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_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_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pdf(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 1 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第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
2、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第五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 36 个月以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第六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第 2 页 得转让的情况。第七条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八条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并
3、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第九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载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4、数、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并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第十一条 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
5、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第四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第六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第页得转让的情况第七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第 3 页 发行价格确定后,投资者网上申购前,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新发行股票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时,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应当说明并披露此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
6、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提示投资者就上述事项予以关注。(一)公司控股股东;(二)持股 10%以上的股东;(三)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四)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股东;(五)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执业规范就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表意见,分析
7、公司股东股份公开转让事项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定。第十五条 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第四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
8、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第六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第页得转让的情况第七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第 4 页 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比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0 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第四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第六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第页得转让的情况第七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