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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员工合规手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规范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员工的执业行为,提高业务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买卖经证监会许可的各种有价证券的行为。第三条 经公司批准和明确授权,公司证券投资部与固定收益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其他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开展上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手册规定,并接受公司、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的监督。
2、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五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员工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通过其中的证券投资分析科目的考试。第七条 员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八条 员工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投资指令,保守投资秘密;对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第九条 员工应当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强化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第三章 岗位合规职责第十条 员工应当知悉证券投资业务决策体制。董事会是证券投资业务
3、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司证券投资的业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证券投资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经公司授权的证券投资部与固定收益部是证券投资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工作。第十一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关于投资业务隔离墙的规定。(一)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部门应当与研究咨询、经纪、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之间建立“隔离墙”,各业务之间保持相对独立。证券投资业务部门与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券投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兼任资金清算人员。 (二) 自营业务的投
4、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员工在自营业务操作过程中,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三) 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由独立的非证券投资业务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第十二条 员工必须对投资规模、投资决策、投资计划和方案、交易时下达的投资指令、投资操作网点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买卖证券或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三条 员工应当知悉投资业务的各项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
5、,保证权限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十四条 员工应当在公司确定的证券业务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按照制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进行投资交易。 买卖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的员工建立和调整证券池,应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及合规审核,并在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交易。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流程下达或接受投资指令进行投资业务操作,投资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且审核、交易过程应当强制留痕。 对于新的业务,待相关交易系统完善后,员工应当严格遵循前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第十六条 员工制定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和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现超比例持
6、股、超权限投资等行为。 第十七条 证监会规定的风控指标标准为:(一)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二)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三)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四)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第十八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投资决策小组的投资权限,在发现有关指标与公司可承受风险不匹配时,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同时向合规部报告。第十九条 员工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在业务
7、操作过程中互相监督,并严格执行止盈止损制度。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及时反馈有关市场情况,为投资的决策和投资计划的制定提供信息数据和参考意见,并对合规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应当进行书面记录。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当每日进行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工作,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第二十二条 投资业务的档案管理人员,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20年。证券投资档案为机密文件,除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外传。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关键岗位人员离任
8、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第三章 禁止行为第二十四条 严禁员工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为公司买卖证券、操纵市场或者从事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第二十五条 严禁员工以他人名义为公司开立自营账户,严禁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严禁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第二十六条 严禁员工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第二十七条 严禁员工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进行自营交易过程中,严禁为公司购买公司证券池以外的证券。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进行自营交易过程中,严禁为公司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公司有其他重
9、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条 员工在进行自营交易过程中,严禁为公司自营申购公司所承销的股票或者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公司所承销的股票。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进行新股申购业务过程中,严禁使用公司自营账户参与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证券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但可以在网上定价发行时,参与网上申购。第四章 合规报告体系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业务操作或交易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并同时向合规部报告。逐级上报途径依次为交易员、投资经理、部门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较大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合规部报告,并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进行业务时应当
10、确保自身行为是符合相关规则以及本手册规定的。员工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带来合规风险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第三十五条 本手册由合规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员工合规手册(2010年4月8日,xx总字201011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经纪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范经纪业务风险,保证并不断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特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所属各营业部员工应当遵守本手册规定,并接受公司、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
11、众的监督。本手册未规定内容,员工应按照员工合规手册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执行,具体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方面,应按照经纪业务规程等经纪业务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第三条 员工应当熟知和遵守本手册规定,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遵守其中对经纪业务合规管理和个人行为的要求,主动识别、控制本人行为及本人负责业务的合规风险,并对其合规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一般规范第四条 员工上岗应当满足所在岗位需要的资格、从业年限要求,完成相关培训、考试并自觉参加后续培训,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职业修养。员工应当对自身业务相关制度进行持续关注,并加强对相关文件的学习。第五条 员工任职应当遵守公司关于亲属回避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12、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及营业部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运行,自觉遵守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防火墙的有关规定,跨墙行为应当经公司合规部事先审批。 第八条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权限管理的规定,柜台系统权限的设立、变更、作废和删除程序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拥有柜员号的员工应注意权限使用的安全,员工号仅限本人使用并应当妥善管理,不得共用或借予他人。第九条 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公章保管、使用和存放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预先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公章。第十条 员工应当严格保守执业过程中获得的公司秘密、客户信息,并采取
13、必要的措施保证公司、营业部及客户的信息不外流。第十一条 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公正地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诱导、怂恿无投资意愿或无投资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从事与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身份不适应的行为。第十三条 需要执行轮岗、强制离岗制度的员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受稽核审计。第三章 经纪业务总部管理第十四条 经纪业务总部员工在制订经纪业务发展规划,进行经纪业务网点建设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禁止非法建设网点。第十五条 经纪业务总部员工应当对自身主管业务的相关制度进行
14、持续关注,并及时向营业部进行推广,必要时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补充、修订,以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制度体系。第十六条 经纪业务总部员工在制定并下达各营业部年度经营计划和考核指标,并进行营业部绩效管理与考核的同时,应当将员工执业行为“合规性”列入考核项目。第十七条 经纪业务总部员工应当加强对营业部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及时督促和指导营业部解决存在潜在风险的事项,并对营业部上报的风险事项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八条 经纪业务总部员工应当督促和指导营业部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第十九条 经纪业务总部员工应当督促和指导营业部相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加大对相关数据的核查力度,避免数据统计遗漏或者数据不一致
15、的情况。经纪业务总部员工应当确保本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第二十条 经纪业务总部员工在将本部门或营业部上报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前,应当履行相关的审查义务。第四章 营业部操作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从事营销工作的人员,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要求,具备从业资格,且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的一家营业部签订合同。营销人员应当做到合规执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关要求及公司制度明令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当每日在开市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每日工作完结后记录岗位日志,职务变更时应当进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并留存记录。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员工在办理开户、查询、变更、注销、休眠账户
16、激活等业务时应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查验、核对该账户状态和信息,对客户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确认申请人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完整、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一致,员工不得为证件、信息不全的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在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况下,员工应当核查该代理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开户经办人员应当向客户及时讲解开户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风险揭示,并提示客户完整签署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员工不得代客户签字。柜员对客户信息的录入应当准确、规范。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得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等业务,客户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扫描归档。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
17、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员工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二十七条 客户开通特殊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客户详细介绍该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规则,确定客户已经了解与业务相关的一般规则,并提示客户完整签署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及风险揭示书。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管、变更、撤销等业务时应当遵循双人复核原则,不得存在非经手、复核人员代签或签署他人姓名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员工不得在未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第三十条 员工接受客户柜台委托或人工报单委托时,应当认真审核,
18、留存相关记录或录音并根据委托的内容及先后顺序进行申报,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应当逐笔复核。需要客户补充签字的,员工应当及时督促客户补签相关单据。第三十一条 客户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者销户的,应当提出申请,对于符合转销户条件的,员工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制、阻挠或拖延为其办理手续。第三十二条 员工不得以不合理方式提高或降低、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或者收取不合理的其他费用。特殊佣金的申请应当合规。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交易记录进行保存,并对相关信息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员工对交易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
19、公告等重要文件,应当及时向客户提示。第三十五条 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员工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其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以及接受投诉时应当耐心,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员工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员工接受客户投诉和处理交易纠纷时,应制作书面记录,妥善处理交易纠纷。对无权处理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第三十七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
20、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二)与客户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监管规定;(三)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在证券交易活动中,采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转嫁风险或者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六)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或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七)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借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八)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九)利
21、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借职务之便利用或泄漏内幕信息;(十)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十一)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二)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十三)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侵占、损害客户利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 员工应当及时更新营业部公告栏及投资者园地,所有公告的咨询资料应当注明免责声明,提示客户投资风险自担。第三十九条 员工应当按照经纪业务总部的有关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员工应当以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要客户进行回访并
22、建立回访台账,详细记录每次回访内容,回访应讲究方法,避免客户产生不应有的误解。第四十条 员工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制度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五章 报备义务第四十二条 员工必须对自身岗位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所认识,负有风险监控责任的员工应当依照规定制作相关登记报表并定期上报。第四十三条 员工应当了解客户的资料及资信状况,并对客户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
23、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上报。第四十四条 员工处理业务产生差错时,应当依损失的不同程度进行情况说明,履行必要的审批、上报程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处理批示及时落实。第四十五条 员工接到有权机关配合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账户要求时,应立即向公司合规部报告,经合规部审查批准,营业部员工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每项配合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账户事宜及后续工作进展情况,经办人员均需按要求统一登记,并向合规部报备。第四十六条 有权机关要求员工提供业务相关情况或资料时,员工在提供前必须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并经合规部审查。第四十七条 所在营业部接受有权机关检查、存在重大法律诉讼、客户纠纷或投诉、媒体负面报导、被主管机关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隐患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员工有义务及时上报。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手册由合规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四十九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