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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客户需求,拓展业务市场,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确保本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业务有序开展,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银行关于印发机构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发2010189号)、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3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指:客户在自愿承担特定风险的前提下,以客户资金为结构性存款的基础资产,将基础资产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拆借、同业存款
2、、债券或票据回购等资金类资产(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并进行主动性管理,通过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为客户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或将产品的收益与汇率、利率、商品、指数或经济实体的信用情况等挂钩,当符合约定条件时可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的公司客户存款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客户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客户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暂不含金融机构客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产品。保证收益产品主要投资方向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
3、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拆借、同业存款、债券或票据回购等资金类资产,通过主动性管理和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提高产品收益率。非保证收益型产品将收益与汇率、利率、商品、指数或经济实体的信用等标的挂钩,当符合约定条件时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第六条 业务原则(一)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业务纳入总行统一管理体系,各级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相关规定进行销售、当地市场的宣传推广、销售推进、客户后续服务等事宜。(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基础资产按照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三)公司客户认购本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以“自愿认购、自担风险”为基本原则。第七条 公司客户结
4、构性存款的销售应严格遵循本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八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产品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牵头总行相关部门拟定产品发行规模、期限和收益率等产品要素;(二)负责提交产品生命周期中与产品发行、成立、期间分配及到期等相关的指令或通知;(三)根据产品发行计划组织销售,包括明确销售对象、分支机构销售额度的分配、下发发行通知、策划和实施销售活动、跟踪销售进度等,并根据关联市场情况及时向产品销售部门提示风险;(四)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牵头提出相关系统的优化需求;(五)制作标准合同,准备相关培训资料、宣传材料,对分、支行进行产品和销
5、售培训;第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的职责(一)负责结构性存款利率的管理和监测。(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需要,核定每一期结构性存款的发行规模;会同会计结算部负责确定结构性存款的计息、结息规则。第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结构性存款资金的投资运作部门,资金的投资运作须依法合规;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总行下辖各分、支行,贸易金融部等是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销售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搜集客户需求,跟踪市场情况,协助产品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产品发行规模、期限、收益率等产品要素;(二)与客户签定产品合同,对客户进行售前风险提示,在产品存续期间,应及时向客户提示总行披露的相关风险
6、信息;(三)根据产品发行计划组织销售,包括策划和实施销售活动、跟踪销售进度等;(四)妥善保存销售合同等销售资料;(五)搜集客户需求,协助总行做好同业情况跟踪。第十三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单位结构性存款的设计、流程安排,账户设置等相关管理工作,提供后台专业支撑。 单位结构性存款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处理:1会计科目设置:结构性存款:对公定期存款-单位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应付利息: 应付定期利息-应付单位结构性存款利息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单位结构性存款利息支出2单位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1)募集资金分、支行:借:对公活期存款/其它科目
7、贷:系统内往来合同约定银行收取一定金额费用,则:借:对公活期存款/其它科目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总行:借:系统内往来 贷:对公定期存款-单位结构性存款 (2)单位结构性存款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借:单位结构性存款利息支出贷:应付单位结构性存款利息 (3)单位结构性存款向客户分配收益的会计处理:分、支行:借:系统内往来 贷:对公活期存款/其他科目-客户帐号总行:借:应付单位结构性存款利息 贷:系统内往来(4)单位结构性存款到期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分、支行:借:系统内往来 贷:对公活期存款/其他科目-客户帐号贷: 手续费收入(客户提前终止手续费)总行:借:对公定期存款-单位结构性存款 贷:系统内
8、往来(二)根据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分行运营操作;第十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结构性存款资金清算,配合产品期间及到期运营操作;第十五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并根据相关部门的优化需求,做好对已投产系统的升级优化;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测试,确保相关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管理第十六条 结构性存款须经行长审批后,方可发行。第十七条 结构性存款的销售部门须严格按照总行确定的收益率及分配的规模,根据本办法进行销售。如需进行额度调剂,须报牵头部门主管行长审批。第四章 产品设计和发行第十八条 保证收益类结构性存款的设计和发行流程(一)总行公司业务部
9、根据分、支行反馈的客户需求和市场调研,提出包含结构性存款的特性、价格、期限、目标规模、目标盈利初步方案。(二)总行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对结构性存款的利率、利息支付等条款进行会签。(三)公司业务部报请行长审批。(四)公司业务部根据行长审批意见,确定结构性存款的报价和规模,制作相关产品说明书,向分、支行分配结构性存款额度。(五)分、支行在总行公司部分配的额度内进行销售。第十九条 非保证收益类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设计和发行流程(一)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分、支行反馈的客户需求和市场调研,提出包含结构性存款的特性、价格、期限、目标规模、目标盈利初步方案。(二)总行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对基础资产和衍生部分的收益率进行测算,形成会签意见。(三)对于首次发行的非保证收益类结构性存款方案,公司业务部应与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会签。(四)公司业务部报请行长审批。(五)公司业务部根据行长审批意见,确定结构性存款的报价和规模,制作相关产品说明书,向分、支行分配结构性存款额度。(六)分、支行在总行公司部分配的额度内进行销售。第五章 存款到期管理第二十条 结构性存款到期日,支行与客户就资金收益情况核对无误后,将本金及利息划付至客户账户上。会计结算部和计划财务部将对支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