
7、发现的排污单位疑似违法违规 线索进行规范移交。4 .依法组织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监测。5 .指导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日常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6 .其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 职责:1 .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清查并落实排污许可 全覆盖工作。2 .配合、参与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包括申请材料初审、 现场核查等工作。对受委托开展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开展 现场核查,并对其真实性、一致性、准确性负责。负责辖区 内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3 .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证后管理工作。4 .依照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污许 可证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
8、的企业疑似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规 范移交。5 .其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七条基本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 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 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 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 的,还应当符合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要 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 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9、等符合国 家自行监测规范。第八条资料准备和平台填报排污单位是排污许可申报 的责任主体,应自行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及申 请表的填报工作。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 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保密单位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提交的材料应包含:1 .排污许可申请表标准格式限定填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信息、环评批复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信息 等。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 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3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承诺书。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5 .排污单位有关排
10、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6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 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 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7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 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 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8 .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 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9 .属于重新申请、延续、变更的需提供近期证后管理执 行情况及相关内容。10 .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的请示。以上材料排污单位加盖公章并扫描作为申请表的附件 线上提交。第九条审查受理审批部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
11、请材料应 组织形式审查受理并视情况做出处理。1 .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三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 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现场出具受理告知单或者发送扫描件告知企业。第十条质量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线上 质量审核并形成常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 表。以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为准则,以实现高效、准确发 证为工作目标。对企业提交审核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予以退回。 原则上在完成线上质量审核后进入现场核查。第十一条现场
12、核查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 局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现场核查,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由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 展排污许可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填报常德市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 理、移交。现场核查意见作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 依据。以排污许可申请表为依据开展排污许可现场核查。现场 核查重点检查企业实际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的 真实性和一致性,同步核查与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相符性和 准确性。对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一致的及时组织修改。以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为前提开展排污 许可现场核查。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
13、排污许可证衔接改 革要求,重点检查批建相符的情况,对于现场核查发现企业 存在重大变动的,督促企业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二条技术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管理的造纸222、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26、医药制造27、化学纤维制造 28、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32、汽车制造36、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电力热力生产 和供应44等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技术评估工作。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排污单位全部 开展排污许可技术评估后发证,逐步实现环评和排污许可高 效融合。第十三条会签发证采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管理系统协同发证管理。信息平台
14、 承担业务办理功能,门户管理系统承担业务会签。对于首次 申请的排污单位,会签由行政审批办负责人签署。对于变更、 重新申请、延续的由行政审批和执法支队负责人联合签署。会签完毕后汇总发证。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制作排 污许可证正副本并加盖市生态环境局公章,一式三份。相关 资料及证件交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形成“一企一档”,年底 汇总交市生态环境局档案室保存。在换领新证的同时老证交 由市生态环境局集中保存。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
15、成审查;对符合 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由企业提交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副本),延续发证程序与 首次申领相同。第十五条排污许可变更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 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基础信息变更手续。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 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依 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由企业提交变更申请报 告及申请表申请变更,变更发证程序与首次申领相同。第十六条排污许可重新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 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1
16、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 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 放浓度发生变化。4 .日常督查、现场检查发现需要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情形。重新申请应由企业提交重新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副本), 重新申请发证程序与首次申领相同。第十七条排污许可注销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 续、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等情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排污 单位排污许可证进行注销,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上公告。第十八条排污许可登记根据名录,排污单位属于登记 管理的,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 可证
17、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 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第十九条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如存在“不能达标排放”、 “手续不全”、“其他(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 排放口等)”等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 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 年。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 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力口, 最长不超过一年。排污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逾期
18、未整改到位的,视为逾期未取得排 污许可证。第三章证后管理要求第二十条执证排污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公开端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待审批部 门审查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 入生产、排污。第二十一条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排污 单位需按照正本和副本载明的内容按证排污。第二十二条自行监测在排污许可证证后执行过程中,排 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 自行监测,并如实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和监测数 据分别要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5年。排污单位需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 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19、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可根 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 也可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排 污单位需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 伪造。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 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需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并进行检查、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企业自行监测数 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准。第二十三条执行报告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 中“执行(守法)报告”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并公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 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 况并说明原因。重点管理单位需要填报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 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只需填报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 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 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