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牡丹贷记卡权利质押合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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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牡丹贷记卡权利质押合约有关牡丹贷记卡权利质押合约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 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 人卡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 为先偿还已计息

2、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 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 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 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 年 月日移交乙方占有;(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 并承担全部费用。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 商银行,存单作为质

3、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 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六、甲方发生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址)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 赔偿责任。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 偿金应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 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

4、求甲方 在30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 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十一、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 乙方承担民事责任。十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 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三、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 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 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四、

5、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的无效而无效。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六、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 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质物名称权利证书编号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元)备注甲方(出质人):乙方(发卡机构):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签章:签章:地址: 地址:由B编: 邮编:电话:电话:签约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编号:登记日期: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编

6、号:甲方(申领人):乙方(发卡机构):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 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 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 方面的情况。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牡丹贷记卡账户元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 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 0日。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 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甲方还款顺序为先

7、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 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 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 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 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贷记卡消费、转账或支取 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 方本人所为。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

8、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提供牡丹贷记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三)提供对账服务;(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 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 0日内给予答 复;(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 况保密。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 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 0日内向 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9、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 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 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 0 0 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十三、甲方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贷记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 4时(含) 内的经济损失;(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三)乙方调查

10、情况,遭甲方拒绝的。十四、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贷记卡有效期 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 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 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 中途停止使用牡丹贷记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 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十五、牡丹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 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 牡丹贷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

11、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 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 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 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二)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 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 年月日移交乙方占有。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

12、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 方认可的担保的:1 .担保合约中途解除;2 .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3 .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 争议。十六、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 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 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十七、本合约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 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增减、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八、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

13、整等 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十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日起失效。甲方(申领人):乙方(发卡机构):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地址:签章:邮编:地址:电话:邮编: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公章:电话:开户行:账号:乙方批准日期:年月日牡丹信用卡权利质押合约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 产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

14、双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 人卡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 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 用和本金。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 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 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 卡

15、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二)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 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 年 月日移交乙方占有。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 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 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 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

16、式 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 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 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 整等情形而改变。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的无效而无效。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三

17、、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销户 之日终止。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 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备注牡丹贷记卡抵押合约编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 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 人卡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

18、所签订的编号为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 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 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 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 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 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 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

19、保;(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 并承担全部费用。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 续有效。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 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

20、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 0日内 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 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 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 抵押财产。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

21、可以与甲方协商以 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 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 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 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

22、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的无效而无效。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 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抵押物名称数量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 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 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

23、式 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 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甲方的担保 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 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 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 变。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 的无效而无效。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质量

24、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所有权权属使用权权属第31页共56页甲方(抵押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乙方(发卡机构):签章:地址:邮编:电话:签约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编号:登记日期: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甲方(保证人):乙方(发卡机构):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保证人),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向乙方领 用牡丹贷记卡提供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 人卡持卡人。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

25、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 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 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 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牡丹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 权向甲方追索。五、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 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 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

26、担保;(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积极配合 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牡丹贷记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 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 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九、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

27、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被保证人数的增减、被保证人信用额度的调 整等情形而改变。十、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 无效而无效。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二、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甲方(保证人):有权签字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发卡机构):有权签字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签约日期:牡丹国际信用卡权利质押合约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

28、或编号)为,以自有财 产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提供质押担保。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 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 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 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 由本合约项

29、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二)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年 月日移交乙方占有。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 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七、甲方出质的权利

30、凭证在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 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违约用卡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 之日终止。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 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 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备 注编辑推荐有关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有关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 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 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

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约。所产生的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转存于工商银行。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 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 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 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 整等情形而改变。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国际

32、信用卡领用合 约的无效而无效。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国际卡销户之日 止。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 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币种)兑现日期签发机构备 注有关牡丹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有关牡丹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 产向乙方领用

33、牡丹信用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 人卡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 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 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 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

34、信状况与用 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年月日移交乙方 占有;(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 并承担全部费用。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 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 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六、甲方发生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址)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

35、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 赔偿责任。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 偿金应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 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 在30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 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十一、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 乙方承担民

36、事责任。十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 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三、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 整、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信用额 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四、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的无效而无效。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六、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

37、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 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质物名称权利证书编号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元)备 注牡丹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编号: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 产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 人卡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

38、为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 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 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 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 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39、;(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年一月日移交乙方 占有;(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 并承担全部费用。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 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 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六、甲方发生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址)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 赔偿责任。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

40、有 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 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 在30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 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十一、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 乙方承担民事责任。十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 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41、。十三、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 整、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信用额 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四、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的无效而无效。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六、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 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质物

42、名称权利证书编号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元)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 人卡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 限,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 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 /转账和消费等贷款。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

43、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 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 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第50页共56页甲方(出质人):乙方(发卡机构):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签章:签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签约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编号:登记日期:贷记卡抵押合约甲方:(抵押人)乙方:(抵押权人)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 产向乙方领用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约。一、定义:

44、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 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 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 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 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 账和消费等贷款。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和 本合约文本

45、,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 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 并承担全部费用。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 续有效。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

46、供经乙方认可 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 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 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 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 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

47、偿金,应当作为 抵押财产。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 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 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 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 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 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 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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