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保理业务产品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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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由战略管理部编制)进口保理业务产品方案产品类型:创新型产品产品牵头责任部门:环球交易服务部产品经理/联系方式: 蒋燕 3378曾令琤 2032 产品开发团队成员:信贷审查部:戴婉姝风险管理部:马文博、许玮法律合规部:何平、尹维涛、陈雯总行单证中心:孔敏仪计划与财务部:叶艳芬方案提交人/联系方式:蒋燕 3378方案提交确认人原则上为产品牵头责任部门负责人:杨悦产品方案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战略管理部填写)目 录1.产品推出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 8 -2.产品说明- 9 -2.1产品概述、结构及主要条款- 9 -2.2产品额度- 11 -2.2.1产品总额度- 11 -2.2.2顾客额

2、度的管理- 11 -2.3目标客户/市场与准入标准- 11 -2.3.1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 11 -2.4合作同业准入标准与审核原则- 12 -2.5产品定价- 12 -2.6产品业务数据- 13 -3.业务流程- 13 -3.1业务流程图- 13 -3.2业务受理、资信调查与对外答复- 14 -3.3应收账款受让与出账前审核- 16 -3.4账款催收- 17 -3.5付款和间接付款- 17 -3.6担保付款- 18 -3.7争议处理- 18 -3.8日常对外额度管理与还款操作- 20 -3.9展期逾期- 21 -3.10不良资产处理流程与部门职责- 21 -4.技术与运营支持- 22 -4

3、.1会计核算方案- 22 -4.2系统支持方案- 24 -4.3其他所需运营支持- 24 -5.合规/法律审核- 24 -5.1监管规定及依据- 24 -5.2合规性/法律审查- 24 -6.应急处理预案- 24 -7.市场营销方案- 24 -7.1市场情况概述- 25 -7.1.1同业竞争与市场份额- 25 -7.1.2同类产品比较- 26 -7.2产品营销推广计划和营销策略- 26 -7.3产品销售渠道及销售流程- 27 -7.4产品销售/业务办理人员的资格要求、评估与管理流程- 27 -7.5产品的培训安排与要求- 27 -8.产品管理与报告- 27 -8.1业务管理部门、产品经理及职责

4、- 27 -8.2产品监控与报告需求、格式、频率、路径等- 28 -8.3产品组合监控方案(描述产品投资/资产组合的监控方案,包括产品组合回顾的职责、流程、频率、要求等)- 28 -8.4产品回顾的触发情况- 29 -8.5年审计划- 29 -9.附件- 29 -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贸易融资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填报单位:环球交易服务部 填报日期:2013 年7月5日产品结构产品名称进口保理业务模式该产品为我行自主研发、代销、合作开发或其他(需说明)其他:效仿同业做法产品结构与主要条款的简要描述定义:进口保理是指,在标准国际双保理运作模式下,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保理商的申请提供账款催收和账务

5、管理服务;或在我行核定的进口保理额度内提供包括坏账担保在内的综合保理服务。国际惯例:标准国际双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国际组织的各项国际惯例:国际保理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下简称“保理通则”,GRIF)、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E Rules)(以下简称“EDI规则”)和FCI仲裁规则(FCI Rules of Arbitration)。进出口保理商的合作通过FCI固定格式的合作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进行明确,同时还需要遵守保理商之间的其他相关约定。业务核心:在我行核定的进口保理额度内,对经我行核

6、准的合格应收账款,在未发生商务纠纷的情况下,因进口商信用风险造成应收账款到期超过90天未能全额支付,我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产品分类贸易融资类目标客户对象进口贸易项下以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为付款方式的企业。客户准入标准一、申请办理进口保理业务的进口商需要具备的条件:(1)进口商组织和管理体系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能够获取进口商财务报表及我行要求的相关信息,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7级或以上,存量客户风险分类为正常级,或能通过信用保险转嫁进口商付款风险;(3)进口商具有法人资格及进出口经营权,原则上,已在我行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进口暗保理除外);(4)进口商与境

7、外出口商非关联企业(符合我行规定的低风险进口保理或人民币保本理财质押项下进口保理除外);(5)采用主动授信模式申请进口商额度的进口商还须满足:a) 在我行信用等级不低于5级或外部公开评级信用等级不低于AAA,b,或同等级别) 进口商年进口量超过3000万美元;(6)应收账款产生于赊销(O/A)或经我行交单的D/A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7)进口商品符合进口商经营范围,不属于热炒商品、三废产品、滞销商品或质量检验标准不清晰的商品;(8)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转让限制,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二、如

8、只需提供账款催收和账务管理服务,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参照前述第一条(3)、(4)及(6)至(8)点执行。产品额度50亿元。进口保理业务纳入综合统一授信管理范畴,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普通业务额度。产品期限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且应收账款尚未过期(符合我行规定的低风险进口保理或人民币保本理财质押项下进口保理,付款期限可放宽至一年)。抵质押方式根据客户的具体授信方案确定。对于不满足我行授信要求的进口商客户,可通过信保公司承保客户进口信用风险来缓释风险。产品特点1、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受存贷比、资金流动性影响。2、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解决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促使商业交易顺利进行。进口保理类似国

9、际业务中的付款保函,但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同,且付款保函属于无条件贸易项下担保,进口保理属于有条件的贸易项下担保。3、授信方式灵活:本产品方案整合了一般传统授信、信保保理授信和主动授信方式等,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业务需求和我行风险控制要求。总结进口保理产品能够满足大、中、小型企业的不同需求,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能有效提高我行国际结算规模和中间业务收入,对带动其他业务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1. 产品推出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下面将从三个方面简述发展进口保理产品的必要性:一是该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比例逐渐下降,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信用交易在全球

10、盛行,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某些行业和地区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赊销贸易方式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我国进口商往往希望以这种方式完成境外采购。但由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付款能力的担心,赊销贸易方式往往难以被境外出口商接受,因此出口商希望能够由进口保理商来承担进口商的坏账风险。进口保理业务即是,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在为进口商核定的进口保理授信额度内,对经我行核准的合格应收账款,在未发生商务纠纷的情况下,因进口商信用风险造成应收账款到期超过90天未能全额支付,我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二是国际保理业务已有较为成熟的国际惯例和业务平台。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 Ch

11、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是国际上最大的保理商组织,成立于1968年,在全球拥有270个成员,遍布74个国家,其成员间保理业务量占据全球保理业务量的90%以上。我国已有24家银行、两家保理公司加入FCI,且我行也已于2010年加入该组织。FCI组织制定有严格的业务操作规范:国际保理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下简称“保理通则”,GRIF)、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E Rules)(以下简称“EDI规则”)和FCI仲裁规则(FCI Rules of Arbitration),所有成员间国际保理业务必须通过严

12、格遵守以上规范并在规定的系统平台EDI平台进行业务信息传递和业务处理。三是该产品能有效提高我行国际结算规模和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带动其他产品的收益。客户在我行叙做进口保理业务,可为我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保理业务手续费0.1%-2%),付款到期时,我行还可在客户授信额度内为其办理进口押汇,从而带来利息收入和国际结算量。四是进口保理有利于我行实现风险资本节约。根据巴塞尔协议和我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口保理作为银行的一项表外业务,其风险资本占用系数为50%,属于中等风险资本消耗产品。2. 产品说明2.1 产品概述、结构及主要条款2.1.1 进口保理业务包括以下两类:(一)在

13、标准国际双保理运作模式下,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保理商的申请提供账款催收和账务管理服务;或在我行核定的进口保理额度内提供包括坏账担保在内的综合保理服务。标准国际双保理业务,除了遵守国际惯例外,还需要遵守保理商之间的相关约定。(二)行内进口保理业务指保理项下的进出口保理商均由我行分支机构(含分行通过NRA账户模式)充当的业务。行内进口保理业务参照标准国际双保理运作模式运作。分行通过NRA账户作为保理商进行行内进口保理业务往来时,只能办理低风险国际保理业务。2.1.2 部分术语释义(一)坏账担保:指在我行核定的进口保理额度内,对经我行核准的应收账款,在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因进口商信用风险造成

14、应收账款到期超过90天未能全额支付,我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二)账款催收:指我行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商催收到期应收账款。(三)账款管理:指我行通过保理业务台账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提供账款到期提醒、催收、对账等账务管理服务。(四)争议:即商务纠纷,指因商务合同项下相关的货物、发票或其他合同事由,造成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与账款有关的款项主张权利所引起的抗辩)。争议发生至争议解决期间,我行的坏账担保责任暂时中止。(五)进口商信用风险:指由于争议以外的原因,造成进口商于应收账款到期后未能全额付清货款的风险。(六)进口保

15、理额度:指在提供坏账担保的情况下,我行根据出口保理商的申请,同意为进口商信用风险提供坏账担保的最高限额。进口保理额度的核准一般分为初步核准和正式核准两个阶段,初步核准指我行根据出口保理商的预申请做出的初步答复;正式核准指我行根据出口保理商正式申请做出的正式承诺。我行向所有出口保理商承诺的该进口商的进口保理额度应不超过有权审批人对该进口商核定的进口保理业务额度。(七)应收账款的受让:出口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通过出口保理商转让给我行,我行接受转让成为应收账款合法债权人的行为,此后我行享有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八)间接付款:指进口商未直接付款给我行, 而付款给出口商、出口商的代理或者出口保理商的付款行

16、为。(九)贷项清单:指出口商提出的用于扣减应收账款余额的清单。如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进口商及出口保理商接受该清单,则视同应收账款余额作相应扣减,我行的坏账担保责任也作相应减除。(十)应收账款反转让:根据国际保理通用规则(GRIF)的有关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我行可主动或应出口保理商的要求向出口保理商反转让我行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反转让后,我行的坏账担保责任随之解除。(十一)进口暗保理:指出口商或保理商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事宜通知进口商,而待账款逾期超过我行与出口保理商约定时间后仍未获买方足额支付时,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进口商。2.1.3进口保理的授信模式(一)一般授信模式:

17、指对于我行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进口保理业务,由进口商提出授信申请,我行根据进口商资信、财务状况按照普通授信业务为其核定进口保理额度,我行须与进口商签订授信协议。(二)信保合作授信模式:指对于我行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进口保理业务,我行通过向合作保险公司(如中信保等)申请对进口商信用风险加保的方式,核定进口商的进口保理额度,我行须与进口商签订授信协议等法律文本。(三)主动授信模式:指对于我行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进口保理业务,无需进口商向我行提出授信申请,我行根据境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主动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核定进口保理额度,无须与进口商签订授信协议。同时,人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应参照xx银行

18、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管理办法中要求执行。2.2 产品额度2.2.1 产品总额度在产品发展初期阶段,同时考虑到客户有办理低风险进口保理业务需求,暂设定本产品信贷额度为50亿元。2.2.2 顾客额度的管理一般授信、信保合作授信及主动授信模式下的进口保理额度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占用进口商在我行的普通业务额度。对于已核定进口保理额度的进口商办理进口保理,我行可直接扣减其进口保理额度;对于有进口押汇、进口项下非融资性保函(具体可包括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额度的进口商,也可以根据客户需要直接占用其押汇、保函额度办理进口保理业务(具体额度调剂流程按照关于贸易融资业务品种排序有关规定的通知(xx

19、银发2013225号)的规定执行)。2.3 目标客户/市场与准入标准2.3.1 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1)进口商组织和管理体系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能够获取进口商财务报表及我行要求的相关信息,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7级或以上,存量客户风险分类为正常级,或能通过信用保险转嫁进口商付款风险;(3)进口商具有法人资格及进出口经营权,原则上,已在我行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进口暗保理除外);(4)进口商与境外出口商非关联企业(符合我行规定的低风险进口保理或人民币保本理财质押项下进口保理除外);(5)采用主动授信模式申请进口商额度的进口商还须满足:a) 在我行信用等级不低于5级或外部公

20、开评级信用等级不低于AAA,b或同等级别) 进口商年进口量超过3000万美元;(6)应收账款产生于赊销(O/A)或经我行交单的D/A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7)进口商品符合进口商经营范围,不属于热炒商品、三废产品、滞销商品或质量检验标准不清晰的商品;(8)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转让限制,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如只需提供账款催收和账务管理服务,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参照前述第一条(3)、(4)及(6)至(8)点执行。2.4 合作同业准入标准与审核原则进口保理业务中合作的同业主要指与我行签订有保理合作

21、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的境内外保理商。原则上,我行只与FCI成员进行国际保理业务往来。2.5 产品定价2.5.1 进口保理费用包括保理费、发票处理费和电汇费等费用。保理费:转让发票的总金额保理费率。保理费率按我行对外公示的国际保理业务手续费标准执行。发票处理费:按转让的发票张数计收,计收标准为按不超过我行对外公示的复杂单据处理费标准执行。电汇费: 是指在对外汇款时,我行按照正常电汇收费标准收取的电汇费。以上收费标准如遇总行调整,按照我行对外公示的最新标准执行。2.5.2 保理费的定价原则(一)如提供坏账担保服务,需综合考虑进口国国家风险、进口商资信实力、交易量、付款

22、期限、信用保险公司费率等确定保理费率,原则上应在0.3%2%的范围内掌握。(二)如提供单项催收服务,进口保理费率原则上在0.1%0.5%的范围内掌握。(三)进口保理费根据出口商向我行转让的应收账款总额为基数,无论相关发票项下应收账款是否经我行核准。2.6 产品业务数据我行暂无进口保理业务发生。3. 业务流程3.1 业务流程图3.2 业务受理、资信调查与对外答复3.1.1业务受理(一)单证中心在EDI系统中收到出口保理商发来的“出口商信息”、“进口保理预申请”或“进口保理正式申请”,首先审核申请报文内容,然后根据客户所在地或开户情况将进口保理业务通知书(附件1)通知到客户所属的分行,受理业务的分

23、行进行额度审批。(二)如我行仅提供催收、账务管理服务,经办分行可决定是否直接提供账务管理和催收服务,下述第3.1.2条不适用。3.1.2资信调查及授信审批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经办行业务人员收到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后,如查实进口商在我行尚未核定进口保理的额度(或其他可用于叙做进口保理的授信品种额度),经办行业务人员须主动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及我行授信所需的其他资料,形成资信调查和授信报告,并按照一般信贷业务授信权限报批。(一)一般授信模式下,按我行一般信贷业务发起流程进行授信报批。(二)信保合作授信模式下,经办行根据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向信用保险公司申请调查进口商

24、的资信情况,如保险公司对进口商信用风险予以承保,我行可在保险公司承保限额内为客户审批进口保理业务额度。(三)主动授信模式下,授信审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收集进口商授信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我行难以取得进口商客户的全部申报资料,申报单位应取得该客户的成立时间、股东背景、主营业务、市场地位、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有助于充分说明其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及偿付能力的真实的信息,具体可通过收集公开信息、外部评级、工商查询等渠道查询获取相关资料信息。2、主动授信调查报告内容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进口商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性质、股东背景、目标市场份额等;(2)客户所处行业的类别、景气度

25、、竞争力、市场竞争程度、业务需求和发展前景等,判断企业的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3)客户销售规模、产品竞争力、流动性水平、负债水平、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用等,判断进口商的付款能力。3、主动授信申请的审批有权审批人应对进口商资信条件、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其销售规模、市场行情、交易模式以及境外出口保理商的信用额度申请信息,核定合适的最高坏账担保限额。原则上,最高坏账担保限额进口商对该出口商当年签订的全年商务合同总额*(账期/360天)*1.5。3.1.3对外答复经办分行应在收到出口保理商发来的额度申请后10天内向单证中心提交对外答复的任务。如无法按时回复,也应按时向单证中心说明原因。单证

26、中心根据分行任务申请进行对外正式答复前,需确认分行已完成额度审批的授信流程。我行对外正式答复额度核准之前,分行应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核实境外出口保理商已与我行签订保理合作协议。(一)在仅提供账款催收和账务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分行经分析、判断以确保我行有能力提供账款催收和账务管理服务后,按规定时间通知总行单证中心在EDI系统中处理申请回复和报价。(二)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分行反馈受理结果。经办行业务人员在收到进口保理业务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信贷审查部核定进口保理额度(即承担的坏账担保额度)的审批结果,出具进口保理业务分行受理结果通知书(见附2),通知总行单证中心。

27、单证中心将分行审批结果通过EDI系统反馈给出口保理商(额度核准及报价或拒核)。对外核准的额度有效截止日须提前于审批人核定的有效授信额度截止日前30天,便于我行可按国际惯例受让额度到期或取消前30天出口商产生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额度正式核准后,我行向出口保理商提供我行的保理介绍函(Introductory Letter)和转让条款(Assignment Clause)(见附3)。进口暗保理业务,还须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代分行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相互保理协议补充协议(Supplemental Agreement),约定我行执行催收的具体时间及其他事项。3.1.4 签订合同出口保理商确认与我行合作进口

28、保理业务后,在一般授信和信保合作授信模式下,我行须与进口商签订授信协议。同时,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手续,也可在首笔出账前进行一次性转让登记,并打印登记成功页面交分行信贷管理部出账前审核。3.3 应收账款受让与出账前审核3.2.1 在提供账款催收和账务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单证中心收到出口保理商发来的转让发票通知后,将打印EDI报文并通知经办分行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5),由经办分行业务人员提交给进口商。同时,经办分行应做好台账登记。3.2.2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单证中心在EDI系统收到出口保理商发来的

29、发票转让通知后,即通知分行后续业务处理。分行打印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5),由经办行业务人员提交进口商,并取得进口商的债权转让确认回执。我行认可的有效通知方式还包括邮寄送达方式和公证送达方式:1、邮寄送达的办理要求:必须通过中国邮政EMS进行邮寄;在EMS邮件详情单上选择“文件资料”,并在邮寄内容一栏注明债权转让通知书名称和主要内容,如“出口商(名称)对贵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xx银行”向邮政部门索要邮费发票,并妥善保管;及时向邮政部门查询、索要进口商签收EMS的回执复印件;2、公正送达的办理要求:债权转让通知书本身真实性的公证;对送达通知内容的公证;对送达程序的公证。进口商确认债权转让后,分行

30、即进行进口保理出账审批(见附6进口保理业务出账审批表)。进口暗保理业务只有在转为公开型进口保理业务以后才通知进口商确认债权转让。3.2.3注意事项(一)分行如发现任何影响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应收账款转让有效性的情况,须立刻通知总行单证中心洽出口保理商核实。(二)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分行如发现出口商存在未将与进口商之间交易的赊销项下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的,应及时通知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和单证中心,由总行洽出口保理商进行核实和补救,必要时可采取取消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等补救措施。(三)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如出口商向我行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超过剩余额度,对于超额度的部分,我行仅作催收处理,不

31、承担坏账担保责任,同时经办分行需做好台帐登记工作。3.4 账款催收3.3.1 催收的处理流程(一)账款到期日前510天,经办行业务人员提醒进口商账款的到期时间和金额。(二)账款到期前2天内,分行应打印应付账款到期通知书(见附7)。账款到期时,经办行业务人员向进口商提交应付账款到期通知书,提示其尽快付款。此后,每隔15天催收一次。(三)应收账款逾期30天后,经办行业务人员向进口商书面提交逾期账款催收函(见附7);逾期60天后,应向进口商声明如不尽快付款我行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如进口商拒不付款且无正当的理由,经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知总行单证中心取消该进口商的进口保理额度,总行单证中心审核分

32、行申请后将取消额度的EDI报文发送出口保理商。分行业务部门应同时通知分行信贷管理部,将该客户列入预警客户进行管理,并通过法律途径对进口商进行追索。(四) 进口暗保理项下,超过出口商自主催收期后,催收程序按照本条(三)执行。3.5 付款和间接付款3.4.1 付款的处理(一)收到进口商付款授权,如为汇出汇款申请书、转账支票等,经办行应按汇出汇款审核要求审核业务凭证(含验印、汇路等)等无误后;发起付款任务。如进口商有融资需求,须在担保付款期以内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分行按照进口押汇规定处理,融资发放后,发起付款任务。款项汇出后,经办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报送手续。3.4.2 间接付款的处理(一

33、)经办行获悉间接付款情况,须立刻通知总行单证中心。总行单证中心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向我行发送间接付款通知确认后,我行解除坏账担保责任。间接付款确认后进口保理额度恢复。同时,分行打印直接付款提示函(见附8),交由经办行业务人员送达进口商, 提醒其注意避免再次发生间接付款。(二)如我行与出口保理商协商同意采取间接付款方式,分行收到出口保理商发送的间接付款通知后,无须向进口商提交直接付款提示函,但经办行业务人员须向客户出具应付账款一览表(致进口商)(见附9)。(三)进口暗保理转为公开型进口保理以后,按本条(一)、(二)程序处理。3.6 担保付款3.5.1 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账款到期9

34、0天后,进口商不能全额支付账款,且无争议发生,我行需履行担保付款,办理流程如下:(一)垫款流程: 进口保理项下垫款业务流程参考信用证项下垫款,经办分行提交付款任务,注明垫款支付。 (二)对外担保付款:经办行在单证系统中发起“汇出汇款”交易,备注“进口保理项下担保付款”。总行单证中心审核分行申请并确认已到担保付款期,按正常汇出汇款处理程序办理对外支付。(三)国际收支申报:对外付汇付款后,经办行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报送手续。3.5.2担保付款后的管理和清收。进口保理业务发生垫款后,纳入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催收。对于发生担保付款的进口商,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进口保理业务。3.7 争议处理3.6.1

35、担保付款前的争议处理(一)进口商提出争议。进口商向我行提交进口保理争议通知书(进口商申请专用)(见附11-A)。分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单证中心提交发送 “争议”报文任务,报文发送后我行坏账担保责任暂时中止。(二)出口保理商通知争议。单证中心在EDI系统收到出口保理商有关争议的通知后,将相关报文通知给经办分行,经办分行打印进口保理争议通知书(致进口商)(见附11-B)并送达进口商, 我行坏账担保责任暂时中止。3.6.2 担保付款后的争议处理。如果进口商在我行对外担保付款后、且在应收账款到期后180天以内提出争议,分行须立即通知总行单证中心和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及时向出口保理商追索争议涉及款项,并暂

36、时中止坏账担保责任。如出口保理商拒绝返还争议涉及款项,该款项应纳入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同时我行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出口保理商进行追索,并终止与该出口保理商的相互保理协议,原则上不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3.6.3争议款项的反转让。如果出口保理商在收到争议通知后60天内未提供争议处理进展情况的任何信息,经办分行须在60天后向单证中心提交“反转让”任务,单证中心通过EDI系统向出口保理商发送反转让报文。报文发送成功后即表示我行将争议涉及的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同时冲销表外并恢复进口保理额度。经办分行打印账款冲销/反转让通知书(见附12),交至进口商,我行坏账担保责任相应解除。3.6.4争议发生后,经办

37、行业务人员应督促进口商积极与出口商取得联系,早日解决争议,并将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分行和总行单证中心和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3.6.5争议的解决(一)庭外和解或协商解决。如果争议通过买卖双方庭外和解或者协商方式解决,在出口保理商收到争议通知后的180天内,如获得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结果,应收账款被视为重新获得核准。我行收到有关争议解决的证明文件并经进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确认并留存相关证据后,经办行业务人员应要求进口商付款,如进口商无能力支付,经办行按照本方案第3.5条的规定于第15天对外垫款支付, 同时通知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如在180天内获得的争议解决结果为进口商全部解除付款责任或争议未能在180天内获

38、得解决结果,我行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我行的坏账担保责任相应解除,业务操作及账务处理同第3.6.3条。(二)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争议未能在180天内获得解决且在该期间内进口商/出口商转为提请诉讼或仲裁,或者争议未经庭外和解或协商,而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在出口保理商收到争议通知后3年内,如获得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结果,应收账款被视为重新获得核准。我行收到有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通知书后,经办行业务人员要求进口商付款;如进口商无力支付,经办行按照本方案第3.5条的规定于第15天对外垫款支付,同时通知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如在3年内获得的解决结果为进口商全部解除付款责任

39、或争议未能在3年内获得解决结果,我行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我行坏账担保责任相应解除, 系统操作及账务处理同第3.6.3。(三)折扣处理。如果争议处理的结果是部分扣减应收账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出口保理商主动向我行发送贷项清单。单证中心将相关报文通知经办分行,经办分行打印贷项清单通知书(见附13),并提交至进口商。同时,按照贷项清单的金额冲销表外,恢复进口保理额度。2.我行向出口保理商发送冲销/反转让通知。若我行需主动向出口保理商发送冲销/反转让通知,经办分行向单证中心提交冲销/反转让任务,单证中心在EDI系统向出口保理商发送反转让报文。经办分行打印账款冲销/反转让通知书并提交至

40、进口商,按照冲销/反转让的金额冲销表外,恢复进口保理额度。3.8 日常对外额度管理与还款操作3.7.1 对外额度管理进口保理额度使用期限原则上为1年。在我行正式核准额度后6个月内,如出口商未启用额度,分行确认该额度将不会启用的情况下,应向总行单证中心申请在EDI系统中发起“额度变更”报文,取消该进口保理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到期前3个月,经办行业务人员需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贸易运作情况进行重新评估,按原审批流程重新审批。审批结果确认后,向单证中心提交额度变更任务,通知出口保理商额度变更结果。3.7.2 额度变更(一)单证中心收到出口保理商发来的额度变更申请报文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分行。如需增加

41、额度、额度展期或者延长付款期限,分行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处理,并于10天内向单证中心提交相关任务将审批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操作同3.7.1)。如需取消、缩减额度,分行直接确认并通知单证中心在EDI系统发起取消或者缩减额度的报文(操作同3.7.1)。(二)我行主动取消、缩减进口保理额度。如发生以下情况,分行应立即向单证中心提交相关任务,取消或缩减进口保理额度(操作同3.7.1):1.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或者财务状况恶化,不再适合办理进口保理业务;2.进口商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和诉讼;3.进口商频繁提出虚假争议以推迟付款时间;4.进口商只支付部分账款以应付我行的催收;5.发生贷款逾期、无理拒付

42、等不良信用记录;6.进口商频繁发生间接付款超过3次(不含),经多次接洽不予改正;7.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发票到期日后60天内进口商仍未付款。3.7.3 额度取消对于出口商在接到额度取消通知前已经发运且在收到通知后30日之内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我行依然承担坏账担保责任。对于出口商接到额度取消通知后发货(以提单日期为准)的应收账款,我行不再承担坏账担保责任。额度取消后,经办行业务人员须清点尚未到期或者逾期的账款,加强催收。3.9 展期逾期进口保理业务的展期应按照我行信贷业务中关于展期的规定办理,同时展期后的进口保理业务期限不得与本产品方案的期限要求冲突。3.10 不良资产处理流程与部门职责进口保

43、理业务发生垫款后,纳入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催收。进口保理产生的不良资产由环球交易服务部(或相应业务部门)移交资产管理部负责处置。不良资产处理流程按现有相应流程操作。4. 技术与运营支持4.1 会计核算方案一、标准国际双保理业务(一)受让应收账款完成进口保理业务出账手续后,根据我行提供的担保金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699 表外配平贷:6260501 应付进口保理款项如在受让应收款项时收取保理手续费,则扣收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后续按月摊销确认手续费收入。借:222活期存款XX企业贷:2900705递延保理手续费借:2900705递延保理手续费贷:5031401 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二)进口

44、商付款借:222活期存款XX企业贷:233 汇出汇款同时根据付汇金额恢复进口保理额度并冲销表外账务:借:6260501 应付进口保理款项贷:699 表外配平按合同约定于付款时收取手续费的,还应当扣收保理手续费:借:222活期存款XX企业贷:5031401 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贷:5030220 国际结算手续费(单据处理费、寄单、电报费等) 如约定受让应收款项时收取手续费的,相关会计处理参照上文“(一)受让应收账款”相关规定。2、如进口商有融资需求,须在担保付款期以内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分行按照进口押汇规定处理账务如下。借:135 进口押汇贷:2220803其他活存借用外债及外汇贷款户借:

45、2220803其他活存借用外债及外汇贷款户贷:233 汇出汇款销记表外账务及扣收手续费分录同上。(三)间接付款我行根据间接付款金额恢复进口保理额度,账务如下: 借:6260501 应付进口保理款项贷:699 表外配平(四)担保付款在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情况下,账款到期90天后,进口商不能全额支付账款,且无争议发生,我行需履行担保付款。 借:1300106 进口保理项下垫款贷:232 应解汇款 担保付款后冲销表外账务:借:6260501 应付进口保理款项贷:699 表外配平借:232 应解汇款贷:233 汇出汇款(五)争议款项的反转让我行将争议涉及的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后,账务如下:借:62

46、60501 应付进口保理款项贷:699 表外配平(六)争议的解决1.通过庭外和解、协商解决、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我行的坏账担保责任,账务处理同“(五)争议款项的反转让”的规定。2.折扣处理。(1)出口保理商主动向我行发送贷项清单。借:6260501 应付进口保理款项贷:699 表外配平(2)我行向出口保理商发送冲销/反转让通知。借:6260501 应付进口保理款项贷:699 表外配平二、行内进口保理业务行内进口保理业务中:作为进口保理商的分行账务处理同标准国际双保理业务的有关规定;作为出口保理商的分行按xx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4.2 系统支持方案无4.3 其他所需运营支持无5. 合规/法律审核5.1 监管规定及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无禁止要求。5.2 合规性/法律审查本产品方案已通过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6. 应急处理预案进口保理业务出现纠纷或出现保付垫款的情况下,分行环球交易部应立即上报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相关纠纷及垫款情况,按总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追索垫款和其他相关款项。7. 市场营销方案7.1 市场情况概述7.1.1 同业竞争与市场份额xx年全球国际双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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