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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 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制度,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 2019) 116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 然资办发2020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 作实施方案(湘自资办发2021) 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 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和各类自然资源 专项调查成果,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除国家、省 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重点区域的自
2、然资源统一确权登 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完成全市范围内 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通过 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 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 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 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 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 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二、任务分工除国家、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以外,市本级 负责市及跨
3、县级行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区县市 负责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及跨县级 行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所属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待国家、省明确相关要 求后,再另行部署安排。以上任务分工,在国家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 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后,再按要求进行调整。三、主要任务(一)配合做好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内直接开展的自 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上级登记 机构做好在常德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
4、权登记工作,配合做 好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 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二)收集各类基础资料。充分收集各部门现有成果, 兼收并蓄,甄别取优。主要包括“三调”、地理国情监测等基 础成果,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等各类资源调 查、确权登记、审批管理等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公共 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等成果。(三)摸清自然资源底数。摸清辖区范围内纳入确权登 记范围的自然资源底数。主要包括:以自然保护地审批成果 确定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河流水 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结合水利部门相关资料,确定水 资源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湿地范围确定
5、湿地 资源的空间分布;采用“三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 使用权确权成果等图层相叠加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所有权 范围,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除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以外其 他国有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空间分布;以储量数 据库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确定矿产资源的 空间分布。(四)有序开展首次登记。采用“内业为主、外业为辅” 的工作模式,以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 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开展自然资源首次 登记。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权属状况,继续沿用集体土地 所有权确权登记等已有成果,对其中发生变化的、确有错误 的、暂未明确的,或者因多种资料叠加等原因产生
6、的问题进 行外业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仍存在所有权权属争议且暂 无法解决的,可以搁置争议,划分争议区。涉及集体土地所 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开展不动产 变更或更正登记。对于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其空间分布和面积直接采用“三调”成果,其数量信息(如 林木蓄积量、河流径流量等)和质量信息(如草原质量等级、 水质等)直接采用水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草原资源 等各类专项调查成果。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对已有 资料进行内业数据处理后获取所需信息,一般无需进行外业 调查。同一区域,当专项调查成果显示的资源类型与“三调” 成果显示的土地利用类型出现明显矛盾时,以“三调
7、”成果 为准。对于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 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管制要求,设置的矿 业权和取水排污许可、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等关联信息, 采用相关部门已有成果,通过数据处理进行关联,一般无需 进行外业调查。(五)开展日常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完成 了首次登记的自然资源,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要求,开展日常 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登记机构辖区内的全国国 士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自然资源登记 单元内记载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信息进行比对核实。自然资 源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变更登记。划分自然资
8、源登记单元时 所依据的各类管理界线(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河湖管理范 围、矿区范围等)、全民所有权权属界线、所有权代表(代理) 行使主体、行使内容等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簿上 记载的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变 更登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由登记机 构依据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更正登记, 也可以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已登记的自然资源,因不可抗 力等因素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权灭失,登记机构依据所有权代 表(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注销登记。(六)做好登记结果公开和档案管理。自然资源统一确 权登记结果通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网站 或登记机构
9、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已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信息除外。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唯一的、 确定的纸质介质。纸质介质与电子介质不一致时,以电子介 质为准。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统筹考 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存放场 地,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七)做好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系 统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各区县市不再单独建设。按照 国家及省技术要求,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工作, 完成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一张图”的相关 任务,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一库一平台”的融合对接。四
10、、时间安排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有序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 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除国 家、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 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市域 全覆盖。(一)前期准备阶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市、县两级的工作任务及部门 职责,摸清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底数。工作任务分工可根据 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 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省政府的部署 进行调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等,制定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阶段。全面启动全
11、市范围内除国家、省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 的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重点开展涔水、 肖家湖、谢家湖以及矿产、草原和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登记,并于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三)全面覆盖阶段。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 上,制定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并 有序开展,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 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联动的工作协调 机制,
12、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的业务指导。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直 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资料收集、通告 公告发布、地籍调查、成果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统筹推进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 保障,同时据实安排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确权登 记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不得违规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三)健全调处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自然资 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据部门 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 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 性事件的能力。(四)做好宣传培训。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 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市自然 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 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 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