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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部门、分公司经理负责制,各部门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
2、领导机构,由公司、分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第五条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分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各部门的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六条 各部门、分公司必须在本辖区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职责如下:1. 各部门、分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完成上级职能部门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2. 负责本辖区内员工、临时工、农民工
3、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3. 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并严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4. 各部门、分公司每年度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公司负责;在部门、分公司内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设专(兼)职安全员抓安全工作。5. 各部门、分公司要在重点部位(财务室、档案室、技术资料室等)设置安全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做到安全防范不留死角。6. 经常性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7. 协同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及“安全周”活动。8. 负责落实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培训工作,设专人对压力容器、电器设备
4、、森林防火、安全防火等特殊设备进行安全监护和日常巡逻督察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对特殊岗位(工种)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取证和换证工作。9. 负责组织对伤残(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10. 各部门、分公司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备案。第七条 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1. 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 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4.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5. 参加伤亡事
5、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第八条 员工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第九条 各部门、分公司需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相结合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对新员工、临时工、农民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后才能上岗。第十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光伏变电、生物质能源、起重、焊接、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各部门、分公司
6、需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对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重点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要经常利用黑板报、班前学习、生产淡季和设备检修期间等时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和学习活动,结合违章案例,总结事故教训,养成讲安全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 通过各种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使每位员工都真正树立起要安全、会安全、保安全的思想。第四章 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安全管理措施1. 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办公区内严禁乱丢烟头,下班后要将电脑、照明电源和饮水机等电源关闭,发现隐患要及时报
7、公司人事行政务中心,由行政办负责处理(种苗组培、培养育苗需恒温及照明的必须有专人值班按技术规程监护)。2. 行政办要注意检查照明、电脑及电话、监控线路的完好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3. 种苗组培、培养育苗值班员要加强对办公楼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第十五条 各部门、分公司安全管理措施1. 各部门、分公司要做到全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持之以恒、员工岗前培训雷打不动、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常抓不懈、安全生产工作警钟长鸣。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并狠抓落实。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提出整改意见造成火灾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3. 各岗位
8、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规定的劳保用品和安全装置。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分层作业要带安全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事故的发生。4. 值班人员要坚持“一班多查”制度,查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值班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指令。5. 公司员工的劳动保护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劳动保护条例执行。6. 检修设备、容器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检修时须有专人监护;电工带电作业须做好绝缘保护措施,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检修电路必须挂警示牌;严禁对电器冲水。7. 仓库、车间、宿舍不能“三合一”或“多合一”使用;要加强对员工宿舍的用电用火管理,保障楼
9、道或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8. 产品仓储严格按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仓储。9. 加强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贮、装易燃易爆的容器需要电焊、动火修理时,必须清洁干净易燃物和打开入孔盖准备好灭火用具后方可进行作业。大宗原料要按品种堆放,不得混入其它物品,油库和油罐周围应设置防火墙等防护措施。各片区森林通道等重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森林防火警示牌。10. 各部门、分公司要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11. 消防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消防标志。1
10、2. 各部门、分公司使用的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外,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禁油脂污染,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13. 电焊、气焊、气割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时要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14. 各部门、分公司使用的各类电器设备要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维护,更换老化和裸露电源线,及时拆除临时或废弃线路,待接线头要包扎绝缘,避免线路产生火花造成火灾。15. 电源开关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丝,不允许用其它金属线代替保险丝。16. 电工人员,须定期检查变压器的油色有无变化
11、,油量是否保持在正常范围,有无渗漏油现象,同时检查各瓷件有无裂纹、破损,表面有无污染及其它异常声响、异常气味,线头接触是否紧固等。17. 供电系统如配电室、启动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清洁卫生,周围不得堆放杂物,防止发生事故时阻碍断电及救援工作。18. 定期检查供电线路、架空线有无腐朽、氧化现象,电缆线路是否良好,有无破裂,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更换。19. 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如发生触电事故时,为解救触电人员,可以不经许可先断开有关设备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上报。20. 新建、扩建、内部装修、变更用途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
12、能投入使用。21.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22. 任何人发现火情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施救。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施救提供方便,不得阻挡。严禁谎报火警。23. 如发生火灾后,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灾现场的任何物品的残骸物。24. 要定期保养消防器材、生产设备等,确保其性能良好。25. 需在工程项目片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防火措施后,在相关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员作业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26.
13、非指定人员禁止使用氧焊,非机电人员禁止使用电焊。27. 生产区(包刮但不限于光伏设施区)的用电力线路及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电工或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负责设计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线路,简易宿舍禁止使用电炉。28. 生产用电、照明用电、消防用电应分开拉接。29. 室外不得长久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并不得安放于接近易燃物的地方。30. 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放在安全易操作的部位,严禁电源开关裸露使用;闸刀开关等禁止使用铜线等导电体代替保险丝使用;放置物品不得影响电源开关的正常使用。31. 消防设施应配备在明显易取用的位置;未经准许,不得在消防管道上搭接、取水或任意移动灭火器材和遮拦灭火器
14、材。第五章 检查和整改第十六条 各部门、分公司要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做到公司季检、部门月检、工段周检、一线(包刮但不限于林区、光伏设施区、工厂)日检与专业性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分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第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办)。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行政办)负责对各部门、分公司作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检查各部门、分公司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贯彻执行劳动法规、劳动保护情况;检查执行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15、及隐患整改情况;检查有无危害员工身心健康和危害员工人身安全的隐患因素等。2. 检查各部门、分公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仓储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3. 检查各生产部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线路、化工原料、化学试剂是否按规定使用,防护措施是否正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受压容器的使用是否按规程执行。4. 检查各部门、分公司是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防汛、防雷电、防静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措施,措施是否得力、有效。5. 检查消防器材、消防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标志、各片区森林通道等重要地段的森林防火警示牌是否清晰明显。6. 检查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缺陷或隐患。7. 检查各部门、分公司特
16、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新招人员岗前是否进行安全教育。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公司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4.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出差、开会、办事等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5. 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生产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
17、亡。第二十条 工伤事故的分类员工伤亡事故按与生产关系程度分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两类;因工伤亡分责任工伤和非责任工伤。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多人伤亡事故四种。第二十一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轻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各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作好原始记录,必要时保护好
18、现场。发生轻伤事故时,由各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核实后,交部门安全领导小组处理。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及上级事故职能部门报告,由上级职能部门、公司指派人员及发生事故部门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临时调查组,到现场调查取证,取证结束后以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上级职能部门讨论决定伤亡事故的性质。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分公司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行政办)小组备案。第二十四条 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工伤人员伤愈回单位报到时,必须持有医院开据的健康证明,部门方能安排工作。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发
19、生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及预防措施没有提出来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未受到惩罚和教育不放过。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分公司要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保险费用索赔、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工作。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分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
20、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 无操作证或驾驶证擅自操作设备或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3. 未办理安全用火许可证且指定监管人未到现场就动用明火作业;4. 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不严的。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款1004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情况加倍处罚:1. 不在指定地点堆放物品、车辆停放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2. 用火作业不听指定监管人的劝阻强行用火未造成事故的;3. 用电不符合要求且不按整改意见整改的;4. 无故乱使用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或阻碍消火栓、灭火器材正常使用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在生产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2. 非指定人员擅自动用氧焊、电焊的;3. 未经准许擅自移动灭火器材和阻碍消防栓、影响灭火器材正常使用的;4. 发现火情不及时上报的。5. 在禁烟区吸烟、扔烟头的,给予罚款100元/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分公司要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批准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