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诫勉谈话和函询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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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诫勉谈话和函询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诫勉谈话和函询对象为: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班子成员,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相关人员)。第三条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一)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决定,以及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二)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作风漂浮或专

2、断,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和凝聚力的;(三)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四) 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构成违规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业绩平庸,成效不明显的;工作中出现过失但未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五)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攀比、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 不严格执行大宗物品采购、招标以及授信管理、基建装修、不良资产处置、大宗资产拍卖等程序规定的;(七) 不按规定考察、

3、提拔聘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招聘员工中营私舞弊、私招乱雇的;(八)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四条诫勉谈话程序(一) 省联社纪委根据掌握的情况向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参加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二) 诫勉谈话对象为行社法定代表人或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省联社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纪委书记参与,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诫勉谈话对象为行社其他班子成员以及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负责人的,由省联社纪委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诫勉谈话人可委托省联社其他党委成员担任诫勉谈话人。(三) 诫勉谈话前,由纪检监

4、察部门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经诫勉谈话人审核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四)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要指出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诫勉要求并责令限期改正;诫勉谈话对象要对诫勉谈话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涉及的重要问题或不便当面回答的问题,须随后作出书面说明。(五) 诫勉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人应及时向党委汇报诫勉谈话情况。受委托进行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六) 诫勉谈话对象须在谈话后3个月内将思想认识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省联社党委。第五条诫勉谈话要求(一) 诫勉谈话开始前,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 诫勉谈话坚持实事求是、注重

5、实效、客观公正、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三)参与诫勉谈话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四) 诫勉谈话由专人记录,谈话记录等材料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由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留存。(五) 谈话对象在接受诫勉谈话时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和反思存在问题,自觉查找主观原因;要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不得推卸责任,避重就轻,回避问题。(六) 诫勉谈话对象不得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有关人员,对违反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七) 诫勉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要督促诫勉谈话对象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召开民主生活会,帮助诫勉谈话对象认识、改正错误。

6、(八)省联社纪委持续关注诫勉谈话对象并监督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提请省联社党委对其再次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第六条函询省联社纪委根据群众举报以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针对相关人员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履行职责、选人用人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询问的过程。第七条需进行函询的,经省联社纪委书记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制函询记录表和函询通知书,通过挂号信形式邮寄函询对象。第八条函询对象收到函询后,要按照函询内容和要求,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回复并签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函询回复后,要及时呈送领

7、导阅示并对回复情况进行研究;函询回复不清楚的,可再次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第十条函询时不得将检举、控告信件等原件直接转给函询对象,可依据内容摘录其主要问题进行函询;函询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第十一条函询对象对函询拒不回复,或在回复中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的,省联社视情况对函询对象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第十二条函询回复材料由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对函询对象、函询内容和结果要保密。第十三条对非中共党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向省联社人力资源处通报一次诫勉谈话、函询情况,在班子考核任用、民主生活会中予以关注。第十五条法人行社对其所属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联社纪委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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