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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防控工作力度,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增强员工案防意识、制度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和督促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案件防控及违规积分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规积分管理是指对员工违反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按照制定的违规积分标准对有关违规责任人实行累计积分管理。第三条 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错罚相当、惩教结合;(三)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四)奖惩并举、鼓励自查自纠。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外部监管机构检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二)本行内部各级检查、监测及日常管理中认定的违规行
2、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规和制度,是指适用于本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的行为准则、行为守则、职业操守及本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责任人,是指在本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和制度的行为实施者、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或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监督者。本办法所称违规积分标准,是指总行根据法律和制度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按照风险程度和违规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分值的积分条款。第六条 违规积分管理工作由总行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总行纪检监察办公室、各分支行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部门为本单位积分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员工违规积分的管理;
3、总行、各分支行业务管理和检查部门具体负责本业务条线积分认定工作。第七条 员工的违规积分不得替代按照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应对其进行的处理。第八条 我行已建立员工违规积分管理系统,总行及分支行相关部门以及员工应通过规范使用该系统开展积分认定、积分应用等工作,并通过系统统一记录、收集、计量和分析违规积分信息。第二章 积分规则第九条 违规行为按性质和后果分为1至4级,轻微违规行为为1级;一般违规行为为2级;较严重违规行为为3级;严重违规行为为4级,对应违规积分标准值分别为:0.5-2分、3-5分、6-9分、24分。第十条 对同一次检查发现同一人在不同时段的相同问题只作一个问题进行积分。第十一条 不
4、同检查发现的同一人同一问题,已经积分的不再重复积分,但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除外。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若涉及多名责任人应当分别积分。第十三条 员工已正确履行本岗位职责,仍未能阻止违规行为发生的,对尽责履职人员应当免予积分。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积分。(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害较小且能够主动补偿或补救的;(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三)主动报告违规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分损失的;(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五)自查发现案件或案发后积极提
5、供有价值破案线索,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六)其他具有从轻、减轻积分情节的。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重或加倍积分。(一)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一年内发生同类同质违规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三)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失效的;(四)在应对检查监督或责任认定中推卸责任、弄虚作假的;(五)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的;(六)隐瞒违规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的;(七)对发现问题明知有积分标准却不对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九)其他
6、具有从重、加倍积分情况的。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当事人可提出冲减积分申请,经所在单位以及积分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积分管理部门可对该员工本积分周期内已发生的违规积分进行部分或全部冲减,每人每年累计给予减免的积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一)提出加强内控管理和案件防范工作建议被一级分支行或总行采纳的;(二)发现并及时反映或制止他人违规违章行为,避免风险扩大和损失的;(三)对防范和堵截外部欺诈、内部经济案件有重大贡献的。第三章 积分认定第十七条 积分认定遵循“谁检查、谁认定、谁记录”的原则,进行积分认定的单位统称积分认定部门。第十八条 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由
7、总行或分支行的主办或牵头部门进行积分认定;总行及分支行各部门的检查(含日常管理、监测以及事后监督),由各检查部门进行积分认定。积分认定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员工违规积分认定表,在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违规积分管理系统,由积分管理部门通过该系统发送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将积分情况告知责任人。第十九条 员工对违规积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议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给积分认定部门申请复议。积分认定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做出复议决定。第二十条 员工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积分管理部门申请复审。总行部门
8、认定的违规积分事项,由总行积分管理部门受理;分支行部门认定的违规积分事项,由分支行积分管理部门受理。总行或分支行积分管理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要会同相关专业部门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一旦作出复审决定,即作为最终决定生效,违规责任人不可再次提出申诉。第二十一条 各级违规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积分数据,保管本单位的积分档案资料,接受员工及管理层查询并解答相关疑问。第四章 积分应用第二十二条 积分应用以年度为周期,每周期积分上限为24分。积分不结转下年度,周期内遇岗位调整,积分继续有效。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员工违规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积分达到8分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
9、其进行诫勉谈话;(二)积分达到12分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积分达到16分时,由所在分支行或总行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四)积分达到24分时,给予待岗培训处理;劳务人员可视情给予待岗培训处理或退回原劳务派遣机构。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受到待岗处理后重新上岗的员工,积分清零重新计算。待岗时间、培训安排及待岗期间待遇等由总行或分支行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待岗培训包括制度文件学习、ELearning网络课件学习、专人帮带等,由各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新入行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转岗员工在从事新岗位六个月内发生的违规积分一般不按本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违规积分作为员工个人绩效
10、考核和年度评优的参考依据,在对员工选拔任用、职务晋升时,应当将员工近三年的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第二十五条 员工符合我行内控管理奖励办法有关奖励情形的,应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各条线员工年度违规积分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总行、各分支行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检查覆盖面、检查频率等要求开展检查,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积分认定标准,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积分认定。第二十八条 总行相关部门应对条线范围内的违规积分工作加强指导,对本条线业务检查和积分认定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要求予以明确或统一。第二十九条 各级积
11、分管理部门每年应对辖内积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对不按本规定要求开展积分管理、如实进行积分认定等情况,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总行积分管理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将全行违规积分实施情况报总行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条 总行应定期对违规积分标准进行梳理更新,如遇重大制度变化应及时调整。当违规积分标准发生修订之时,新标准仅对生效日之后发现的违规行为产生效力,对于之前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由积分认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有积分标准进行认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行职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自
1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自生效之日起*农商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废止。职代会闭会期间,对本办法作不违背其基本精神的局部修订及违规积分标准的修订,职代会授权总行违规积分管理部门牵头实施。 附件:1.员工违规积分认定表 2.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 3.违规积分标准9附件1:*农商银行员工违规积分认定表检查项目名称: 检查部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违规事实积分情况责任人检查人认定人员签字备注编号分值调整情况姓名工号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注:本表由积分认定部门留存。附件2:*农商银行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编号: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检查中,发现你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违规积分标准编号为: )。根据*农商银行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决定对你进行违规积分 分。 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人(签字): 责任人签收: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栏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GRC管理系统进行签收。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GRC管理系统提出复议申请。备注:说明:本通知书由员工违规积分管理系统自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