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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促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科学发展大局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按照xx科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有关公司本部,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或工作人员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以下简称信访举报)。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依纪依法,履行程序; (二)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 (四) 逐级上访,分级受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信访举报,核实和排查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 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督办向控股公司转办的信访举报,协办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有关的工作,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三) 综合研究分析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信访举报工作动态,预先防范,妥善处理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正确引导群众的信访举报; (四) 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统计工作,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信访举报
3、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五) 承办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信访举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维护检举、控告和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 要维护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经核实没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造成的影响。 各级领导应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由一名部门领导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对固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举报。控股公司应设有信访工作接待联系人员。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纪,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信访举报。 第八条
4、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或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做好信访举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应当真实、准确、规范。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 第九条 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方面转请处理的涉及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信访举报; (二) 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的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党组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组织机构,党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 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的各级组织机构或工作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
5、廉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其他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 第十条 信访人应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问题,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信访举报,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举报,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举报的,应当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集体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举报的,应当推选2至3代表。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已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复查或复核,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复查或
6、复核。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提出的信访举报,或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对重要的信访举报,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信访举报应进行登记,记录信访举报基本情况,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摘要,根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主管领导阅批后处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一) 对于署名信访举报,应认真予以核实,需要向
7、信访人反馈的,经有关领导批准,由承办人以适当方式回访或书面回函,告知处理结果; (二) 对于匿名举报,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于反映事实清楚、线索具体的,应予以核查,按正常程序处理; 对于没有具体违规违纪事实或线索的,可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暂存备查; 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属于诬告的,要追究其责任。 (三) 对于反映所属单位组织机构或主要领导人员的一般问题,视情况可责成其作出说明或书面检讨,并通过警示诫勉谈话方式,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管理范围或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对信访举报中反映
8、出来的紧急情况、重要的突发性问题,以及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予以妥善处臵,同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处理信访举报: (一) 涉及公司本部直接管理的各级组织机构、领导人员由本部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 公司本部纪检监察部门、控股公司信访工作联系人收到对上级单位组织机构、领导人员和涉及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 公司本部纪检监察部、控股公司信访工作联系人收到涉及所下属单位的信访举报,视信访问题的严重程度,一般的可转请下级有关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或转交所属单位处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
9、党组织或所属单位,责成其进行调查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也可直接或协助调查处理; (四) 重要的信访举报,应及时采取摘报或原信送阅的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不服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批准处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或部门承办。 申诉的各级组织机构或工作人员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由批准处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或部门,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决定。 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由具体承办的组织或部门答复申诉人;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
10、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 对越级上访的群众,接待人员要讲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以及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应劝其到所在单位反映情况,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接待,同时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妥善处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在上报时限要求内报告结果;上级没有明确提出上报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提前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举报,也应及时处理。 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信访举报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主要应包括:调查报告和呈报各级组织的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形成完整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承担对所属单位自办、转办、协办和督办的信访举报的监督检查职责,如发现不符合处理规定程序、原则等要求的,应将原件退回重新处理,直至办理完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