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核审批报销与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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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核审批报销与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经费管理,规范财务借支和报销行为,明确相关业务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的归口管理第二条 院内预算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或称经办部门): 1各院系部管理二级预算下达本单位的日常教育教学经费、学生管理和推荐就业经费、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经费、思政课建设、体育维持等经费; 2教务处管理教研教改、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质量工程、技能竞赛、现代质量体系构建、教学业务管理及教材购置等内涵建设经费;

2、3实训管理与设备处管理实训室建设、设备类购置专项及办公设备维修养护经费; 4科技处管理科研、学报、高职研究所等经费; 5实训中心管理本中心的实训耗材经费; 6图书馆管理图书购置、图书耗材等经费; 7示建办(校企办)管理校企合作和职教集团活动经费。 8学生处(团委)管理学生日常管理教育、素质拓展、奖贷助补等经费、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及团组织活动经费; 9招生就业处管理招生就业经费; 10党办管理党建、宣传、扶贫、校园文化建设、离休人员活动及党群工作公务接待等经费; 11院办管理学院行政公务接待费、通信费、会议费等经费; 12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经费; 13工会管理工会活动经费及退休人

3、员活动经费; 14人事处管理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人才引进费、师资培训费、职工教育费、医疗费、职工探亲费等; 15财务处管理学院应付福利费、公共办公费和差旅费; 16教育技术中心管理网络信息及其设备维护费; 17后勤保卫处管理基建项目经费、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汽车使用维护费用、水电费、日常零星维修费用、食堂、环卫绿化、校园安保费用等. 第三章 借支及审批 第三条 不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或项目控制数的借款业务,经分类归口审批后,可办理借支。 第四条 借支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按分类归口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借款单作为财务支出记账凭证。借款单各项应如实填写清楚,其中“用途” 内容

4、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借款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 第五条 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考察、学习等)的,应在“用途”栏填写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并注明相应的经费开支项目及指标。 第六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资料,经业务归口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批准,方能办理借款或预付款手续。 第七条 院内零星工程的预付款,要按照工程管理规定,提供合同书、预算表等资料,并由业务部门填写借支单,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后勤的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超过预算或项目控制数的,暂停借款,待解决经费来源后,方可借款。确因业务急需的,借款单位应做出书面说

5、明,送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九条 借支审批权限:职工出差或办理公务需要借支的,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含 5000 元),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借支不超过 2 万元的,经业务归口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借支超过2 万元的,还需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借支按照“先还款再借支” 的原则办理,借支未还款的个人不予再借支;每个项目(或子项目)最多允许有三笔未还款借支业务发生,超过三笔的不能再借支,归还以前的借支后才能再办理借支手续。 第四章 报销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办理报销业务的,须将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

6、、财务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实物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二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物品的原始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凡购买图书、资料、教材、办公用品、耗材、低值易耗品等,必须附上清单,并有相关管理人员作验收人。 第十三条 从院内外取得的原始凭证,无论是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凡跨年度票据必须在第二年的3月31日前报销完毕,超过时间财务不再受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报财务处审

7、批。 第十五条 学院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管理。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和 5 万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培训费、图书购置、印刷费等商品采购和服务支出以及各类设备、物资采购和维修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予报销现金。对确有特殊需要或对方无刷卡设备结算的,且金额在 1000 元(不含 1000 元)以下的,才能使用和报销现金,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支票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对特殊原因需要现金支付的,经办人要写书面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现金。 第十六条 以支付单报销的,如教师兼课、超工作量酬金、评

8、审费、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经办单位应在支付单上加盖公章,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名。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劳务费等要求提供学院开户银行的银行卡号通过转账支付,一律不支付现金。特殊情况需支取现金的,“签收”栏由本人签名,原则上不能代签代领,严禁虚报冒领。 第十七条 报销差旅费时,发现有与出差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的,地点不符和绕道部分不予报销。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或证明,会议费报销标准按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凡外出考察学习、科研调查、社会调查等,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须经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的外出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凡在市外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按市直党

9、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造成的超标准部分,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报财务处审核,并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凡在市内办理公务,需要报销交通费或误餐费的,应如实填写姓名、日期、往返地点、事由等项,参加会议的应附上会议通知(或电话通知记录)。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的应附上公共汽车、地铁票,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一般情况不予报销出租车费用。若特殊原因必须乘坐出租车的(在车票背面简要说明),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凡报销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 15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10、,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必须到实训管理与设备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并填写固资卡片,报销时必须附上固定资产入库单才能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经财务处审定,再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五章 报销的审批权限第二十二条 报销业务的审批权限: 1经批准的预算内项目(含各类专项经费项目),报销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金额在1 万元以上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11、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未纳入预算、临时增加的支出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都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核,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的(注:含 2 万元)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 万以上的报院长审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的必须报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和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切块包干经费的审批权限: 1纳入学院二级预算切块给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单次报销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内,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1 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预算项目内的零星基建、房屋维修的预付或结算业务,须交审计处审核提出意见后后,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内,由后勤部门负责人审

12、批;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由后勤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后勤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特殊费用的审批程序: 1学院发生的公务接待费事先要报院长办公室(注:党群部门报党委办公室)审核,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费用报销时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含 1000 元)由院办主任(注:党群部门由党办主任)审批;金额超过 1000 元但小于 3000 元(含 3000 元)的先由院办主任(或党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报销金额超过 3000 元的还需报院长审批。切块由二级预算单位支配的业务招待费,由二级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 2学院内部工资、奖

13、金、津贴、补贴支出,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人事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长共同审批;支付给院外人员的津贴、补贴或劳务费,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创收提成的奖酬金及公务接待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各二级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分别报院长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备案,以规范公务接待费的使用及创收的分配。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挂暂付款三个月以上的,或借款用于在建项目或设备购置验收需要较长时间的,借款人应主动向财务处说明情况。若收到财务处的催款通知后一周内如无反馈意见的,财务处将从经办人工资中逐步扣回所借款项。 第二十五条 凡借支差旅费、购置零

14、星杂物、办理其他公务的(不含学生管理备用金),以返程车票、发票等日期为依据,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报销的,财务处将从经办人工资中逐步扣回所借款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调离本院或院内调动的,须事先清理借款。凡借款未报账的,应由本人清理,不得转由他人代理,也不得由部门出证明担保。财务处应严格把关,经核实确无借款后方可盖章。否则,人事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必须先清理借款,财务处核实确无借款或欠款后方可盖章,再由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若教职工、学生在未清理欠款的情况下 15 自行离开学院,其欠款应由原单位审批人负责追回,否则按借款总额扣减该单位经费。 第二

15、十七条 凡无视财经纪律、对多次催报仍无动于衷,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报的,除停止借款、在其工资中扣还借款外,还要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借支和报销管理规定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借支和报销事项,并责令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各报销业务的经办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公款的任何行为,一经发现,除停止报销并追回款项外,还要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违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xx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核审批报销与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xx职院发xx20 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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