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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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范本 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位:_ 联系人:_ 电话:_ 地址:_市_路_号 货物名称 包装式样 件数 每件体积(米3) 长高宽 重量(公斤) 托运总吨位 每件 最重件 实重吨 车辆吨 需要车辆数:_ 需要车种:_ 起运地:_路_号 到达地:_路_号 发货单位:_ 运到日期:_ 托付留意事项:_ 1_ 2_ 3_ 4_ 5_ 6_ 运输距离:_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_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未按托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应偿付承运人实际损失的违约

2、金。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托运人:_(盖章) _年_月_日 承运人:_ 营业员:_(盖章) _年_月_日 关于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范本2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甲方所承揽的运输业务保质保量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由乙方以其运力参加甲方所承揽的运输业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一般规定 1、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需持有经营大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大路运输许可证或托付单位的证明文书(托付书)或双方确认的有效证明文件。 2、甲方托付乙方运输实行电话、传真、签单或办理运单手续等方式

3、进展。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与乙方明确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及装、卸地点、收发货人名称及具体地址、联系方法和留意事项,为乙方顺当完成运输任务供应便利。 2、甲方应为乙方供应货物运输必需的相关凭证和文件,提倡文明效劳,热忱周到、急躁细致地为乙方做好效劳和解答工作。 3、甲方可帮助乙方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务事故,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担当。 4、甲方接到乙方正确、有效的送货回执后,应准时收回运输费用,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拨付运输费用。 5、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或被甲方客户(含甲方客户转让权利)追偿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6、甲方有权依据甲方业务单位

4、(客户)的效劳范围、要求、考核规定等(统称规定)制订或转发相关规定,乙方应积极协作并执行。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运甲方所承揽的运输货物时,所调派车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负责,其行为代表乙方行为。 2、乙方承受承运业务后,应保证人员、车辆快速、准时到达指定装货地点。所调派的人员、车辆,必需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性能完好,车型满意货物装载要求;消防安全器材和帮助工具(油布、绳索、紧固器等)必需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3、乙方在装卸货物时,应尽监装、监卸的责任,应做好验货手续。应精确无误与发货 人、收货人点件交接,并在收、发货单上签字认可。装载货物时,应严格遵照货物所标识的装

5、、放要求,不得违规装载和违章指挥,因装载不妥造成货物损害,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4、乙方所调派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需保持通讯联系,24小时畅通,必需根据客户和甲方的要求,准时照实反映运输中的状况。未经许可,驾驶员、押运员不得随便转变行驶路线和装卸货地点。 5、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做好车辆和货物的安全检查,中途停车、就餐、住宿必需将车辆停放具备安全设施的停车场。必要时,应派专人看管。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状况时,应爱护现场,准时报案和通知甲方,并做好现场清点、处理记录,未经许可乙方无权处理货物。 6、乙方对承运的货物应保证安全、准时、精确送到指定的收货地点及单位。由于乙方缘由造成的货损货差、货

6、物灭失或货物逾期到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7、乙方在完成任务后,应准时把正确、有效的收货凭证交付甲方,以便准时结算、划拨运输费用。由于乙方缘由,造成延误结算或不能结算运输费用的,责任由乙方担当。 8、由于甲方过错造成运输费用的损失,乙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四、其它商定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若因业务运作模式发生变化,双方积极协商另按新模式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则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担当违约责任。 2、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或商定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乙方的运输费中扣除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相等金额的运费,用以抵消甲方的损失。 3、甲乙双方中任何

7、一方无论何种缘由不能连续履行此合同,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甲方与业务单位合同解除或终止除外)。 4、如发生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年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以月为单位自动连续至双方签订新的合同,但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时,甲方无需乙方同意即可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关于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范本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

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大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大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大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需持有经营大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大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大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根据公平互利,协商全都,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大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需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划的要求。依据运输力量与国家物资调拨规划和大路运输治理的规定签订。

9、 其次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承、托双方依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规划。运输规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六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规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需依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规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状况签订。 第七条代订运输合同,要有托付单位证明。依据授权范围,以托付单位名义签订,对托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

10、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具体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规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规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关于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范本4 合同编号:_ 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_ 甲方托付乙方完本钱合同项下载明的配货运输任务,并对乙方确认丙方为承运人予以认可。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11、一、甲、乙、丙三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甲方必需是具有独立担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乙方必需是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具有资质的经纪人。 (三)丙方必需具有从事大路运输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证明。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甲方托付乙方将以下货物交由丙方进展配载和运输,并向乙方支付托付费用和相关的运输费用:_ 货物名称:_ 货物价值:_元/人民币 货物吨/件/立方:_ 货物运输目的地:_ 货物装车地点:_时间:_ 货物卸车地点:_时间:_ 收货人:_ 本批货物运费:_元/人民币 甲方支付乙方佣金_元/人民币 合计费用:_元/人民币 (二)、甲方托运的货物必

12、需是自有物品或有合法来源。如果托运的货物名称、数量、性质与实际托付托运的货物名称、数量、性质不符,或属禁运物品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执法部门查扣、罚款等情形的,其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甲方托付托运的货物需要办理海关、检疫或其它法定手续的,甲方应通过乙方向丙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有关执法部门查验。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负。 (四)、甲方托运的货物按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包装的,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和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进展包装。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负。 (五)、甲方托付之货物没有根据本合同商定运达目的地、或者缺失

13、、毁损,或者没有交付收货人的,除甲方过错或不行抗力的缘由,均由乙方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丙方担当连带责任。并且甲方具有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乙方必需照实向甲丙双方反映各相对方的实际状况,如乙方有欺诈、隐瞒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由此给甲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担当全部法律责任。 (二)、乙方有义务为甲丙双方保守商业隐秘。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担当。 (三)、乙方有权按商定收取佣金。佣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与甲方协商,合同签订后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托付成立,不得擅自变更。 四、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丙方有权拒绝承运法律法规制止和有特别审批尚

14、可运输的货物;有权拒绝运输不按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展包装的货物。 (二)、丙方应当按商定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有权按商定向乙方收取运输费用。除不行抗力缘由外违约的,应当向乙方担当违约责任并担当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安全负责。由于丙方缘由给甲方造成货物损失、毁损的,应按实际损失数额通过乙方向甲方赔偿,并担当违约责任。 (四)、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缘由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丙方自负。 五、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是托付与被托付关系,乙方仅可以承受甲方的托付,不行以同时承受甲丙双方的托付,否则本合同无效。丙方是乙方征求甲方同意后指定

15、的承运人,丙方直接对乙方负责,丙方与甲方之间属连带关系。 六、违约责任 (一)、共同违约金:本合同项下的运输费用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根底,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三方中之任何一方违约或者多方违约,均应担当运费总额_的违约金。 (二)、托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仅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以甲方应付于乙方的佣金为计算根底,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担当佣金总额_的违约金。 七、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从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在所选项下打,如选择仲裁方式,请注明详细仲裁委员会):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

16、丙三方各一份。三方签字或盖章(法人单位的应加盖法人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收货 人收货签字(收货人的签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和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九、其它协商条款:_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仍旧不能解决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甲方:_ 身份证号:_ 地址:_ 电话: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乙方:_ 身份证号:_ 地址:_ 电话: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丙方:_ 身份证号:_ 地址:_ 营运证件:_ 证件号:_ 车牌号:_ 电话: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关于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范本5 序言 (_年_月_日订于

17、_) 鉴于缔约国熟悉到需要制约国际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特殊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大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收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大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根据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

18、缔约国的边疆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别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其次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局部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旧适用于全程。假如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大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缘由而发生的某大事所造成,假如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依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大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

19、,而应根据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大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假如大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大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对待。 其次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效劳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丧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20、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其次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以下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收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急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别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

21、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需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需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以下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待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赐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以下事项不准确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

22、患病的全部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赐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假如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假如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患病的全部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收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精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

23、所述的精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存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存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存所制约,否则此种保存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展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别保存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收

24、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存,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供应承运人所需全部状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状况是否精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状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担当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

25、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殊是以要求承运人停顿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转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其次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假如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以下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状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全

26、部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展,也不阻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马上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赐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其次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假如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

27、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吵,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假如由于某种缘由或者依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行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假如状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展运输和假如承运人不能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实行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假如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状况阻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赐予指示。假如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

28、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状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归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状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马上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托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状况下,他除履行合理慎重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

29、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全部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假如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状况下,假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展出售。 4如货物已 根据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担当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假如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收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局部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

30、何延迟负责。 2但假如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开的状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状况中产生的特别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依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当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状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31、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殊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枯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局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缺乏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依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缘由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别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局部归

32、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缺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状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别设备以便爱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修理和使用的状况均已实行了理应实行的全部措施和已根据赐予他的特殊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依据状况他已实行了一般理应实行的全部措施和已按赐予他的特殊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状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殊是分票运输

33、,在通常状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其次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马上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赐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其次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其次十六条。 4如无第

34、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依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其次十一条 假如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阻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其次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急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急确实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实行的预防措施。如此种状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急确实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状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急性质,则危急货物可能随时随

35、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赐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收或运输引起的全部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其次十三条 1假如依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局部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展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依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依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打算。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假如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归还;如货物局部灭失,则按患病灭失局部的比例归还,但不

36、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状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待利息已依据其次十四条和其次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其次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其次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状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其次十五条 1假如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局部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其次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行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状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局部货物损坏,在局部灭失状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其次十六

37、条 1假如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待利息的金额。 2不管在其次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待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其次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根据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纳的兑换率来换算。 其次十八条 1依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

38、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其次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有意不当行为或依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有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假如有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效劳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状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

39、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假如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准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存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存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准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准时提出书面保存的状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存,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依据实际状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展必需的调查和检验供应各种合理的便利。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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