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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单位存款账户对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单位存款账户对账管理,建立健全账务核对机制,正确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商行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账户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活期存款、保证金存款、同业存放款项及系统内存放款项的账户。单位客户开立的验资户、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标志为“久悬”的账户或综合业务系统转入不动户管理的账户,可以不纳入对账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对账,是指农商行与存款单位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间段内双方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第四条 农商行账户对账
2、遵循“工作岗位独立,人员空间分离,多种方式并存,重点账户突出”的原则。工作岗位独立:是指信用社应配备专门的对账人员来负责账务核对工作;人员空间分离:是指对账人员要与本账户的记账人员或复核人员严格实行人员和空间上的分离、不得混岗操作;多种方式并存:是指对账方式可采取面对面对账、邮寄对账、网上对账等多种方式;重点账户突出:是指对重点账户、可疑账户要重点加以关注,适当加大对账频率。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
3、下统称“县级行社”)。第二章 对账机构及人员第六条 各级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作为全辖账户对账管理机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账户对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账户对账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内部对账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二)负责对账户对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重点账户、可疑账户进行抽查核对。(四)负责收集对账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具备集中对账条件的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独立或隶属于会计运营管理部门的对账中心,作为账户对账实施机构,全面负责辖内营业网点账户对账工作。不具备集中对账条件的县级行社,各营业网点作为账户对账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4、本网点账户对账工作。第九条 账户对账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账资料的打印、签发、回收、核实和保管工作。(二)负责记录不符账项并通知相关单位核实处理。(三)负责及时报告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或重大事项。(四)负责编写报送账务核对报告。(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条 账户对账实施机构应配备两名以上人员开展账务核对工作。对账人员安排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由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二)对账人员要与本账户记账人员、复核人员严格实行人员和空间的分离、相互不得混岗。第三章 账户对账基本规定第十一条 账户对账包括账户余额和账户发生额的核对。对重点账户、可疑账户要同时核对
5、余额和发生额,重点、可疑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原则上只核对账户余额,发现问题时,也应逐笔核对发生额。第十二条 重点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1、对账截止日存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对账起止期内单笔或单日累计发生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系统内存款账户;4、同业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可疑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1、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2、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3、未经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4、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5、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
6、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是指1年以上,含1年;大额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接近或高于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含)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含)以上。第十四条 账户对账可采取面对面对账、邮寄对账、电子对账等多种方式。面对面对账包括对账人员上门对账、客户指定的对账人员前来营业场所对账等方式。邮寄对账包括通过邮局等快递公司、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邮寄纸质对账单对账等方式。通过邮寄对账方式的,要将邮寄凭单底联妥善保管,以备查。电子对账包括通过信用社网上银行客户端、电子邮件对账等方式。第十五条 重点账户、可疑账户必须由两名
7、对账人员,同时与客户进行对账。非重点可疑账户对账,可以由一名对账人员进行对账。第十六条 信用社对账人员要作为重要岗位人员管理,要严格执行定期轮岗制度。第十七条 余额对账单送达必须采取指定人专送、寄送等方式,严禁由非对账人员或无关人员捎带、转交。第十八条 账户对账应按月进行核对。对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且当月无发生额的账户,当月可不对账,但必须按季对账。第十九条 账户对账实施机构原则上应于次月二十日内完成当期对账工作。重点账户、可疑账户有效对账率必须达到100%。重点账户、可疑账户以外且制度规定在当月对账范围的账户(不包括账户余额千元以下且当月无发生的),按月有效对账率应达到95%以上
8、,且同一账户未有效对账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有效对账率=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应对账户数=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第四章 账户对账流程 第二十条 电子对账方式以外的纸质对账一般经过以下程序:打印并签发对账单、回收对账单、处理对账结果、整理保管对账资料。第二十一条 对账人员原则上应于次月1号前打印当月账户情况查询表,并于次月两日内打印银企余额对账单(一式两份)、账户明细账页(一式两份)等对账资料,根据账户情况查询表将银企余额对账单和客户明细账页配对。第二十二条 对账人员整理上述对账资料,将账户情况查询表专夹保管,并在银企余额对账单和客户明细账页上加盖营业网点业
9、务专用章,于次月五日内向客户发出对账通知,由客户进行账务核对。面对面与客户对账的,对账人员应在对账完毕时当场签章;通过邮寄与客户对账的,对账人员应在邮寄时签章。第二十三条 对账人员向客户签发银企余额对账单,重点账户、可疑账户还应同时提供满页或未满页明细账页作为对账单附件资料。明细账页作为对账单附件时,应在对账单下方空白处签注“附: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明细账”,并在所附明细账页右上空白处加盖“附件”章。第二十四条 对账人员应要求客户在收到对账单后及时签章确认并反馈,做到积极催收。对账人员应指导客户规范填写对账意见,账户余额和交易流水核对无误或将未达账项经调整后账务核对一致的,
10、对账单上签注“账务核对一致”字样;经核对发现账务不符,对账单上签注“账务核对不一致”字样和双方账户余额差额及不符发生额;同时应要求客户在银企余额对账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签章,其中一联返回对账实施机构。第二十五条 对账人员收回对账单后要认真进行检查,应由本人(若需他人代核对时,本人必须在场)对客户加盖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核对结果相符的,视为有效对账。对账单未收回或收到的对账单上加盖的预留印鉴不相符的,则视为无效对账。第二十六条 对账过程中发现不符账项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但不得返回原记账岗或复核岗进行处理。 不符账项属于客户错账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由客户查找原因,逐笔核实处理;属于营业网点
11、错账的,应当通知会计人员,督促其按照会计错账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发现可疑账务的,应当及时向县级行社汇报,进行妥善处理。第二十七条 账户对账实施机构应于对账结束后五日内向上级对账管理机构编写上报当月账务核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账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进度、重点可疑账户变动情况、对账单发出收回情况等;2、发现的差错、事故、风险隐患、案件苗头情况(包括笔数、金额、案情);3、未达账项的处理情况(包括:未达账项的笔数、金额、查清处理情况等)、印鉴核对处理情况、退件处理情况等;4、对账工作取得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及建议等。第二十八条 对账工作结束后,账户对账实施机构
12、应及时整理装订对账资料。对账资料应按照封皮对账报告账户情况查询表银企余额对账单(按账号顺序排列)的顺序按月进行装订(对账资料较少的可以按季装订,但要专夹保管),厚度超过3厘米的应分册装订,作会计档案保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对账实施机构要重点关注连续两次对账失败的账户,第三次仍无法进行有效对账的,对账管理机构要按季进行排查核对。排查中发现未对账理由虚假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对账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对账管理机构要督促对账实施机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账工作,并要按月分析对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意见。第三十一条 对账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对重点账户、可疑账户进行抽查核对。第三十二条 各级稽核部门要将账户对账列入日常检查工作的范畴,对账户对账的过程、结果进行有效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可疑问题的,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彻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县级行社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账户对账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