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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指校级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中 心、校级研究所等)和院级科研机构。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 高水平科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四条 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对于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创建学校 高水平研究基地,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学校重点建设和发 展的范畴。第五条 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 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要接受
2、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第二章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经学校批 准,依托相关学院优势学科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具有明确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 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研究的科研实体。相对性是指科研机构与所依托的学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公共事务、后勤保障 归机构所在学院统一管理。实体性是指科研机构有固定研究人员、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可以以科 研机构名义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第八条 科技处是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校级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规章。2.贯彻学校有关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政策
3、。3.指导和监督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4.组织对校级科研机构的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等事宜。5.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对校级科研机构的验收和评估工作。6.拨发、配套有关经费。第九条 学院是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校级 科研机构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1.协调解决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2.为校级科研机构提供配套经费支持,提供房屋、仪器等配套条件和后勤 保障。3.配合科技处做好校级科研机构评估和检查工作,督促校级科研机构认真 做好年度考核。4.负责遴选、推荐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5.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校级科研机构
4、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 整意见报科技处。第三章校级科研机构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 施、验收、调整等。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 行探索和积累,具有承担较大科研项目的能力。2.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 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组成人员主持的在研省部级及以上课题不少于 2 项;自然科学类科研机 构在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科研经费到账 10万元以上,并且人均纵向经费不少于 2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研
5、究机构在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科研经费到账 5 万元以 上,并且人均纵向经费不少于1 万元。4.有培养本科生或研究生的能力,且正在为教学和科研服务。5.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有一定的竞争能力。6.所属学院能够保证校级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 学术活动、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条件。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校级科研机构申请立项基本条件而申请立项的校级科研 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第十三条 符合校级科研机构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科研机构,可根据有关要 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申
6、请书,学院对建 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建设)经费及条件保障 支持等意见,报科技处。第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遴选评审专家,由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审;根据评审 指标体系对科研机构实名打分,完成科研机构评审专家综合意见书。第十五条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审报告,报学校学术 委员会审核。第十六条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的科研机构,填写塔里木大学校级科 研机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任务书经科技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经 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批准立项建设。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指校级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中心校级研究所等和院级科研机构第三条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是学校
7、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五条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第二章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第七条塔里木大学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研究的科研实体相对性是指科研机构与所依的学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公共事务后勤保障归机构所在学院统一管理实体性是指科研机构有固定研究人员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可以以科研机构名义独立开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 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第十八条 学校拨发的校级科
8、研机构的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构日常运 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设立开放基金及课题和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建设期限 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 在岗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期限为 3 年。建设完成后,向科技处提出验 收申请,申请验收。第二 一条科技处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按校级科研机构 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听取科研机构建设总结报告,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验收 专家组意见。第二十二条科技处整理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报告,报学校学术委员 会审核,
9、审核通过由学校发文批准校级科研机构挂牌,正式开放运行。第二十三条 因学科发展需对校级科研机构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 对联合建设的科研机构进行调整、重组,须由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报告经依托学院同意后报科技处,科技处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报学 校审批。第四章校级科研机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依托单位和科技处共同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第二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由依托学院推荐,报科技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任(所长)负责科研机构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七条校级科研机构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的学术带
10、头人或学术骨干,具有副高以上职称。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原则上任期为 3 年,一般每年在 科研机构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第二十八条校级科研机构主任(所长)任期 3 年,第 1年为试用期,试用 期满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 2 年,否则予以解聘。第二十九条校级科研机构应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成按学校有关文 件产生,主要任务是审议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校级 科研机构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第三十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聘任制的人事制度。科研机构主 任(所长)可根据需要
11、设置机构内部的管理体系,学校不提供相关待遇。科研机 构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由科研机构主任(所长)根据需要在校 内各学院进行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指校级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中心校级研究所等和院级科研机构第三条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五条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第二章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第七条塔里木大学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研究的科研实体相对性是指科研机构
12、与所依的学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公共事务后勤保障归机构所在学院统一管理实体性是指科研机构有固定研究人员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可以以科研机构名义独立开聘任。第三十一条专兼职研究人员在进入科研机构之前,应与科研机构主任(所 长)签订聘任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聘任期限及性质 (专兼职)、研究课题名称 及课题来源、经费来源及数额、研究成果的考核和归属等内容。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聘任的校内人员,在科研机构工作期间原有单位隶属 关系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研究工作在科研机构,其它工作仍归原单位管理;科 研机构聘任的校外研究人员,其编制仍在原单位,但在科研机构工作期间日常人 事管理由相关科研机构负责。第三十三条 在人员
13、派出、外籍专家聘请、合作研究、研究生招生等方面,学校优先保证科研机构的需要。第五章校级科研机构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实现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目标,学校保证对校级科研机构每年 提供一定数额的建设运行经费,并列入学校年度科研机构建设费用预算。第三十五条 学校提供的经费应不超过20%用于机构日常运行,不少于 60%用于设立开放课题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 20%用于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第三十六条校级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的预算、使用 和管理由机构主任(所长)负责,依托单位负责经费的审批,计财处负责监督检 查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 科研机构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
14、外 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科研机构捐赠仪器设备、研究生奖学金。第三十八条 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经费及其他自筹经费在计财处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第六章校级科研机构运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规划,将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四十条校级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科研 机构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 究的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凡涉及科研机构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注明塔里木大学XX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和相关学
15、院,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科研机构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 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 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 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第四十二条 加强科研机构信息化工作。校级科研机构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 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第四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 利为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指校级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中心校级研究所等和院级科研机构第三条塔里木
16、大学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五条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第二章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第七条塔里木大学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研究的科研实体相对性是指科研机构与所依的学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公共事务后勤保障归机构所在学院统一管理实体性是指科研机构有固定研究人员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可以以科研机构名义独立开目的的商业活动。第七章校级科研机构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校级科研机构工作进行年度考
17、核。第四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将本年 的工作报告报送科技处。第四十六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处组织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周 期评估,评估工作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 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 评估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 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将予以撤销。第八章院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优势建设院级科研机构。第四十九条塔里木大学院级科研机构应符合学校科研发展规划,有明
18、确科 研方向和目标,有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有一定科研项目支持,可以以科研机构 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第五十条塔里木大学院级科研机构的科研办公场所、经费、人员待遇等由 学院自行解决。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规程具体按照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 评估规则(试行)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塔里木大学科技处。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指校级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中心校级研究所等和院级科研机构第三条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五条塔里木大学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塔里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第二章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第七条塔里木大学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研究的科研实体相对性是指科研机构与所依的学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公共事务后勤保障归机构所在学院统一管理实体性是指科研机构有固定研究人员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可以以科研机构名义独立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