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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抵押担保合同模板汇编5篇抵押担保合同 篇1 出借人(抵押权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担保人自愿为出借人赐予借款人之借款供应抵押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立约各方依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的主合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 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次条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供应自有的 (抵押物名称)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供应抵押担保,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之附件抵押物清单。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详细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及罚息
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期间 抵押权与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毁灭后,抵押权才毁灭。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 1、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由出借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承受出借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2、抵押人应妥当保管抵押物,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修理,抵押人应准时进展并自行担当修理费用。 第六条 抵押物保险 1、抵押人将抵押物权利凭证移交出借人之前应当根据出借人要求的险别投足额保险,出借人另有要
3、求的除外。 2、抵押物需要保险的,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保险的连续性。如抵押人中断保险,出借人有权代为续保,并由抵押人担当保险费用。抵押人对出借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3、出借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条 抵押登记 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出借人依法持本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出借人。 第八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担当。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借款人无论何种缘由未按合同商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担保人违约而由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担保
4、人均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有权直接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归还债务。 抵押人承诺:当出借人就借款人供应的抵押物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抵押人承诺仍以其供应的抵押物就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一) 抵押人声明: 1、抵押人向出借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精确真实的,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担当。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成的全部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供应担保。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担当。 3、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租赁、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抵押
5、物流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契约上的障碍。 4、抵押物不存在为出借人所不知的质量瑕疵。如抵押物存在隐蔽的质量瑕疵,致使出借人债权未完全受清偿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抵押人担当。 5、抵押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其他担保是否有效,抵押人均无条件的担当担保责任。 (二)抵押人保证: 1、抵押人在担当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款项。如借款人同时面临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支付要求和抵押人的追偿时,抵押人同意借款人优先偿付其对出借人的债务。 2、假如借款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损害出借人
6、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3、如由于自然灾难、意外大事、侵权行为及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财产价值明显削减,抵押人应马上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实行一切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无论何种缘由致使抵押物价值削减致使缺乏以担保主债务的,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供应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5、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人保证妥当保管抵押物,未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再抵押、质押、出售抵押物。 第十一条 违约大事 (一)以下任一情形视为担保人违约: 1、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中的声明与保证; 2、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 (二)担保人违约,贷
7、款人有权实行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要求抵押人订正违约; 2、要求抵押人供应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3、直接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5、宣布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前到期; 6、要求抵押人支付总额不超过主债务余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独立担保 本合同所设的抵押担保具有独立性,不管何种状况,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变更而无效。 抵押人保证借款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人违约与否,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8、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住宅、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应准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当抵押人联系障碍时,出借人以本合同抵押人的地址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商定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份,立约方各执一份,提交抵押财产登记治理机关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及共有人: 日期: 签约地点: 抵押担保合同 篇2 当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 住宅: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典当行(抵
9、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即当户)与乙方(即典当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双方商定,甲方用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肯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商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归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展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肯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肯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
10、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全部其它应付款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票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抵押典当房地产状况 1、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细内容详见附件1)。 2、甲、乙双方确认,抵押典当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3、抵押范围:全部抵押 二、当金数额和当期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即房产评估价格的*%。 2、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
11、押典当期限为(大写)个月/天,自起至止。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当金之日起计算。如续当,典当期限相应的连续,以双方签署的续当凭证商定的为准。 3、典当期限的计算:30天为一个月,超过5天按一个月计算,缺乏5天的,按5天计算。 三、当金的支付 以下各项条件必需全部满意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1、甲方已向乙方供应房屋买卖合同书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或能够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置权的证明文件,证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进展抵押典当;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构造代码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 3、甲、乙双方已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治
12、理部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或由该部门出具的其它合法证明房屋已抵押登记的文件; 4、甲方已按本合同商定办理了保险并将保单原件交付乙方保管; 5、甲方支付并已缴清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公证等手续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 五、续当、赎当、绝当 1、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如有),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凭证。在此期限(5日)
13、内,甲方也可以赎当。 2、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除向乙方结清典当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依据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赎当,须经乙方同意,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全额归还乙方当金。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4、在消失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连续履行。 5、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六、绝当物处理 甲、乙双方商定,在发生绝当后,乙方除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时有权自行托付拍卖行对抵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归还甲方
14、所欠乙方之债后,剩余局部退还甲方或办理提存(提存费由甲方担当),缺乏局部甲方应连续清偿。 双方同意,由乙方依据实际状况处分绝当房产。 七、抵押房产的处分 1、经乙方认可,甲方在典当期内可以托付第三人代为赎当;甲方须向乙方供应对该第三人的书面授权托付文书,乙方要求公证的,甲方应当提交公证后的授权托付书。乙方承诺,在甲方或甲方托付的第三人依本合同商定办理完毕房地产赎当手续后,应当帮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商定归还当金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大事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而无需经过甲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
15、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2)以乙方认为适宜的租金、年期及条件,出租该抵押房产的全部或局部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偿; (3)以本合同第十二条所商定的处置方式进展处置。 3、乙方依照本合同商定,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产时,有权签署有关该抵押房产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文件及契约,也有权取消该笔买卖或出租,并签署有关文件,以及收取有关款项,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乙方均不负责。 4、乙方可于以下任何状况下有处分抵押房产的权利: (1)消失绝当情形时; (2)甲方不缴纳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政府所征收的费用或款项(假如存在); (3)甲方舍弃该抵押房
16、产; (4)消失本合同第十条其次款规定的情形; (5)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5、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的款项,依以下次序处理: (1)用以缴付因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缴付代理人、中介的费用、酬劳);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甲方依据本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房产的费用); (3)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全部其它应付款项。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退还
17、甲方。出售该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如缺乏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项,甲方应连续清偿。 八、甲方的保证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人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商定,按期全额归还以归还当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供应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也未在本合同签订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抵押予他人或设立权利限制; 3、甲方将合理占管及使用该抵押房产,不得将该抵押房产用于任何法律或保险条款所制止或排解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4、甲方只可将抵押房产用于自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的全部或局部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
18、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5、甲方准许乙方经预先通知甲方后在合理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甲方在更改住宅或通讯地址时须马上通知乙方,否则乙方的任何通知发送至原住宅或通讯地址均视为甲方已收到; 7、如有任何诉讼、仲裁,可能对甲方及其任何财产有不利影响时,甲方应准时书面通知乙方; 8、甲方将根据乙方合理的要求,实行一切措施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不行撤销地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房产保险、抵押登记、拍卖、过户等手续,以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 9、如该抵押房产贬值,以致明显地不能或缺乏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新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并向甲方连续追偿。 九、乙方的权
19、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各项条件全部满意后,乙方将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将当金支付予甲方。 2、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若甲方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乙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并将有关该抵押房产全部权证明文件归还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赐予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实行行动的权利。 4、乙方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权益转让他人,在转让后书面通知
20、甲方即可,甲方须连续向乙方的受让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甲方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仍须向乙方的受让人连续担当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致他方患病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2、除非以下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足状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马上提前归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款项。本合同自乙方解
21、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解除。 (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商定支付乙方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或其他费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力量已受到影响; (3)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 (4)甲方的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逼,引致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已受到影响; (5)不管任何缘由,如该抵押房产不能在有关的房
22、地产治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房地产治理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供应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证明文件; (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设定收益权质押等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7)甲方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 (8)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当金的行为。 如发觉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甲方应马上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纠纷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除有权采纳本合同商定的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
23、申请强制执行外,乙方还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未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连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强制执行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XX市【】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当甲方或借款人有违约大事发生或消失本合同第十一条情景的,乙方有权向XX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甲方情愿承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财产进展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并自愿承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利息、综合治理费、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
24、拍卖费等)以及全部其它应付款项。承受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包括不限于甲方房屋在内的甲方全部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等方式归还应偿之债。 十三、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票、续当凭证、附件1当物清单、甲方提交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能签订的任何修改、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等,均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3、本合同中商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4、本合同
25、中的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该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的效力。 5、本合同中所商定的当金数额、当期与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商定的不全都者,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商定的当金数额和当期为准。 6、双方商定,如双方经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旧有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XX市【】公证处及抵押登记机关等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作抵押,并同意承受本合同条款。 9、本合同于由甲、乙两方在乙方营业地签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26、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共有人(签字): 分页阅读第1页:一、抵押典当房地产状况第2页:八、甲方的保证 抵押担保合同 篇3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根本状况 本宗地座落于 镇(乡) 村(集镇、社区) 街 号,甲方于 年以 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公 用( )字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m2,用途为 ,使用年限为 年,使用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本宗地上
27、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 m2,建筑面积为 m2。 二、抵押贷款状况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 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抵押期限为 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爱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连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爱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
28、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 %的违约金。 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拘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状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担当责任。 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削减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 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
29、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处理。 甲方:(印章)_ 授权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乙方:(印章)_ 授权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抵押担保合同 篇4 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供应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
30、高额 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以下债权供应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商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1.1抵押权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与债务人办理商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实定期间。上述业务详细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 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其他业务: 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以下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商定计算至
31、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局部。) 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或者供应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担当担保责任。 其次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局部,抵押人自愿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条
32、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4.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4.5抵押人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立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状况。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
33、押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人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7.1抵押物品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4.7.2抵押人转变资本构造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4.7.3抵押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消失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别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
34、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治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视和检查抵押物的治理和使用状况。 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展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等,抵押人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
35、务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人应依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7.2保险费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7.3抵
36、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恳求权或者向第三人恳求赔偿的权利。 7.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准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8.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8.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准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商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
37、应当帮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局部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局部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确实定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0.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商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商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10.2新的
38、债权不行能发生。 10.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10.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10.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1.1.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商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1.1.2债务人、
39、抵押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消失其他解散事由; 11.1.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11.1.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11.1.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11.1.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11.1.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11.1.9其他严峻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本合同所
40、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供应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见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局部债权。 11.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供应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连续按本合同商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11.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应担保,且抵押物
4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抵押权人确定。假如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务进展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商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亦由抵押权人确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抵押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赐予全额赔偿: 12.2.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12.2.2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
42、抵押物建立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12.2.3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2.2.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12.2.5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12.2.6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立用地使用权发生拆迁的特殊商定 13.1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物发生征用、征收或类似情形需要拆迁(以下统称“拆迁”)的,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_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13.2若拆迁补
43、偿采纳权利调换补偿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应以拆迁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立用地使用权连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协作抵押权人为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立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预报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担当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供应其他担保。 13.3若拆迁采纳货币补偿形式,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存入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质押等形式为债务供应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协议。 13.4抵押人违反本条商定的,应按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费用担当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第十五条 解除权异议期 抵押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行使解除权的,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