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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明确信用评级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级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则、审慎申报、授权审批、及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规则指由总行研究、开发、调整信用评级方法和体系,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全行在该体系标准下,依托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审慎申报指各经营单位在申报客户信用评级时应严格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在模型测评信用等级时定量数据的准确,定性评价的客观真实,理性地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 授权审批指总行根据经营单位风险管理能力、业务量
2、、审批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信用评级审批权限,各级审批人应在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及时调整指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及时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保持信用评级结果的持续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的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经营单位已有确定意向提供授信额度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法人客户; (二) 各经营单位已提供授信额度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法人客户; (三) 为本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本行小企业客户评级实行层级管理、权责明确、流程控制的方式,明确评级各环节、各条线、各部门的职责,确保评级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总行授信审
3、批部门职责: (一) 负责牵头设计、开发和维护小企业客户评级指标体系、模型和参数标准; (二) 负责制定和维护小企业客户评级有关流程、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三) 负责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 (四)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小企业客户评级工作; (五) 负责小企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负责牵头拟定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批授权方案; (二) 负责小企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主要负责评级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和技术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小企业客
4、户评级工作; (二) 负责总行权限的小企业客户评级的初审工作; (三) 负责经营单位权限内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的审定工作; (四) 负责根据总行有关制度办法,结合分行、中心支行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 (五) 负责辖内小企业客户评级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六) 负责小企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负责牵头开展小企业客户评级的申报工作; (二) 负责配合开展辖内小企业客户评级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内评级基础信息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 负责小企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经营单位经营部门职
5、责: (一) 负责小企业客户评级的发起、申报工作; (二) 负责小企业客户评级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三) 负责小企业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级流程 第十一条 按照评级触发原因不同,本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分为首次评级、度评级和跟踪评级三类。 第十二条 首次评级流程 首次评级指对首次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小企业客户或首次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小企业客户进行的评级。流程为: (一)初评 1评级准备。客户经理收集客户近三的财务报表,审核后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按照本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中的指标因素,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客户相关信息的调查工作。 2模型测评。客户经理在信贷
6、管理系统内发起首次评级流程,录入相关定性评价指标,使用模型进行测评。 3形成初评意见。撰写评级申请报告,评级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客户的股本构成情况、历史沿革、主要经营活动、法人代表的主要从业经历; (2) 模型测评中定性类各项指标的选取依据与说明; (3) 申报等级及评级推翻的详细理由。 4提交初评意见。客户经理完成上述工作后,将评级申请提交至风险管理部评级审核岗。 (二) 初审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评级审核岗收到评级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选取的测评模型是否恰当。 2模型测评的定量指标是否均已计算,如有定量指标未计算应了解原因。
7、3审核客户经理评级申请报告,审核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基本内容与客户的相关影像资料是否保持一致,模型测评中定性类各项指标的选取依据是否充分可靠,评级推翻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 对于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人员应退回客户经理进行补充、修改或完善。通过审核的申请,审核人员应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经营单位负责人认定。 (三) 经营单位负责人认定 经营单位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认定,形成经营单位意见,在经营单位权限内的,由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决策最终评级;超出经营单位权限的,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四) 总行审批决策 提交至总行审批的信用评级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预审与综合授信部受理。受理后,由审核人员对经营单位的各级
8、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根据权限审批确定客户的最终信用评级。 第十三条 度评级流程度评级是根据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要求,按度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内客户进行的信用评级,度评级一一次,具体时间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统一部署。 度评级的审批流程同首次评级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跟踪评级流程 跟踪评级是当评级跟踪调整条件成立时,根据最新财务数据和基本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评定。 触发跟踪评级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客户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1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证监会、证交所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有严重的不良记录或受到相关部门的严重警告或罚款;
9、2客户涉及重大事故、经济纠纷或出现拖欠较大额度合同款、税费等;客户发生劳务纠纷,无法正常发放工资; 3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案件金额达到其净资产 50%(含)以上;客户诉讼涉及赔偿金额超过其净资产50(含)以上; 4客户涉及非法融资; 5客户开出支票遭到频繁退票或客户开出支票的收款方频繁向银行查询客户存款余额; 6客户出现环保、安全生产或食品卫生问题。 7、 当前所在行业出现重大负面政策影响,比如“双反”调查、禁止行业政策等; 8、 客户在本行或他行出现逾期本金或利息,客户风险分类下调,或者客户已实质性违约。(二)客户涉及的上述风险事项消除。 (三) 总行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及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
10、提出跟踪调整评级通知; (四) 其他需进行跟踪调整评级的情况。 跟踪评级的审批流程同首次评级的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小企业B类客户在申请授信额度之前无需单独进行信用评级测评,客户评级与小企业B类评核决策模型审批授信额度时同时自动产生。 第四章 评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是办理授信额度的前提,授信客户(不含小企业B类客户)的信用评级须达到BB 级及以上级别。未达到或无有效评级的客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为其申报授信额度。 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为小企业时,该保证人的信用评级须达到BB级及以上级别。未达到或无有效评级的客
11、户不得作为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的推翻。信用评级的推翻是指信用评级的评定人员、审查人员、决策人员对模型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当有确切充足的理由时,可以对信用评级进行推翻。当信用评级向上推翻时,推翻级次不得超过两级;当信用评级向下推翻时,推翻级次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评级有效期不超过一。 第二十条 各经营单位应将信用评级的跟踪评级与对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及时根据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要求主动发起跟踪评级的申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工作中形成的评级资料、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等属于本行商业机密,各经营单位需严格按照我行银行授信业务要
12、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档案管理,上述资料及结果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对外披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在控制范围、控制对象、控制用途、控制期限,确保本行不承担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商誉风险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行授信客户需要本行提供信用评级结果的,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与佐证材料,属下列情况的,可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一) 企业招投标行为; (二) 申请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技术资助、息税优惠、特许经营等非融资目的; (三) 其他经总行授信审批部批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负责受理辖内客户信用评级的对外披露申
13、请,在调查核实有关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后,报经营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需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证明书(见附录)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出具信用等级证明,任何分支机构、个人不得随意篡改上述格式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外出具信用等级证明所需费用,按本行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行客户评级监督与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由总行职能部门根据需要牵头组织实施,各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也应根据需要组织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客户评级的监督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客户评级政策、流程执行情况,包括权限执行的合规性、评级流程的合规性、评级范围的全面性等。 (二) 客户评级工作
14、质量情况,包括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信用分析的客观性、准确性,信用评级的连续性、有效性,等级审定的合规性、时效性,评级推翻的合理性、客观性,评级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完备性等。 第二十九条 检查中如发现客户信用等级超过有效期而未及时评定、随意更改客户原始数据、随意进行评级推翻、未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导致评级严重失实等情况,总行除追究相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外,另视情节轻重降低经营机构的信用等级审批权限。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客户评级各环节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行客户评级及授信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客户评级的申报、审查和审定工作,对工作不尽职或违规操作,导致风险事项发生的,总行将严格按照银行员工
15、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对外透露本行内部评级信息,给银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直接、间接损失的,总行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各分行、中心支行可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银行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宁银发2011509 号)同时废止。 附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证明书 附录: 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证明书 XX XX号 (招标业主名称或政府主管部门名称): 因贵单位(拟招标工程项目或政府资助优惠特许项目名称)资格审查需要,
16、兹证实 (我行客户名称) 经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 XXX 级。 本证明使用期限至 XXXX XX 月 XX 日。如在使用期限内贵单位本项资格审查工作结束或终止,无论该单位是否通过审查,本证明自动失效。 重要声明: 本信用等级为我行内部使用的评级,仅供贵单位参考,对其它任何本证明未载明的单位和用途均无效。本等级证明是我行根据该单位在本证明出具以前与我行业务往来的情况所作出的评价,我行保留在本证明使用期限内当该单位资信变化时,按照本行内部规定重新评定该单位信用等级的权利,任何行为后果在于当事人独立判断决策,与本证明和本评级无关,我行概不负责。 本证明由签开行加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发证单位:银行_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