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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word模板一一可以编辑)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9. 6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及有关建造 物、附着物的产权变更等的所有经济合同、契约、凭证等必须进行登记的 文件,均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10. 7转让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10.续期与合同终止10. 1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 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申请 续期。乙方申请续期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续期的书面申请至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 年送达甲方;(2)投资审批部门允许乙方延长
2、经营期限的批准文件于土地使用权转 让期满前 个月送达甲方。10. 2乙方提出续期申请后,甲方在转让期限届满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的租用或者使用权转让事宜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 承诺。10. 3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不续期的,乙方应将本合同第4. 1条所 定场地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该场地的,乙方 应按当时的价格继续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用。11. 4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 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届时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 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转让期满后,乙方不续期的,地面建 筑物及附着物的处
3、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1.违约责任11.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1)在乙方支付彻底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 1 条规定的时间提供场地的;(2)乙方对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的使用和处置与“出让合同”、 区建设单位规划、建造管理公约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 3条规定将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交 还甲方的;双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逾期付款不合用本条款,按照1L 4、 11. 5条处理)。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上述违约事项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日违约金为 美元;(2)
4、违约天数=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日历天数;(3)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X违约天数。11. 2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 违约金部份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 核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11. 3违约金、赔偿金至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 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方应继续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直至违约行为终止。11.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 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11
5、. 5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 4条规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 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若浮现下述情况,同时应以下列方式 承担责任:(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 本条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况发生时,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书面同 意可赋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计 个月, 宽限期内,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第H. 4条之规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 款而产生的滞纳金。(2)宽限期内,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
6、除(扣 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3)本条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具体办 法为: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扣除合同总额的30%及本合同 规定的滞纳金、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赔偿。11. 6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 1条之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工程量 的,乙方可至迟在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书面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 年。除经甲方书面允许或者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迟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释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为准),自9. 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 起,超出 个月以内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 %,超出 个月不到 年的,
7、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 %,超出 年未完成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 部建造物或者其它附着物。12. 7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或者继续履行本合同。守 约 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或者/ 和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13. 不可抗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导致不 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即将通知另一方, 并应在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的
8、公 证机构出具。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商议决定是否解 除合同,或者部份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前款所称自然灾害仅指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自然现象引 起的灾害。14. 合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3 .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合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14 .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 方应友好商议解决;商议不能解决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O15 .保密事先未经本合同对方的书面允许,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者部份条款
9、,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6 .以往协议本合同的效力超过甲乙双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 用权转让事宜或者与其相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上述协议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失效。17 .其它16.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商议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商议一致,可对本 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16. 2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双方各
10、自承担。16. 3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者 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合同有追溯力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 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16. 4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 力:(1) 区建设单位规划、建造管理公约;(2)场地位置示意图;(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图;(4) 区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5) “出让合同”(复印件)。16. 5乙方可以自由决定以美元或者人民币支付本合同6. 1条所定土 地使用权转让金,该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卖
11、 出与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若付款当日无交易,则以付款前上一个交易日 的中间价计算。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其它费用的,与前款同。16. 6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释、理解或者不符时,以中文本为准。16. 7本合同双方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自用上述方式发送通知之日起 天内,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本 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改变其通讯地址的,应于改变之日起 天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16. 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市公证处及 市房地产登记处各执 份。甲方(盖
12、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月 日 年月 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部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允许 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允许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 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 好商议,特订立本合同。1 .总则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及其它
13、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 市各开辟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 号地块内的部份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 O1.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 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2. 1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 土地开辟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2. 2乙方系经 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 的经济实体,具有 国法人资格。2.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者提供复印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1)投资审批部
14、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者提供复印件)。3. 甲方的确认与保证3. 1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 签署本合同的彻底能力。4. 2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者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5. 场地位置和面积甲方向乙方转让 号地块内的部份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工业建设用地。该场地面积共计约 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理位置详见场地位置示意图。6.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7. 1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
15、方申领的 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 年月日止。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 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8. 2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9.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6. 1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美元,平方米合计为 美元(USD)。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 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6. 2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规定的土地 使用权转让金: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后 天内,即 年一月日前支付%,计 美元(USD);本合同签
16、字日后日内,即 年一月日前付清余额 %,计 美元(USD)0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7.场地交接7. 1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 2条规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后日内,将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交接时,甲、 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在场地交接单上签字,以示场地交 接完毕。7. 2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场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进行场地交接,逾期超过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已交接。7. 3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 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
17、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 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 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8.场地基础设施、条件8. 1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包括以下部份:(1)供电、供水、电讯、煤气设施管道;(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3)道路。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点;(2)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的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埸地周边的其他基 础设施管线的接入点。8. 2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平均自然标高经过平整、 拆除地面建造物和/或者构筑物、无地下公用设施的 用地。8. 3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
18、污水管道的接口、 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设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进出道路及 场地平整之条件,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暂时用电、用水、电话 接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进红线内的工程费用和容量费用由 乙方承担。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设施部份由甲方建造,并 承担全部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8. 4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份)的乙方自用设 施部份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向有 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
19、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8. 5乙方在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内进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场地 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设施。乙方建设造成该类设施损坏 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8. 6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暂时占用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 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土地使用者的允许。8. 7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允许甲方在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埸地内的边 缘地带敷设热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体实施方案甲方应与 乙方商议。9.其它权利和义务9.
20、1乙方必须在 年月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并须在 年一月 日前竣工。9. 2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有权连 同建造物依法自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并不得与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上述事实发生时,乙方须将有关 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备案。因上述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后继者、 受让者,都是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9. 3乙方在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内兴建的一切建造和设施,包括 改建、扩建等涉及交通、通讯、消防、环保、环卫、绿化等方面的,由乙 方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乙方的上述活动应符合经政府主管 部门批准的 区的有关规划、建设单位规划、建造管理公约及各类管理要求。9. 4乙方依据本合同9. 1条所定内容转让、出租本合同第4. 1条所 定场地时,再受让人投资兴办的项目须符合 区产业导向和整体规划等要求。9. 5本合同第4. 1条所定场地边界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养护、市政 养护等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乙方应按 区市政市容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该管理费应为合理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