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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ery noble work is at first im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册J)苏州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木 早、,0型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合
2、理、有效地运作公司的法人财产,为股东获取投资回报,为国家 创造税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苏州 有限公司。(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
3、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 超越授权范围。第三十条、公司视经营需要,可设副经理。副经理协助经理 工作,当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 权。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位。监事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 建议。(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
4、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经 理提起诉讼。(七)股东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经董事会选举通过并依 法登记的董事长。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三)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 会报告。(四)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股东会义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股权转让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或者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允许。 股东应就其股东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他股 东自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视为允许转让。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度转让股东的 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视为抛却优先购买权。第三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6、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的修改不需要股 东会表决。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 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 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 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7、 资格。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先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单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
8、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浮现本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 户存储。(三)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允许,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9、允许,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允许,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10、料, 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伤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四十七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第五十条、公
11、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本,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第五十一条、公司除法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年会将会计报告送交各股 东。第五十三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每年的1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为记账本位 币。第五十四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 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五十五条、公司合
12、并、分立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三)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五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第五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 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第五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
13、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由浮现。(二)股东会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解散的其他事由浮现。第六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六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 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解认,并报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六十二条、公司可以
14、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但事 需得到股东会批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公司股 东会决议允许,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决议的表 决。该项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在合理根据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 不当,可能伤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在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第六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 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1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有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列: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应服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 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章程中涉及登 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第十章、其他第六十六条、公司成立日期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为准。
16、股东的合营期限为长期。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所有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该条款无效。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商议自愿订立,自公司设立 之日起生效。股东签名(盖章):年 月 H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日期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属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属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投资人在依法对公司出资后,取得本公司股东地 位。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公司章程(二)参加或者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 表决权。(三)了解公司经
17、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按照全体股东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优先认缴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其出资。(八)拥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九)选举和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十一)表决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事宜。(十二)在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股东会、董事会违法法
18、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会议决议。(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在公司章程、出席参加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等文件上签名、盖章。(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按期缴纳 出资。(四)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五)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 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属于本人出资部份的,补足差额,属于 其他股东出资部份的,承担连带责任。(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权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19、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七)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伤害公司利益。(八)不参预股东会对公司为本人或者本人的实际控制提供 担保的表决。(九)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公司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 利。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 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
20、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口期。(五)出资证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五条、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及本 章程行使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第十九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12月份 举行。第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股东会 会议。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 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公告形式发 送,详细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二
21、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的 股东要在会议主录上签名。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聘用)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宜。(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
22、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享有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规定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可 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 签名、盖章。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七)拟订公司全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股东会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