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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外呼推广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联系 地址:X联系人:X电话:X乙方:XX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联系 地址:X联系人:X电话:X (以下单方称“一方”, 两方合称“双方”)鉴于:甲方系一家XX和阅读基地的内容提供方,愿意提供合法的内容资源编辑制作“XX”产品。乙方致力于XX通信增值业务、数据业务等无线领域方向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营的企业法人,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为能充分将甲方强大的内容资源与乙方在无线行业资源进行最大化的整合,提升甲方在全国范围内数据业务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
2、如下协议条款:第1条 定义1.1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协议中:1.1.1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之正文、注解、附件、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之书面文件。1.1.2内容资源,视具体情形,是指甲方提供的,以文字、图片、音频等为表现形式的可作为手机报等特定的无线增值服务产品素材的相关资源。甲方提供的内容资源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和其他全部权利归属于甲方或授权甲方合法使用的第三方,甲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提供内容资源不得被视为甲方将内容资源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和其他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或者造成上述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和其他全部权利的归属发生变化。1.1.3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
3、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以及运营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但因甲方与运营商之间因履行合同/协议而发生的争议(指除了运营商协议中的不可抗力约定的条款以外的争议)导致的运营商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2条 合作范围、内容2.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乙双方就“XX”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且不排除甲方将内容提供给其他第三方合作。甲方负责提供“XX”产品,并支付相应酬金;乙方负责通过外呼营销方式提升XX“XX”业务数据。第3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保证提供的内容资
4、源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并保证日常维护更新工作。 3.1.2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不侵犯第三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3.1.3甲方拥有本协议项下“XX”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全部权利。 3.1.4甲方负责从XX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处结算双方收入,并按本合同确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外呼推广费用; 3.1.5甲方有权对双方开展的业务和经营方式提出建议;3.1.6甲方指定固定人员与乙方联系,负责合作业务衔接与沟通。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不得将甲方“XX”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转授权于其他任何第三方
5、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甲方的内容资源。 3.2.2乙方协助甲方进行“XX”在甲方指定区域的外呼营销推广工作; 3.2.3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区域外呼营销所产生的所有客服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用户投诉问题,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3.2.5乙方指定固定人员与甲方联系,负责合作项目衔接与沟通。第4条 收益的分配4.1结算细则:目前双方合作的是“XX”产品的外呼营销推广服务。 4.1.1外呼推广期间,结算月份数为自用户起始订购包月业务且连续订购该包月业务的月份
6、数,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乙方结算收益=新增计费用户包月业务首月应收信息费(指首月通过乙方外呼推广新增的用户数产生的信息费,其余不算)运营商支付的信息费分成比例-稽核、坏帐金额+连续订购包月业务次月应收信息费(首月通过乙方外呼推广新增的用户数中次月依然成功计费所产生的信息费,其余不算)运营商支付的信息费分成比例-稽核、坏账金额。注:1) 目前合作业务运营商支付甲方首月信息费分成比例为40%,连续订购包月业务运营商支付甲方次月信息费分成比例为40%。若因XX业务模式和政策(例如:包月产品信息费,信息费分成比例等变更)导致乙方结算收益变化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自收到XX运营商变
7、更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且信息费分成比例自变更日起以XX最新政策为准。2) 稽核、坏帐金额:以中XX公司提供的稽核、坏帐金额为准。 4.1.2合作期限内,若双方统计的合作产品/服务费数据有误差超过5%,甲方可向乙方发起对账,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账。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结算数据以手机阅读基地每月提供的数据报表及XX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最终结算金额为准。4.1.3甲方须在XX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出账后(即N+2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第N月的双方费用结算数据并进行对账确认;如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费用结算数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乙方确认收益金额的3个工
8、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且收到浙江公司该期收益后,将乙方应得结算款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4.2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支付协议有关的结算收益,若在甲方收到浙江XX公司的当期收益后,因甲方自身原因迟延向乙方支付,甲方须就迟延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浙江XX公司未及时支付当期收益或者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结算收益延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3 甲方应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公司名称:XX通信有限公司开 户 行:银行账号:X 4.4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第5条 期限和终止5.1本协议期限自2014
9、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5.2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如继续合作,各方应另行签订新的协议。5.3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5.3.1 合作期限届满;5.3.2 守约方依据第7条、第8条终止本协议;5.3.3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5.3.4 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据第8.3条款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于本协议所定义之收件日终止本协议。5.4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之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5.5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且不符合第5.3条情形
10、的,或者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不能继续实施而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视为该方违约。由于该情况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6条 保密6.1 本协议所述之保密信息系指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本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各方通过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其他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该等保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或者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目的。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6.2接受方应对该等保密信息采取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与接受方采取的保护本方保密信息的措施同等严格标准),避免其被第三
11、人取得,亦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但是在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必要限度内向各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所作之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争议解决机构、行政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作的披露不受此限,但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的,应立即通知其他方。6.3接受方可应法规、命令、传票等法律要求披露告知方保密信息(双方同意,如果告知方未能获得或未寻求保护措施,则接受方在本条规定被动情况下披露告知方保密信息可免负责任)。6.4本条规定不适用于非由于接收方的过错而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6.5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有关保密的约定继续有效
12、。第7条 违约7.1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如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或承诺,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而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合作业务无法继续进行,则构成违约。7.2 若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有权终止协议。7.3 对于因协议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均以互相合作的精神和真诚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应向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8条 不可抗力8.1若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
13、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8.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权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8.3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造成严重损失,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第9条 适用法律9.1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0条 附则10.1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
14、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10.2本协议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为有效。10.3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10.4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0.5除本协议明确载明的情况外,本协议缔约
15、各方之间不存在合资、合股、代理等关系,不因本协议之签署而达成任何类似关系。10.6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法律约束力。10.7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10.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由双方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阅读基地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昭信守!(本行以下无正文)甲 方: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XX通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日 期: 日 期:第 7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