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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保证合同模板7篇保证合同篇1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贷活动中的一种新型业务,它因具 有信贷资金数额大,资金周转期长,借贷手续简明的优点而广爱欢迎。 但由于当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利或作用小,关健概念理解不一, 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等因素,经常出现金融纠纷诉讼,法院也难以做出 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出台后,虽对最高保证 额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但最高保证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 及国情不能相适应。为此,本文拟从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特 征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签定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几方面 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成共识,减少金融风险,促使金融资金安全运 转,避免国有
2、资金流失,维护社会稳定。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 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 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 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 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 期间届满即直至20xx年12月31日,银行共为A公司发放贷款1200 万元。至20xx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银行1100万元。此案应如何 确定其决算日呢从决算日的功能表现之一,债权发生的确定意义上说, 20xx年12月31日即为“决算日”,也
3、就是说以后不再发生新的债 权,而从另一表现债权清偿的确定来讲,即主债务没有偿还,形成确 定债权,“决算日”则为20xx年12月31日,即为最后一笔主债务 清偿期。这对确定“决算日”或“决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难。从一般 金融业务实践中,贷款的清偿期大多掌握在一年为宜,一般不会影响 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此案的“决算日”或“决算期”定为20xx年1 月1日较为合适,因为这样即解决了不会发生新的债权,又满足了最 后一笔主债务清偿期届满,还不会导致其它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 此,借、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贷款 期间及方式,考虑到每笔主债务的清偿期限,以便及时确定决算期, 保证债权的及
4、时实现,减少金融纠纷。(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 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 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 失了法律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殊 诉讼时效(一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贷款纠纷诉讼时效适用 一般诉讼时效,即贷款合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而贷款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故其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 随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而定。作为担保合同的特殊类型一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该如何
5、确定 其诉讼时效呢有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下可能发生多笔债务,每 一笔债务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额保证下的每一笔主债务 的诉讼时效应逐笔计算。另一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 等到决算日后统一计算,逐笔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 特征。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所独有的法律 特征,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第二种观点虽符合最高额保 证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此观点缺乏直接的法律 规定,因此,在实践上面临着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法律 风险。笔者建议在具体金融业务操作中,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每一 笔贷款的发放时,应考虑将来诉讼中可能
6、会遇到的诉讼时效等问题, 尽量缩短发放期间和清偿期限,一般掌握不超过一年。另外建议金融 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贷款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 贷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进行核查、监督,对债权余额每一 年进行一次计算,并经借、贷、担保三方确认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诉讼 时效问题,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业务规模,并将业务规模 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上是笔者对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粗浅认识 与理解,有诸多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保证合同篇2编号:(工字)第号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
7、业主)就项目于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 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 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 成的实际损失。2. 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2 乙方保证的期
8、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 程竣工日期后日内。3.3 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 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1 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 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 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5.3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 币元(大写:)。第六条反担保甲方
9、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 保合同。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 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 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 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 起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8. 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 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 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9. 3甲方与业主
10、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 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10. 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11. 1向法院起诉;9.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 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
11、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日年 月保证合同篇3买受方(全称):出卖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 制规范(GB50325-20xx)、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 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十 项限量标准,买受方与出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 保证合同作为购买出卖方建材合同附件。一、建材购买环保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1 .达标要求:出卖方在本次所购建材环保质量保证验收期内, 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2、规范(GB50325-20XX)要求, 保障本次所购建材达到(GB50325-20xx)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 技术研究中心 分中心对本合同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2 .检测证书:由本附件第2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 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 提出再次检测的要求。3 .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验收证书,超标的,出卖方必 须在 天之内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造成损害的出卖方应当赔偿损失。4 .检测费用:如本合同所指建材污染物含量不超标,检测
13、费用 由出卖方承担。5 .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o6 .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之3. 1. 1; 3. 1. 2; 3. 1. 3 条款规定: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 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 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类别限量(mg / m3)ElW 0. 12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 其限量应符合表的
14、规定。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类别限量(mg / 100g,干材料)E1W9. 0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 室内的人造板。3. 1. 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 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 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 1的规定。表3.L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W1. 0外射指数(IY)WL 04. 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 量应符合3.L 2的规定。表3.1. 2无机
15、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限量A类B类内照射指数(IRa)W1. 0WL 3外射指数(ly )W1. 3WL 9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装饰;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 社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 不大于1. 0、外照射指数(ly)不大于L 3o买受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H签订地点:出卖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签订地点:附件验收检测须知1 .应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获得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进行 检测。2 .应当在商品房装修工
16、程完工7天以后择日进行检测。3 .检测前7天应当将现场清理清洗干净,不留施工余料。4 .应当提前与检测机构预约检测时间。5 .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地的平面图。6 .检测采样须在封闭门窗一小时后进行。7 .验收费用参考价格:元(五项全套检测,两房两厅,4个采样点,每点基本最少测四项,市区内,以验收机构 报价为准。)合同范本说明1 .本合同系广东省室内环境检测联盟之成员单位:中科国环环 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市超核室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主拟。2 .有关检测专家和法律专家根据有关国家法规和以往纠纷处理的经验拟定本合同。3 .本合同作为装修合同的附件使用。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
17、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二、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借款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定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利、 义务的协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 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定,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及至形 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 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 务体现各有不同O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的权利、 义务表现为:借款人
18、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贷款的时间、 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履行监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使用用 途等职责,行使追还借款本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 护借贷资金安全。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申请借款,按约定 使用用途支配借贷资金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按约定时间、方式归还借 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监督借贷行为 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在发现借贷行为违法时有提出抗辩的权力, 在贷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时.,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民 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审慎无欺、守法而
19、行。4 .本合同文本为推荐性文本,不具强制性,具体事项和条款签 约双方应认真协商确定。5 .本合同将根据消费者和服务方、商家的反馈意见和有关新法 规的出台不断更新。保证合同篇4保证人(以下称甲方):住所:电话:传真: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住所:电话:传真: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住所:电话:传真:鉴于乙方与丙方就项目于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号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 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 证丙方履行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本合
20、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第二条保证范围及方式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数额 最高不超过(大写),币种。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 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条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 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 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元。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 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即至年 月 日止。第五条各方的权利
21、义务一、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 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3、乙方未提供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 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 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 主合同过程中
22、的违约情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 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八、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第六条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 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果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 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 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承担担 保责任。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
23、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 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也可以选 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O第九条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条附则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日年 月日丙方:法定代表人:年 月日保证合同篇5合同编号:年字第号保证人
24、名称: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金融机构:帐号: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分(支)行住所:行长: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为确保(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应(以下称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为借款人所借款项向债权 人(以下称乙方)提供保证。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期限为 O经乙方审查,同意甲方作为借款人还款的保证人。甲乙双方遵照法律规定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愿为上述主合同中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 (大写)整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称应付款项)作担保。第二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 的约定支
25、付乙方任何一一期到期(包括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款项 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第三条甲方保证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手续, 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下列原因受到任何影响 和免除:1、借款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及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2、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有关协议;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被认定无效;4、甲方机构的变更、撤销或财力的变化;5、主合同债务重组。第四条甲方若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乙方,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借款人和甲方 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五条甲方同意今
26、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 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 整范围外)这四项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 不影响甲方的保证责任。主合同中与贷款金额、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后,本合同项下保证 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按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 执行。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直到主合同项 下借款人的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为止。第七条在本合同的保证期间内,甲方有责任定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接受乙方对其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的调查。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违约责任:
27、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未代借款人清偿到期应付款 项时,甲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并可向甲方继续追索任何不 足部分。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有权向变更后的机构收取 相当于担保总额%的违约金。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 约,乙方有权要求其纠正行为,并处以担保总额%的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 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随主合同同时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
28、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地点:保证合同篇6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甲方参加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 保证方式向(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 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 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 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
29、形时承担保证责任:(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年月日后至年月日内 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2. 2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 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 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至年月H止。3. 3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 做相应调整。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 1乙方根据招
30、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 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 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5. 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5. 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 币元(大写:)o第六条反担保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 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 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
31、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 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 日起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8. 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 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 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9. 1向法院起诉;9. 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 1本合同由甲乙双
32、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公章后生效。11.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 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 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 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就此 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 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 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 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 采用
33、了 “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 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 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定为 “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该约定与担保法 解释第二十三条发生抵触,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 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 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 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 解,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确约定。3、最高额保证
34、借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最 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 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 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保证合同篇7合同编号:年 字第 号保证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贷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借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
35、话:邮政编码: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 月日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 县(区)借款人(以下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称丙方):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 年 字第 号合 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 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 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第三条
36、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 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 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 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 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 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内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 达成书面协议。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 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
37、偿本合同第 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 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 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 按保证总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 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特有的
38、内容,其主要内容 有: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 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 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 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 “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 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
39、责任,同时关系 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 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 少保证责任的问题。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 种。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 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 定。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及相关解释对“最高额保证”均 未作出
40、明确规定,在具体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 解释规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届在实践中共同探讨以达成共识。笔者 现就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认定问题。“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 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 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 定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案件的关健。如:某信用社与王某、顾某、 及胡某等十位担保人签定了一份最高
41、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 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额为20 万元限度内,向王某发放借款。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997年2月 1日至20xx年2月1日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连带担保,保证范围 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定后,某信用社 于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9万元。1998年12月31日, 借款人王某归还借款9万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 某发放10万元。直至20xx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 贷款12. 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王某未能归还借款,故某信用社于 20xx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
42、还借款12. 5万元,并 要求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2. 5万元范围内承担按份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就最高债权额的认定问题产生两种意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最高债权额”为20万元,只要借款人 王某最后所欠某信用社的贷款没有超过20万元,那么胡某、顾某等 担保人就应当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顾某、胡某等担 保人就应当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 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借、贷、担保三方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 额,也就是说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无论向贷款人发放多少次贷款,也 不论借款人偿还多少贷款,发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限额。此意 见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
43、”。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发 放贷款19万元,在以后发放贷款时,应在20万元限额内发放,也就 是说,以后最多只能再发放1万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却超额发放贷款 9万元,超额部分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只应对12.5万元之中 的3. 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第二意见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不违背担保法 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意见。因为借款、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 保证借款合同时,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即“发生额”,那么, 作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在20万元以内发放贷款, 而不应当在第一次发放19万元之后,再次向贷款人发放10万元。某 信用社前后累计发放贷款29万元,超过约定
44、额9万元,那么担保人 对此超出部分的贷款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应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仅对贷款人未能偿还的12. 5万元之中的3. 5万元承担保证责 任。通过这两种意见比较,将“最高债权额”约定为“债权余额”, 担保人应承担12.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 “债权发生额”,担保人则承担3. 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对于借款人 某信用社来讲,如果按合同约定,仅在20万元之内向贷款人发放贷 款,到期满之日,贷款人仅有3. 5万元借款未能偿还,这对于贷款人 还是担保人偿还此贷款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困难,同时也有利于某信 用社借贷资金回笼,避免人、财、物的浪费。反之,贷款人则有12.5
45、万元借款资金不能偿还,无形之中,增大了担保人折保证责任。所以 说,“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更加有利于金融借贷资金 的安全运转,对借、贷、担保三方有百益而无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对 最高额保证的相关规定,将“最高债权额”明确规定指的是“债权余 额”,是从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考虑 而制定的。但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并不十分健全,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 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贷款人、担保人的经济能力、资格不严格审查, 甚至违法乱纪,严重不负责任;有些贷款人精于投机,用银行资金进 行周转,在无力偿还借款时转嫁偿贷危机,甚至与借款银行恶意串通, 将担保人陷于不利地位,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
46、失,形成诸多不稳定因 素。综合考虑多方利害关系,在近一定时间内,借、贷、担保三方在 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将最高债权额约定为“债权发生额”较 为适宜。(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期间”问题。在金融贷款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着无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现象。具体表现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 效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保证期间 为至债务偿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权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造 成困难。为此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借款人与保证人明确约 定保证期间的,应当执行约定期间。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对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最高额保证借
47、款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 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偿还 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 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借、贷、担保三方 应引起高度重视,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概念,严格区分保证期间与债 务发生期间的含义,准确合理确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避免出现 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有利于债权人 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借贷资金及时安全回笼,减少金融风险。(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决算日”的确定问题“决算日”是最高额保证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 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的最终余额,这个时间点就是决算 期或决算日,其法律功能在于确定债权余额即最高额保证人应当承担 的保证数额。“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只是学者进行学术探讨时所使 用的名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