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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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存款人):_ 营业执照注册号 : _经济类别 : _(参照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填表说明)是否有上级机构: 是(若勾选“是”需填写以下信息) 否名称:_登记注册号类别及号码:_机构信用代码:_ 组织机构代码:_ 机构类别(若勾选第1项,请同时填写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补充信息表):1.消极非金融机构 2.其他非金融机构税收居民身份(若勾选第2或第3项,请同时填写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补充信息表):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乙方(开户银行):xxxx村镇

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开户银行咨询或拨打客服热线:95371。 授 权 委 托 书(有委托事宜时填写)关 系 人姓 名性 别年 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委 托 人受委托人兹委托 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在贵行办理下列事项:_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无转委托。授权办理时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网上银行操作员开通时需填写)本单位操作网上银行的用户设置如下:姓名: 身份证: 角色:交易发起人 授权

3、审批人网银登录名: 预留手机号码: 预留信息: 姓名: 身份证: 角色:交易发起人 授权审批人网银登录名: 预留手机号码: 预留信息: 姓名: 身份证: 角色:交易发起人 授权审批人网银登录名: 预留手机号码: 预留信息: 备注:(其他调整请在此处说明)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件号码: 预留印章(开通网银时需加盖并验印): 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年 月 日人民币银行单位结算账户补充信息表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存款人机构类别 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其他非金融机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仅为非居民 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

4、收居民机构名称(英文)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乡镇)机构地址(中文)(境外地址不填此项) (国家) (省) (市) (乡镇)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控制人姓名(英文或拼音)姓: 名:出生日期现居地址(中文)(境外地址不填此项) (国家) (省) (市) (乡镇)现居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乡镇)出生地(中文)(境外地址不填此项) (国家) (省) (市) (乡镇)出生地

5、(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乡镇)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客户尽职调查(需上门尽职调查时填写)注册地址存在 不存在经营地址存在 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信息与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信息是否相符 相符 不符 不符之处:开户意愿 真实意愿 非真实意愿(勾选此项需拒绝开户)调查结论(拒绝开户的请另外填写客户身份识别表并专夹保管)调查意见: 处置结果:一般关注 持续关注 重点关注 拒绝开户 其他调查人签字: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

6、合法、合规使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议由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含支票业务服务协议)、单位客户服务对账协议、电子银行单位客户服务协议、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机构信用代

7、码申请信息、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和银行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等子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均承诺共同遵守本账户服务协议书,即同意遵守各子协议,按照各子协议、信息表等约定内容执行。第二条 甲方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以及根据业务办理需要而与乙方订立其他相关协议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含支票业务服务协议)第一节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第三条 账户资金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

8、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第四条 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第五条 中止账户业务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第六条 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第二节 账户开立第七条 甲方自主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

9、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银行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

10、诈骗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乙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甲方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乙方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二)自称是“家

11、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其他类似情形。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除用于开户审查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乙方在完成审查核准后,应及时向甲方退回证明文件原件。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实名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定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开户,但甲方依法可以使用简称的

12、除外。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的字号开户;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其名称为“个体户”字样和经营者姓名。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在向乙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并未在其他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若甲方违反承诺的,乙方将立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第三节 账户有效期限第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在开户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内使用,甲方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限内更换新的开户证明文件后向乙方申

13、请,并由乙方重新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使用。对于甲方不配合乙方更新开户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 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均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措施。第四节 账户记载形式第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以以下形式记载:电子记录;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各种记载形式在资金收付活动中体现的名称以及交易记录应当保持一致。第五节 账户信息查询第二十条 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慎遗忘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14、,可凭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查询。甲方不慎遗忘存款人密码的,可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重置,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查询其他账户信息的,应当出具公函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查询。第六节 账户年检和账户信息变更事项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和开户资料更新工作。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通讯地址等要素应于开户申请书中详细列明。甲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

15、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有效期等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开立银行账户时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前向乙方重新出具居民身份证。甲方的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

16、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 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甲方自银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或年检手续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第二十八条 乙方停止支付后30日内,甲方仍未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最后所通知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通知。第七节 账

17、务核对第三十条 乙方按季与甲方核对账户,甲方应当配合。甲方超过反馈时间未反馈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停止支付。第八节 预留银行签章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留签章。甲方的预留签章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 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甲方预留银行签章,应按乙方要求填制印鉴卡,甲方填制后提交的印鉴卡应符合乙方付款审核要求。甲

18、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自开立之日即可启用。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加强对预留签章的管理。甲方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登报的遗失证明、司法证明以及乙方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 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甲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 第三十六条 乙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甲方丧失之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甲方

19、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在乙方未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真实,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银行存款账户使用的身份验方式为预留签章之外,不再约定其他身份验证方式。还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一并作为身份验证方式,支付密码器的购买、使用,以及支付密码核验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节 账户使用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

20、,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套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四十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续存期间,对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咨询服务;准确、及时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延迟入账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延迟天数向甲方赔偿;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介绍、推荐新的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开户满三个月后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变化向乙方申请调整支付限额,乙方核实后

21、应及时予以调整,申请调整协议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第四十二条 甲方需要使用支票,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且应确保账户余额充足。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程度和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出售支票。如乙方同意甲方签发支票,甲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四十三条 甲方因违规签发的支票(含余额不足、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发生退票,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行政处罚和/或乙方的结算限制、支票凭证的限售或停售,相关违规信息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第四十四条 甲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乙方开展后续调查核实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

22、含退票当日)向开户银行提交付款凭证及收款人的谅解证明。若款项用途为缴纳公共事业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仅提供付款凭证。第四十五条 在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支票凭证时,对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制对甲方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1)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2)最近12个月(自然月,下同)在乙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违规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3)最近12个月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

23、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第四十六条 对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不再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1)最近12个月在乙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超过三次(不含三次)的;(2)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3)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结算量合理匡算每次的支票凭证出售量,并有权根据甲方违规情况,收回已出售给甲方的空白支票凭证。第四十七条 对甲方下列款项支付,乙方将分别情形进行处理:(1)对甲方签发的支票、汇兑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重要空白凭证领购单等,乙方应凭甲方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乙方也可以与甲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审核支付甲方上述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24、。(2)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需要甲方支付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迅费、税款等费(税),乙方根据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办理支付。(3)甲方需要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乙方根据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支付。(4)对因乙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由乙方根据乙方的错账冲正凭证办理冲账。(5)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转账支付的支付依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制订协议确定。乙方处理甲方的付款凭证时,不依据签发日期先后,而是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先后次序支付,如同时提示多张票据,乙方按内部账务处理程序确定支付顺序。第四十八条 甲方所有款项收入凭证或信息需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账

25、号相符,如甲方款项收入凭证或信息的账号、户名不符的,乙方将款项退还付款人。第四十九条 甲方无权支取乙方尚未收妥的款项,乙方受理支付结算凭证的回执不表示款项已收妥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仅为乙方受理业务的证明。甲方应以乙方入账通知作为款项已记入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乙方入账通知由柜面、短信提醒或回单方式送达甲方。第五十条 甲方持有的票据如遇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应依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挂失止付,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乙方则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甲方办理票据的挂失止付。第十节 长期不动户处理第五十一条 甲方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乙方应当书面、电话或短信通知甲方在30日确

26、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逾期未确认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或因甲方联系方式变更未通知到乙方而导致乙方无法通知甲方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账户业务,并将该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一节 账户处置方式第五十二条 银行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1)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2)甲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27、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被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3)甲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上述活动的;(4)甲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5)甲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乙方被诉讼或调查,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6)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二) 甲方银行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非柜面业务。(三)乙方中止账户业务后甲方

28、未主动销户满五年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30日内销户。甲方逾期未撤销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将账户资金专项管理。第五十三条 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会在2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二节 账户撤销第五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户:(一)不再使用本账户;(二)本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三)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四)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五)与乙方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二)至(五)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通知乙方在30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

29、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银行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第五十五条 甲方撤销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或者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办理。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第五十六条 甲方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与乙方核对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单位承诺证明文书,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符合银行存款账户撤销条件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30、第十三节 服务费用第五十七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的xxxx村镇银行服务价目表为准。 乙方承诺向甲方收取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费用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第五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银行存款账户主动扣收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第十四节 信息使用第五十九条 甲方就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同意乙方(包括分支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及推荐或交叉销售产品而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结算信息报送有关部门。第三

31、章 xxxx村镇银行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第六十条 为确保甲方和乙方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第六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本、外币存款贷款账户、保证金以及理财产品等。第六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纸质对账单对账、电子对账单对账。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应至少按季向甲方发送对账单,进行账务对账。对账期内甲方存款账户、贷款账户未有业务发生额的,仅发生季度结息、扣税、代缴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乙方可以不向甲方发送对账单。第六十三条 甲方应按约定的对账方式及时与乙

32、方进行账务核对。甲方选择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成功发出对账信息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开户机构柜面领取方式进行对账,以乙方与甲方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日期为对账信息送达日,甲方超过15日内未领取对账单的,乙方将上门向甲方送交对账单或有权选择邮寄方式发出对账单;甲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5日内未退回的,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第六十四条 乙方提供按客户对账、按账户对账两种对账方式与线上或线下两种渠道供甲方选择,甲方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的对账方式与对账渠道。按客户对账即甲方在乙方的所有账户进行集中统一对账。第六十五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余额对

33、账单之日起30天内完成账务核对,并将核对、填写无误的对账单回执反馈乙方对账机构。甲方如发现有未达账项时,应同时编制余额调节表,将对账单回执和余额调节表一并反馈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查清未达账。甲方应对对账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六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天内未将对账单回执反馈乙方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务不符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六十七条 甲方返还乙方的纸质余额对账单回执及余额调节表应注明日期并签章,签章为甲方在乙方的预留银行印鉴。第六十八条 甲方选择线上渠道对账服务的,甲方应在签订对账协议后,根据协议从次月起在每季前15天内提交上一季

34、度的对账信息,否则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第六十九条 甲方选择线下渠道对账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送达地址,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发送余额对账单或因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七十条 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因遗失对账单,可向乙方申请重新出具对账单,或因业务需要,可向乙方申请出具某一时点的余额对账单,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七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发出对账单后,乙方视情况将通过客服中心以电话通讯方式或安排人员上门方式指导甲方开展对账。第七十二条 甲方连续二期未实现有效对账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非

35、柜面业务或停止支付。第七十三条 甲方应指定1-2名账户联系人,甲方指定联系人可到乙方网点柜台查询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获取纸质对账单、账户交易流水、业务回单等)应出示身份证件;乙方将对账信息发送给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指定联系人在收到乙方发送的对账信息后,应及时确认对账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指定联系人以外的人员提供账户信息。指定联系人1: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指定联系人2: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第七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条款选择对账方式与对账渠道(请在对账方式前“”中打上“”):1、对账方式:按客户对账;按账户对账,账号:。2、对账

36、渠道:(1)线上渠道电子对账单服务:(可多选)网上银行对账 官方网站对账 自助设备对账 短信对账(2)线下渠道纸质对账单服务:当甲方选择线上多个渠道进行对账时,在任一渠道完成对账后,则其他渠道无法再进行对账。 第七十五条 甲方需要变更指定联系人、对账方式、对账渠道、对账单送达地址时,及时通过线上渠道(不含短信)或乙方网点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对账协议;重新签订对账协议后原对账协议同时废止。第四章 电子银行单位客户服务协议第七十六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七十七条 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37、为:1、电子银行业务: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乙方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银行服务。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包括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2、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以注册账号、用户名、认证工具以及相关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交易要求。3、认证方式:由乙方提供的对甲方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进行身份验证的工具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取款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数字证书、人脸认证、指纹认证等。4、密码:指甲方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静态密码和动态密码。静态密码是指甲方

38、自行设置的密码,包括账户取款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动态密码是指根据专门的算法每隔一定时间自动产生且随机变化的密码字符,包括动态令牌的动态口令、手机短信验证码等。 5、手机短信验证码:指乙方发送短信给甲方登记的手机,内容包含电子银行交易的必要信息及一组数字,甲方确认交易正确后,在客户端输入这组数字,用于交易的确认。6、数字证书:是指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为电子智能钥匙,又称为USB-KEY。7、人脸认证:指通过比对脸部特征并结合用户的身份信息和操作环境信息,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完成电子银行账户登录、支付授权等交易的

39、一种认证技术。8、指纹认证:指客户通过存储在其手机或其他智能端设备中的指纹验证即可完成登录的一种认证方式。9、手机银行智能芯片:指在SIM卡/UIM卡上安装的智能芯片。乙方采用智能芯片实现手机银行业务。该芯片运行专用手机银行程序、内置加密算法,实现各项金融服务功能。第七十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接受xxxx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以及本协议的约束,遵守乙方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则等。(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移动工作站、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提供业务需求、相关申请信息及资料,并确认,甲方应保证

40、所填写及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三)甲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不变,甲方仍可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四)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乙方全国统一客服号95371、官方网站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五)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变更、暂停、恢复、注销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六)甲方应通过乙方所提供的合法途径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乙方电子银行,而不应通过邮件、短信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

41、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全国统一客服号,而不应拨打其它任何电话。因未遵守以上约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七)甲方必须妥善保管银行账号、电子银行用户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包括账户取款密码、查询密码、登录密码、动态密码以及证书密码)及认证介质(含:动态令牌、电子智能钥匙、手机银行智能芯片)等用户资料,并妥善保管好手机或其他智能终端设备。对所有通过甲方身份认证方式完成的操作,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证。甲方未妥善保管以上信息资料、设备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八)甲方发出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

42、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做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交易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乙方将根据错误性质及严重程度等采取合理措拖进行补救。 (九)双方均认可电子银行交易以乙方电脑或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但甲方若有充足理由怀疑乙方电脑或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可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提供核对的机会。(十)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

43、产生的后果:1. 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2. 甲方电子智能钥匙、动态令牌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至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十一) 甲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洗钱等其他非法活动。第七十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已经并有权持续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方式、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甲方身份认证方式、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已经并有权持续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等,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电子邮件、全国统一客服号及电子银行渠道等方式提前告知后,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甲方已充分理解并认可对于非乙方原因或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任何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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