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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兴能源发电行业信贷政策 (xx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本政策所称“新兴能源发电行业”包括“核力发电”(D4413)、“风力发电”(D4414)、“太阳能发电”(D4415)和“其他电力生产”(D4419)。 二、 总体信贷策略 确定新兴能源发电行业中,核电为我行积极进入类行业,其他新兴能源发电行业为我行适度进入类行业。总体信贷原则是:择优支持,防范风险。 根据“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我国核电投产装机需达到3100万千瓦,有较大信贷市场机遇,我行应大力拓展核电信贷业务。 以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为代表的新兴能源发电行业技术不断成熟,成本不断下降,国家能源规划到2020年和2030年非化
2、石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15%和 20%,行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但当前弃风弃光严重、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上网电价下调压缩行业利润空间,行业发展不确定性增加,我行应根据项目条件,优选资源禀赋好、上网条件落实、有成功项目运营经验的优质客户拓展信贷业务。 三、 项目准入标准 (一) 核电项目 1.符合国家核电安全发展规划要求、核辐射和核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标准。 2.机组符合三代安全标准。 (二) 风电项目 1.项目已纳入各省(区、市)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并经有权部门核准。 2.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完全上网条件,机组具备低压穿越能力。 3.项目控股股东具有2年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经验
3、,原则上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亿元,除重点类电力客户控股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控股股东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控股股东已建成风电项目基本已纳入由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各批次目录可在我行全球信息资讯平台中查询) 4.原则上机组年利用小时数 2000 小时(含)以上,其中 类资源区 本政策中各类资源区包含的范围具体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中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中各类资源区。 机组年利用小时数1800小时(含)以上,海上风电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3000小时(含)以上。 5.限制对
4、弃风严重、区域电网消纳能力(各地区风电消纳情况可参照中电联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统计数据)不足、外送通道不畅区域新增融资。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xx 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蒙东、蒙西)、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为风电开发建设红色预警区域,我行不得新增风电项目融资。 (三)太阳能发电项目 1.项目经有权部门备案。 2.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并已纳入能源主管部门的年度指导规模内。 3.项目控股股东应具有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经验,原则上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控股股东已建成太阳能发电项目基本已纳入由财政部、发改委
5、、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各批次目录可在我行全球信息资讯平台中查询) 4.除电力行业重点类客户控股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或作为共同借款人(其中,集中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无法落实股东担保的,应待项目建成后落实电费收费权质押)。 5.集中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以上,其中青海、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区项目总装机容量0.9万千瓦(含)以上。 6.原则上项目所在地区年日光照射时间不低于2500小时。 7.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8.发电设备产自符合国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本)企业。 9.限
6、制对弃光严重、区域电网消纳能力(各地区太阳能发电消纳情况可参照中电联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统计数据)不足、外送通道不畅区域新增融资。 (四) 煤层气(瓦斯)发电项目 1.项目控股股东为符合煤炭、电力、石油石化行业大型龙头企业,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单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 3.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五) 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1.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两大电网、9 大电力集团、中节能全资控股项目可适度放宽)。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省会城市或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项目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
7、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项目所需生物质燃料有稳定可靠保证,获取价格合理且保持稳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四、客户分类标准 (一) 重点类 核电客户: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核电企业及审批(核准)的核电项目,符合国家核安全规划、核电发展规划要求。 陆上风电客户:(1)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项目装机容量20万千瓦(含)以上,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3)近三年连续盈利(拟在建项目除外)。 海上风电客户原则上不得核定为重点类客户。 (二) 适度进入类 风电客户:(1)原则上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
8、0%;(2)机组须具备完全上网条件,且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 2000小时(含)以上(其中海上风电场项目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不低于3000小时)。 其他新兴能源发电客户:拥有符合我行项目准入标准的太阳能、煤层气和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的新兴能源发电企业,或经总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其他新兴能源发电企业。 (三) 谨慎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他客户。 1.达不到适度进入类客户分类标准。 2.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四) 退出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他客户。 1.达不到谨慎类客户分类标准。 2.违反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五、风险控制要点 (一) 核电合规性风险 对核
9、电项目,要重点审查项目核准、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和达标情况。 (二) 风电政策性风险 各行要重点关注风电项目是否纳入核准计划以及是否最终被有权部门核准。关注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调整动向,新能源发展基金缺口弥补进度,谨慎评估未来还款能力。 (三) 风电弃风风险 高度关注区域电网瓶颈对风电项目上网影响,必须将配套电网建设到位、区域电网调峰能力充足、项目确实具备上网条件、电量销售目标市场有保障等作为我行贷款进入的前提条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对甘肃、新疆、吉林、黑龙江、辽宁等弃风情况严重省区的风电项目,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处电网对风电消纳、外送条件以及调峰能力,审慎评估项目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对我行已
10、发放贷款的风电项目,要加强贷后监测检查,重点关注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盈利等情况,及时根据客户分类标准,调整客户分类类别。 对类及类资源区的风电项目,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中增加“项目建成后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否则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要求借款人追加我行认可的风险缓释措施”等限制性条款。对类及类资源区的风电项目,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中增加“项目建成后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1600小时,否则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要求借款人追加我行认可的风险缓释措施”等限制性条款。 (四) 海上风电项目风险 我国海上风电尚处于产业化初期,示范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对海上风电场,要密切跟踪
11、国家海上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和配套电网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评价、研究项目风险特征和贷款风险,原则上要通过银团贷款方式合理控制我行融资总量和同业占比。 (五) 太阳能发电技术风险 密切跟踪太阳能发电产业的政策导向、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准确把握信贷进入时机。对并网型光伏发电项目,应重点支持采用多晶硅光伏电池技术的项目,谨慎介入采用其他技术的项目。 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中增加“项目建成后,若出现连续两年发电设备年利用小时数低于项目可研85的水平时,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限制性条款。 (六) 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模式风险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若采用全额上网模式,要关注项目是否列入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补贴到位的及时性等问题;若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要关注用电方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屋顶等资源的可靠性,电费结算及补贴到位是否顺畅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