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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分行核心系统内部账户管理(人民币,下同),规范内部账户设置和使用,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内部账户的管理和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分行使用核心系统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机构和部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系统中开立的应收应付类账户、代理业务类账户和资金清算类账户(以下简称内部账户),具体包括以下科目开立的内部账户:(一)1520 其他应收款(二)1530 代理业务资产 (三)2610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四)2611 汇出汇款(五)2680其
2、他应付款(六)3110 资金清算(七)3150 代理业务(八)总行根据实际需要认定的其他科目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需要、资金性质、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开立、使用内部账户。内部账户开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第五条 开立内部账户,必须根据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规范选用正确的会计科目,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核算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严禁隐瞒会计事实,乱用会计科目。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全行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制订内部账户管理办法;(二)对各分行的内部账户开户申请进行审批;(三)检查、监督和指导分行内部账户的使用。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各项业务核算办法的制定,
3、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和审批。第八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分行内部账户使用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业务部门和辖属机构内部账户开立申请的审批,需总行审批的报总行审批;(二)检查、监督和指导本行内部账户的使用;(三)收集、整理和上报本行内部账户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负责本机构内部账户开立申请的提出,负责内部账户的使用、日常核对、清理。第三章 内部账户的开立第十条 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申请、使用内部账户,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不得虚报、乱报内部账户申请。第十一条 内部账户的开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总行明确要求开立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二)因管理或业务发展需要开立
4、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三)因正常会计核算需要开立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四)其它需要开立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形。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立内部账户:(一)违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定的;(二)制度未明确需开立内部账户的;(三)使用结算账户能够满足核算需要的;(四)与综合业务系统内已有账户重复的;(五)其它不允许开立内部账户的情形。第十三条 内部账户开立的审批流程(一)以下事项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完成内部账户的审批和开立:1.科目使用方法已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2.核算事项已有会计核算办法。3.核算事项没有会计核算办法但核算规则简单明确。4.相同业务在同一科目下曾开立内部账户。报分行
5、运营管理部门审批时,各分支机构应填制“xx银行内部账户审批表”(见附件),详细说明所核算的业务背景、核算依据以及拟使用的会计科目及需要开立的账号,并附相关业务协议文本等业务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将审批表传真至(或送至)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运营管理部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签字后,将审批表传真至各分支机构。申请部门(支行)收到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结果后,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处理。审核不通过的申请部门(支行)严禁私自开立账户。审核通过的,申请部门(支行)复印经分行运营管理部签注意见的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开户柜员完成系统处理后,在审批表“系统处理结果”栏填写处
6、理结果,一联做开户凭证附件装订当日凭证,一联与申请部门(支行)填制的纸质审批表及相关附件专夹保管备查。申请部门(支行)完成账户开立后,分行运营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分行运营管理部签注意见的审批表进行内部账户启用。并在审批表上注明处理结果后,审批表复印件作为账启用凭证附件装订当是凭证,原件专夹保管备查。(二)对于科目使用方法未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总行暂未制定会计核算办法、核算规则较复杂的、既往未在该科目下开立内部账户的,内部账户的开立应报总行审批。报总行审批时,各分支机构应填制“xx银行内部账户审批表”(见附),详细说明所核算的业务背景,拟使用的会计科目,并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以及协议文本等资料
7、,报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运营管理部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总行运营管理部接到申请后,首先提交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拟使用会计科目的合理性及出具意见,由计划财务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分支机构申请核算事项是否能够使用内部账户进行最终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的内部账户开立操作及要求比照第(一)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的操作流程办理。(三)对于所核算业务我行未设置相关会计科目的,应首先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增设会计科目。具体流程参照计划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理“xx银行内部账
8、户审批表”。各分支机构提交的开户申请,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完成审批后交分行并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启用。总行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开户申请,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比照分行审批流程办理。对于各级审批部门不同意开立内部账户申请的,及时退回,并注明原因和要求。第十五条 内部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账户名称,已开立账户相关业务结束后及时销户,有新业务发生时开立新账户。对业务性质一致、事项明确在内部账户过渡的业务,可使用一个内部账户。第十六条 对于核算临时业务事项的内部账户,该事项完毕应立即办理销户。对于核算某类业务的内部账户,在该业务停办以后一个月内完成内部账户的销户。内部账户的销户按照业务发生实际由各核算机构自行完成。内部账
9、户销户时,也应填制“xx银行内部账户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操作人员完成销户处理后,注明处理结果,一联作凭证附件装订当日凭证,一联专夹保管备查。第十七条 总行将在系统中建立内部账户开销户登记簿,对内部账户的开立、修改、撤销以及审批情况进行登记。各分支机构及分行运营管理部留存的内部账户开立(销户)资料,应定期(按年)整理、装订、归档,内部账户开立(销户)资料要比照会计档案的相关要求做好妥善保管。第四章 内部账户的使用和核对第十八条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会计科目说明中规定的科目核算范围使用内部账户,严禁乱用、错用内部账户进行核算;不得指使、授意经办人员违规使用
10、内部账户。第十九条 内部账户应依据合法有效的业务凭证和真实的业务背景进行账户处理,并在核心系统中选择正确的交易代码记账。有摘要的,要在摘要内注明记账内容。第二十条 内部账户使用遵循的规则:(一)资产类内部账户,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备抵类除外)。(二)负债类、权益类内部账户,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三)损益类内部账户,收入类应在贷方发生,余额反映在贷方;支出类应在借方发生,余额反映在借方。此类账户仅在损益结转时反方向发生。(四)表外内部账户,按照收付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五)业务发生时必须全额入账,不得轧差后进行账务处理。(六)不得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应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的业务。(七)不得使用内部账户
11、为客户垫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可以垫款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使用目前已开立的内部账户,必须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内部账户使用机构应加强内部账户清理工作。对核算业务已终结或长时间内未发生账务、且已确定不再使用的非标准内部账户应及时进行销户。第二十三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属营业网点内部账户清理和销户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对内部账户要进行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账簿核对相符。(一)每日核对账户:系统自动挂账账户、应收及应付账户、应解汇款和临时存款账户、汇出汇款账户、代理业
12、务账户以及每日余额必须为零的内部账户和其他过渡性账户等。(二)定期核对的内容参照xx银行温州分行银企对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 内部账户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 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应全部纳入运营业务检查及事后监督范围。第二十六条 业务检查及事后监督人员根据内部账户审批表及相关业务凭证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是否符合规定;(二)内部账户的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三)内部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第二十七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对辖属机构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是否符合规定;(二)
13、内部账户的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三)内部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相关制度要求;(四)内部账户是否按要求进行账务核对;(五)闲置的内部账户是否按要求及时清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内部账户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对之前违规开立和使用的内部账户,应及时整改清理。现行制度有规定的按制度规定处理,现行制度未规定或规定不清的应报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处理,超过分行权限的报总行审批后再处理。第二十九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不定期对分行内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对于仍存在违规开立和使用内部账户的,每发现一户在分行分类考核评价中扣5分,并纳入分行的KPI考核。对被总行考核扣分的,分行将在支行分类考核评价和营业室经理考评中扣10分,情节严重的,当年考评直接为不合格。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