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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货物装卸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公共航空货物、邮件装 卸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范。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应根 据本规范对辖区所属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货物、邮 件的装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目的本规范为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公共航空货 物、邮件的装卸相关工作提供标准和指导,并为局方履行 监管职责提供依据。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2.2 装卸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本单位货物装卸相关人员 的培训大纲,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教材或资料、培训方 式、培训教员及考核要求等。12.3 培训大纲应制定程序确保货物、邮件装卸相关人 员
2、符合岗位能力要求,并强化跟岗实习.12.4 通过培训、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上岗作 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12.5 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12.5.1 初训课程应包含安全教育与作风建设、部门职责 与工作流程、紧急情况下的职责与义务、承运人差异化运 行标准、远程配载管理、信息传递与上报、特殊情况处 置、具体业务操作等内容。具体业务操作的培训参见附录 F。12.5.2 复训课程应结合培训特定主题和承运人的具体要 求,强化初训重点内容,并掌握最新的行业动态和专业技 能。12.6 培训有效期为初训或上一次复训完成之月起的24 个月,超期应参加复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3、12.7 培训方式包括理论培训、跟岗实习、计算机辅助 培训等,跟岗实习应按照装卸服务提供者的运行保障实际 情况确定。12.8 培训教员应具备培训技能、满足培训要求,经授 权后方可开展培训,可由企业内部产生或第三方机构推 荐。12.9 装卸服务提供者应至少每两年对装卸服务从业人 员进行一次能力检查,每两年对培训大纲进行一次审查、 评估和修订。12.10 受训人员的培训记录应至少包括受训人员的姓 名、部门、初训的日期、最近一次复训的日期、此次培训 使用的教材或资料、教员的姓名和单位等信息。12.11 受训人员的培训记录应至少保存36个月,可采用 纸质或电子等形式做到及时查询。13.安全管理要求13
4、.1 装卸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装卸服务的安全管理, 按要求建立相关的法定自查制度。13.2 装卸服务提供者应针对货物、邮件装卸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13.3 装卸服务提供者应全面梳理装卸工作风险点,特 别是装卸计划临时调整、中转备降航班及承运人实施远程 配载等情况下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13.4 装卸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确保外包人员的能力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并纳入本企业统一的安全管理中。附录A货物组装承运人的货物组装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A.1集装器重心限制有关内容应致力于如何保持组装后集装器的重心在相 应的
5、纵向、横向、立向限制范围之内。承运人在制定这些 内容时应考虑以下原则:将更坚固、更重、更大的货物放在底部,并沿底 板的长、宽方向均匀摆放。将更小、更轻、易碎的货件放在顶部,并从中心 开始沿集装器的长、宽方向均匀摆放。当已装载的货物不能填满集装器时,应把货物摆 放平整。在可行的情况下,将小货件交错叠压摆放。A.2集装器内的空隙为了将集装器内货物之间的空隙尽量减小,承运人应 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采取下列措施:当集装器未装满时将集装器内货物固定。使用垫料填充空隙。A.3组装货物轮廓承运人在使用集装板与网套组合件、集装板与系留带 组合件或其他限动方法与装置时,应解决组装货外形与飞 机货舱内部空间的匹配问题
6、。承运人还应考虑可能影响组装货外形具体匹配形式的一些运行条件。例如为了接近某 种特殊货物装载位置,需要在货舱内留出一条通道。A.4集装器挂牌承运人应规定挂牌的制作与使用,以便识别承运人航 空器上装载的集装器,特别是要考虑使用集装板与网具组 件或集装板与系留带组件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组件上 的挂牌通常不太容易被看到。如使用电子挂牌,承运人应 提出相应的电子挂牌的要求。A.5集装器重量限制承运人应规定相应的内容,以确保货物重量不会超过 集装器制造商给出的最大毛重和(单位)面积载荷限制。A.6可用性检查手册内容应包括在使用前如何对集装器和其他固定设 备的破损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如何实施操作检查以确保
7、设 备没有超过破损限制的损坏情况,如果在使用中发现固定 装置失效,提供处理方法。A.7集装箱部件的紧固承运人的手册应说明,在组装完货物后,完全封闭集 装箱和锁定集装箱网具、帘、硬质门、软质门的正确方 法。A.8网套在集装板的固定承运人的手册应给出,在组装完货物后,如何将网套正确地固定在集装板上的方法。A.9散货拖斗的组装承运人的手册应给出组装散货拖斗的标准。例如组装 的高度、铺设防雨塑料布的条件、制作和放置挂牌的标准 等。A.10集装器上防水材料的使用承运人的手册应给出防水材料(如塑料布)的使用方 法。附录B机坪装卸承运人的机坪装卸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8.1 尾撑(如适用)如果承运人需要使用尾
8、撑装置以防止飞机在装卸货物 作业过程中向尾部倾覆,则手册中应包括使用尾撑时的作 业标准。8.2 防止机尾倾覆手册应给出在装卸期间确保飞机不会向尾部倾覆的方 法(例如,装机和卸机的顺序、或将前起落架系留等)。 对于全货机,特别是需要倒舱的过站航班,程序应给出压 舱的方法。8.3 货舱门、防撞隔离网和烟雾隔离障手册应给出使用各种货舱门、防撞隔离网和烟雾隔离 障的正确使用方法。8.4 飞机地板和集装器底板的载荷限制如果承运人将货物直接放在飞机的地板上,则手册应 给出飞机地板的载荷限制,这些限制为面积载荷或线性载 荷限制。如果集装器制造商提供了集装器底板的载荷限 制,那么手册中也应考虑这一限制。此外,
9、手册中还应考 虑在货物产生的载荷超过这些限制情况下,分散该货物重 量的方法。8.5 飞机的重量限制手册应考虑飞机的货位、地板、分区和货舱的重量限 制,以及确保操作人员不会突破这些限制的措施。8.6 飞机重心范围的限制手册应考虑飞机重心范围的限制,以及货位的纵向、 横向和立向的重心限制,还应考虑确保操作人员不会突破 这些限制的措施。8.7 货物接近通道手册应规定建立货机主货舱货物接近通道的方法,以 便机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接近那些需要接近的货物,例如 某种危险品或活体动物。8.8 防止飞机损坏手册应提供相应的措施,飞机货舱应标注高度警示 线,以确保在货物装卸期间,不会损坏货物装载系统、货 舱衬板、
10、烟雾探测器、照明装置、灭火剂喷嘴和其他类似 设备。8.9 飞机受损情况的通报承运人应在其手册中提供一定的方法,以便能够向飞 行机组成员或具有授权的维修人员通报货舱、货物装载系 统、防撞隔离网或烟雾隔离障及有关部件的缺失、破损或 失效的情况。手册中应包含一般性指南或清单,清单中指 明货物装卸人员应向飞行机组成员或具有授权的维修人员 报告的项目明细,例如货舱液体渗漏,货舱衬板上的洞,以及破损或丢失的货物装载系统固定装置、滚轮、防撞隔 离网和烟雾隔离障等。8.10 货物的间隙承运人的手册应规定货物和飞机系统与结构(例如货 舱衬板、照明装置、灭火系统和烟雾探测器)之间的最小 间距要求。8.11 货物装
11、载系统手册应给出正确使用货物装载系统来限动集装器的方 法。8.12 货物装载系统之外的限动装置这类设备通常包括限动散装货物、集装器或特殊装载 货物的系留带、网套和绳索等。承运人应提供这类设备的 使用、存储和状态可用性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8.12.1 应确保这类设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说明限 动方法和设备使用数量。8.12.2 应确认常规的可用性检查,并识别和拆除任何 不可用或过期的限动装置。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了失效 的限动装置,手册还应提供处理流程。8.13 散装货物手册应考虑有关措施,以确保承运人将散货正确地装 入飞机散货舱。可通过射频识别或视觉识别等方式对散装 货物进行有效识别,以
12、便实现散装货物装卸过程的全流程 跟踪。8.14 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有些货物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或独特的程序,以在装 卸期间或在飞行中保护货物或飞机。承运人的程序应包括 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可能包括以下货物:8.14.1 重心偏移货物;8.14.2 超重货物;8.14.3 探板货物;8.14.4 超大货物;8.14.5 尖锐或锋利的货物;8.14.6 用板条箱包装的重型机械;8.14.7 卷筒或线轴;8.14.8 机动车辆和其他带轮子的货物;8.14.9 高刚性货物(TRC);8.14.10 没有完全受到货物装载系统限动的货物;8.14.11 人类遗体;8.14.12 食品、饲料;8.14.13
13、邮件;8.14.14 危险品(符合CCAR276部);8.14.15 主动式集装器;8.14.16 温控集装箱;8.14.17 活体动物;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航空器重量与平衡控制规定客舱装载货物运输(运行安全通告)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术语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4 .术语和定义4.1 装卸服务提供者:具体从事航空货物和邮件装卸 相关工作的单位,可以是承运人、兼具机场管理机构身份 的地面服务代理人或单一身份的地面服务代理人。4.2 集装器识别代码:由国际航空运输
14、协会规定的表 示集装器类型、规格和所属人等信息的一组代码。4.3 集装器及散货拖斗挂牌:拴挂或袋装在集装器或 散货拖斗外面的,提示航空集装器或散货拖斗的设备号、 重量、内装物的性质、流向、目的站、运输航班、日期等 信息的标牌。4.4 货物装载系统:安装在飞机货舱地板上,用于限 制航空集装器对抗地面和飞行负载的设备,包括除系留带 之外的滚轮、滑轨、边轨、卡锁等用来固定在飞机结构上无线射频识别(RFID)货物。附录C货物支撑对重量超过飞机地板或集装器底板承重限制的货物需 要使用支撑技术,例如在货物和飞机地板之间加一层质地 较硬的垫板,用以分散货物对飞机地板的作用力。手册应 说明的内容包括:C.1可
15、用于支撑的材料(如厚木板或胶合板);C.2支撑重量(必须包括在总重中);C.3用于确定支撑材料面积及厚度的办法或计算方法;C.4将支撑材料运用到货物上的方法。附录D货物阻挡和支架固定某些货物可能需要在使用限动装置(网套、系留带和 其他固定设备)之前将其稳定住(例如,大型电缆卷轴、 机动车及其他装有轮子的货物等),应使用阻挡和支架固 定技术使这类货件稳定下来。手册应说明的内容包括:D.1可用于阻挡和支架固定的材料(例如厚木板或胶合 板);D.2支撑重量(必须包括在毛重中);D.3用于确定阻挡和支架固定材料的数量及厚度的办法 或计算方法;D.4将阻挡和支架固定材料运用到货物上的方法。附录E中转运输
16、有联程业务的承运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规定建立中转货 物的接收标准,或者声明不接收中转货物。手册至少应当 包括:E.1货物检查(现场检查),包括集装器的可用性检 查;E.2确定集装器和机型的适配性;E.3如果有条件,进行特殊装载货物的检验和确认。附录F装卸业务操作科目的培训内容F.1货物装载系统应向工作职能涉及安装在飞机货舱地板上用于限动集 装器的设备的人员提供货物装载系统培训。货物装载系统 通常由滚轮、滑轨、边轨和卡锁等组成,用于将集装器固 定到飞机结构上。应根据培训大纲对人员进行培训,其中 包括以下适用的程序:可用性检查,包括对损坏或丢失的限动装置的上 报、记录;装载程序及其对飞机性能的影响;限
17、动要求;承运人各种机型的限动系统。F.2货物组装所有参与货物组装的人员都应接受适合其职能的货 物组装培训,货物装载上飞机前应由训练有素的人员进 行检查。培训要素包括:集中载荷;集装板载荷限制;限动;集装器和限动装置的损坏限制;飞机与集装板和网套与集装板的适配性;危险品的组装;称重;正确的集装器布局;在特定飞机上使用的重心偏移、分析和授权;如何组装一个符合重心控制要求的集装器;组装使用的文件。F.3集装器工作职能包括确定集装板和网套组合的适配性(根据承运人手册)、集装板和机身适配性以及货物 限动装置(例如,系留带)的人员应接受这些领域的 培训。培训要素包括:集装器识别(这应包括对特有的集装器的审
18、查,并 识别未经授权装载到飞机上的集装器的风险);集装器中的空隙;货物轮廓;集装器挂牌;集装器重量限制;可用性检查;集装箱紧固组件;网套在集装板上的紧固;塑料布等防水材料的铺设要求。F.4集装器维护人员应接受运营人或制造商 维护计划的培训,包括:验收检查;常规检查;损坏限制;修理;维护记录;恢复使用。F.5.特殊装载货物分析职能(SCAF)培训要素(如 适用)超长刚性货物(TRC):确定超长刚性货物 (TRC)、装载程序和限动方法;易碎/可压缩货物:确定易碎/可压缩货物的要 求、使用情况和程序,并提供培训说明;特殊装载货物运输程序;F54熟练掌握承运人重量与平衡手册的适用内容;以 及承运人手册
19、。F.6.装卸所有参与货物装卸的人员都应接受适合其职能的培 训。这包括有货物操作职能的人员,该职能包括货物地 面运输、货物上下飞机的移动、或使用适当的装置和设 备移动或固定飞机上的货物。如果适用,装卸培训的要 素可能包括:门槛护板;尾撑;防止机尾倾覆;飞机舱门、防撞隔离网和烟雾隔离障;飞机地板和集装器底板的载荷限制;飞机的重量限制;飞机重心范围的限制;货物接近通道;防止飞机损坏;飞机受损情况的通报;货物间隙;货物装载系统;散装货物;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垫板的使用;阻塞和支撑;危险品;易碎货物;材料处理设备;装卸机应急处置。F.7.监装监卸培训要素如下,如果适用:附录F各部分;中转;航空货物操作
20、;货物装卸文件;装载计划;公司物资(如航材等)监装监卸应急处置。的组件。4.5 系留带:在飞机货舱或者集装器内系留货物的, 由尼龙带、锁扣、紧固器等部件组成的系留组合。5 .承运人要求5.1 承运人应当配有专职负责的人员或部门,根据安 全、服务指标及运行实际,在相关手册中明确对装卸服务 的培训要求、外委政策、管理程序、工作标准与规范等内 容,并向装卸服务提供者提供最新手册或手册修订本。5.2 承运人部分或全部外委航空货物和邮件的装卸服务 时,应当向委托方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并对其操 作的安全性负责。5.3 承运人的工作手册应涵盖货物组装、机坪装卸、货 物支撑、货物阻挡和支架固定、特殊货物
21、、中转运输、恶 劣天气时、客改货机型(如适用)等货物装卸的规定与要 求,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至附录E。5.4 承运人应在新开航线时对装卸服务代理单位的保障 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其进行至少两年一次的定期评估,以 确保所有装卸相关操作人员遵守承运人的操作规定。6 .装卸服务提供者要求6.1 应对货物、邮件装卸相关活动制定和保持标准操作 程序。这些标准操作程序都应包括在装卸服务提供者的操 作手册中,并经承运人认可,作为承运人手册的补充。6.2 应按需修订操作规范与程序,确保其时效性与可操 作性,并做好员工培训与业务监督。6.3 应对组装与装卸工作中的冒烟、起火、爆炸、包装 泄露、动物逃逸、设施设备故障等
22、突发情况,制定应急处 置程序。6.4 应做好对装卸工作的视频监控,特别要加强对航班 配运货物、邮件的组装、称重、空侧待装货物存放区、场 内运输路线等隐载事件易发区域的监控。6.5 应对称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计量管理部 门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使用、校准和验证称重设备,确 保称重设备的准确性。7 .组装作业要求7.1 在进行货物、邮件组装作业前,应按承运人要求对 集装器及配套设备进行检查和处理,确保设备符合规定, 集装器识别代码能正常识别,否则,集装设备不可使用。7.2 应按承运人要求组装集装器,集装器上的货物、邮 件及支撑材料(如适用)不能超过承运人给出的载荷限 制,组装后集装器的重心应
23、在限制范围之内,否则不能装 机。7.3 使用集装器上的系留带等装置限动时,其数量和限 动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7.4 使用集装板组装时,应将网套(如适用)正确固定 在集装板上,并按适航要求确认网套与集装板组合、集装 板与飞机货舱等适配性,组装后的集装板轮廓要符合相关 规定和承运人要求,否则不能装机。7.5 使用集装箱组装时,组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承 运人要求封闭或锁定集装箱。7.6 超大、超重、不规则以及危险品等特殊装载货物应 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组装并固定完好。7.7 散货舱货物应按承运人要求分散该货物重量,满足 飞机地板的载荷限制,并按相关规定组装散货拖斗。7.8 应逐一对组
24、装后的集装器或散货拖斗进行称重,核 对集装器、货物、邮件及支撑材料的重量,精度和误差要 满足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否则不能装机。7.9 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对组装后的集装器或 散货拖斗的组装质量进行检查,包括轮廓、网套、设备边 缘翘起高度等,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装机。7.10 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为集装器或散货拖 斗制作和放置挂牌(或等效的醒目标识、电子挂牌),反 映设备识别代码、航班号、目的站、货物重量、设备总重 (包括集装器、支撑材料、货物和邮件重量)等信息。7.11 可采用物联网、信息化等技术,及可重复使用的 环保材料等进行组装作业,以提高工作效率、节能减排。8 货物交接作业要求
25、8.1 交接时应观察集装器及散货拖斗上的货物、邮件是 否异常(如液体渗漏、集装板轮廓变形不适航等),如有 异常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记录、上报、处理。8.2 交接时应核对集装器及散货拖斗挂牌各项内容与装 机单、设备和货物交接文件等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不能装 机,并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记录、上报、处理。8.3 开展交接作业时可采用信息化技术和电子记录。9 ,机坪装卸作业要求9.1 应配备与货邮业务量相适应的装卸人员和设备。9.2 装机前应对货物、邮件和集装器进行检查,核对信 息,发现异常情况(如货物破损、集装器变形、锁扣损坏 等)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上报、记录、处理,对不 符合装机要求的货
26、物或集装器不能装机。9.3 在装机前、卸机后应进行货舱目测损伤检查和清 舱,发现异常情况(如货舱破损与划痕、货物装载系统损 坏、货物或物品遗漏等)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上 报、记录、处理。9.4 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使用散货舱防撞隔离网 及配套设备。9.5 应在装卸作业前获得最新版装机单、卸机单或等效 文件,并按照前述文件和承运人要求实施装卸作业;无法 实施作业时,应及时报告监装监卸人员。9.6 对有压舱要求的航班,特别是需要倒舱的过站货机 航班,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进行压舱。9.7 需调整舱位时,应在收到载重平衡部门发布的最新 舱位调整通知后,按通知实施装卸作业。9.8 装卸作业中
27、遇到液体渗透等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定 和承运人要求处理。9.9 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固定集装器和散货舱内 的货物、邮件,特别是做好超大、超重、不规则以及危险 品等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在货舱内的系留限动。9.10 在主货舱装载需建立接近通道的危险品、活动物 等货物时,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的要求操作。9.11 装卸作业期间不得损坏货物装载系统、货舱衬 板、烟雾探测器、照明装置、灭火剂喷嘴、机身蒙皮等飞 机内外设备,并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保持货物及集 装器与舱壁、烟雾探测器等设备的间隔距离。9.12 机坪装卸人员应在出港航班关闭舱门前按最新版 装机单进行核对,并向监装监卸人员报告实际装载情况。9
28、.13 装卸完毕后,应进行巡舱和货舱目测损伤检查, 清点随身携带物品,检查飞机各货舱门关闭状态与地面外 来物情况,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确认完成装卸作业。9.14 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运人 要求实施装卸作业。9.15 机坪装卸时,可采用先进技术、自动化操作,包 括读取相关文件时可使用图形化的装机单和信息化设备, 采集和识别集装器、货物、邮件装卸信息时可使用视频记 录设备,并使用物联网和信息化等技术实现。10 .监装监卸作业要求10.1 监装监卸人员应为经培训合格的,并经装卸服务 提供者授权的对装卸现场实施监装监卸的专职人员,其职 责包括对航空器在地面装卸货物和邮件时的相关人员、设
29、备安排、操作流程、安全措施等进行现场监控、检查,督 促现场操作人员严格按要求实施作业。10.2 监装监卸人员应按要求做好机坪装卸情况的信息 传递,在出港航班关闭舱门前应负责按最新版装机单进行 核对,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实际装载情况。10.3 监装监卸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业务量、机型等 情况配备,并确保装卸机全过程有监装监卸人员负责监 控、检查,能够安全、有序、高效地实施装卸作业。11 .信息传递及保存要求11.1 信息传递(1)应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传递制度,确保货物、 邮件的组装信息、机坪装卸信息传递及时准确;(2)如遇装卸计划临时调整、中转备降航班等特殊情 况,应将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部门
30、;(3)提供给载重平衡部门的信息应至少包括航班号、 日期、目的站、集装器识别代码、特种货物代码及重量 (散装货物、邮件重量,装有货物、邮件、支撑材料的集 装器的总重量),使用货机时应提供集装器轮廓信息,运 输特种货物时建议提供货物品名、体积、件数、重量、散 货拖斗编号等信息。11.2 信息报告因装卸差错有可能造成不安全事件的,应按民用航 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上报。11.3 建立台账货运单和特种货物机长通知单应至少保存24个月;货 邮舱单、装机单、卸机单或等效文件、现场操作日志或记 录应至少保存3个月;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可 建立电子管理台账。12 .人员培训要求12.1 装卸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人员培训与管理的职责, 定期向装卸相关人员提供与其安全履行职责相称的培 训。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