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实施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 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的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 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省环保厅福建省机动车环保 检测站建设指南(修订稿)、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 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 理,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证书,依法同时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 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条市、县生态环境行
2、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检验 机构实施记分制度管理。第四条 记分制度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 术规范,细化对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开始时间 为每年的1月1日,结束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记分总 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每项 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附件1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序号条款问题描述记分1234检查组人员签名:时间:年月日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时间: 年 月日分、1分。第五条记分标准(一)存在下列弄虚作假问题之一的,记12分1 .为未经排
3、放检验或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除免检 机动车外)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2 .恶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3 .故意通过设备作弊(含不插取样探头)、安装检测作 弊设备或作弊软件程序的;4 .检验机构未按要求安装前端数据采集单元(简称“黑 匣子”)或不正常使用(含未联网)的;5 .明知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仍进行检验的;6 .检验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 结果的;7 .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的(己校 准合格,证书未送达除外)或存在在用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校准 确认或确认无法达到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仍然继续使用 的;8 .无正当理由中断网络,故意不通过
4、网络系统实时报送 检测数据和监控图像等内容的;(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9 .不按车辆实际情况(如行驶证、登记证、出厂合格证及环保随车清单等)录入受检测机动车关键参数;10 .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比如能够 进行工况法检测车辆,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 测);11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 要求的;12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13 .存在蒙骗客户,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保养等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14 .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15 .新增检测线未按要求进行联网备案,擅自使用并
5、出 具报告的;16 .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汽油车进行检测时,插入取样探 头后,未按规定放置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的;17 .检测过程中调整或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导致无法 看到监测过程的;18 .承担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未经岗前确认或确认结 果为不满意的情况下上岗的(除新学徒培训前跟班外);19 .在使用不透光烟度计对柴油车进行检测时,通过翻 转不透光烟度计、拉扯取样管线等手段人为制造取样管线与 不透光烟度计连接处的急弯、弯折的或在不透光烟度计下方 放置异物或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等行为;20 .监控设备无法记录车辆检测过程(比如损坏,人为 断电等);21 .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和汽油车采用双怠速
6、法时, 不监测发动机转速的;(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22 .柴油货车视频和检测结果公开系统未随检测设备正 常开启使用的;23 .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标注的检测单位名称、地 址与有效证书不一致的;24 .环境参数(温度、湿度、大气压)与实际不符的;25 .未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标准物质 的;26 .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 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27 .对未接受处理的路检超标车辆直接进行尾气定期检 验的;28 .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者堵塞的; 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29 .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
7、样探头发生脱垂、掉落,检测 完成后未进行重新检测的;30 .分析仪未按要求进行封闭,车辆检测过程中有非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的;31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未按司机助手仪提示 的信息进行检验,在未达到检验过程要求时可以出具检验结 论,并且检验结论是合格的置;32 .检验机构未对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 析仪进行物理隔离的;(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2分33 .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 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使用不符合诚信准 则的软件供应商提供的尾气检测软件系统进行检测的;34 .按要求每日在检测前做仪器设备自检,或自检不通 过的情况下仪器设备未自
8、动锁止仍然用于检测的;35 .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后,未再对检测设备进 行泄露检查的;36 .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执法人员指出后, 仍不进行调整的;37 .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 用Y型取样管对称双探头的;38 .汽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39 .汽油检测线如需加排气延长管(大于400mm)的,未 按要求加排气延长管的(车辆排气管与延长管连接处应有效 密封);40 .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41 .检测尾气排放前,未按规定检查车辆底盘部件中尾 气排放相关部件完整度情况,未实际记录外观排放记录项目 的;42 .排气分
9、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不透光烟度计 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 5m;(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分43 .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发生变化的,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进行备案的;44 .检验检测报告没有使用或错误地使用CMA标志、编 号的;45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权限使用联网 监管平台的。第六条记分方式(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包括: 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 由2名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填写宁德市机动车排 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附件,以下简称记分单)。(二)记分单一式三份,
10、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 认,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 查单位存档,一份交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三)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 分标准及记分单会商记分,记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单次 检查不累加的原则。(四)违法违规行为以发现之日起计,纳入当年度计分 周期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计 分。第七条 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 政处罚。第八条管理措施(一)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1项至第8项中任一弄 虚作假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 监管系统立即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 能,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为
11、连续的一个月,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整改期满后,逐级向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二)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9项至第21项中任一 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 统立即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整改 到位方可继续开展检测业务。(三)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22项至第45项中任一 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立即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整改 到位方可继续开展检测业务。(四)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 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 检验机构监管系统立即暂
12、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 单打印功能,整改期为连续的一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改期满后,逐级向生态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五)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对 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整改。(六)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记6分至12分 的检验机构加强监管频次。(七)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 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A)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在整改完成之日,原记分清零,一个计分周期内仅允许清零 一次。(九)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达到12分 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 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直至下一个记 分周期开始。第九条有关要求(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管理,健全工 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上报、通 报等工作。检验机构记分情况应及时录入到宁德市生态环境 局机动车环保管理平台。(二)各检验机构应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 工作。加强宣传与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 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