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付汇业务操作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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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结售付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结售付汇业务操作,完善内部监控,防范风险,保证我行结售付汇业务合法、合规办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法规制度拟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结售付汇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外币之间的兑换和收付汇业务,以及我行因自身经营活动而造成或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外币之间的兑换和收付汇业务,不包括我行在银行间外汇*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

2、务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等。第三条 我行对代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场交易业务分别设立独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第四条 我行结售付汇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经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内严格按国家外汇管理关于规定办理结售付汇业务,严禁超范围、超权限办理结售付汇业务。第二章银行自身结售付汇业务管理第五条 我行自身货物贸易项下的购汇业务,应当依照代理进口关于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第六条 我行自身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购汇业务,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关于真实性单证后办理。第七条 我行经营业务中取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

3、,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第八条 我行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依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结汇。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将来年度自行办理。第九条 我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可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文件资料备查:(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二)税务备案表;(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第十条 我行

4、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持下列材料经外汇局批准后办理:(一)申请报告;(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三)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四)有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资料文件的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我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1号)执行。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我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我行办理自身外债项下还本付息无需外汇局核准,但还本付息不得购汇。第十三条我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支付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关于真实性单证后办

5、理。属于我行自身应支付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第十四条 我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并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未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二)我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取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有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三)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形。境外关联行境内追

6、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前述规定申请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关联行包括具备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本行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费用下具备合作关系的银行等。我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可按本条规定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第十五条 我行外保内贷业务项下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需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的,应向本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核准后办理结汇或购汇。第十六条 我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损失的,应依照关于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筹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筹备金自行购汇冲抵。第三章 代客货

7、物贸易结售付汇业务管理第十七条 我行应当依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合理尽职,办理代客货物贸易结售付汇业务。客户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应当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我行应当依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三)延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形,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四)

8、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将来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依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第十八条 我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依据有关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形,将企业分成A、B、三类,进行动态监测与调整,并对B、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

9、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第十九条 为A类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关于商业单据;(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协议或发票;协议可以为网络格式打印,但其形式、要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协议或发票;(四)提前购汇。企业可以依据有关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我行办理的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不得划转他行进行付汇;提前购汇资金在充份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的基础上,可用于符合规定的

10、理财等业务,在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因协议变更撤销等原因致使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对于结汇的,应提供进出口各方关于协议变更的协议或是说明后予以办理。对于上述(一)至(四)已经审核的凭证和单据,若留存单证正本,可以不进行签注;若单证正本退还企业,一般情形下,须在单证正本上签注(对不宜签注的正本可以免于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签注后的单证复印件。留存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五年备查。第二十条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

11、,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协议;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关于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协议;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协议和发票;(二)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三)对于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审核买卖协议、支出申报凭证及有关货权凭证;同一协议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凭登记表办理;B类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

12、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协议,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四)除另有规定之外,我行不得为B类企业办理9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9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业务(出口协议条款不得包含90天以上收汇条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五)B类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第二十一条对C类企业凭所在地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C类客户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

13、汇收支。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二十三条 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造成或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造成或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协议。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造成或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造成或产生的退

14、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协议。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退汇路径可以不受原汇款路径限制。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形无法依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我行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形。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我行应凭外汇局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予以办理:(一)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二)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三)B类企业同一协议项下转

15、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四)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形无法依照本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五)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第二十五条 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我行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境内收入申报单、商业单据(协议或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本行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正本。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可以依照关于规定凭上述单据办理入账手续,进口支付外币现钞依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规定

16、审核有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有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应保管在相应业务档案里,留存时间不低于五年。第四章代客服务贸易结售付汇业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依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所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限额管理。第二十八条 办

17、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我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供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十九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协议(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协议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形、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四)专有

18、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协议(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原则上可不再审核其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有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本行从外汇局有关系统打印;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有关年度的财务报表;(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协议(协议)和发票(支付通

19、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于技术进出口项下收付汇,对于不属于限制类进出口的,应要求客户提交关于书面证明材料;(八)国际赔偿费用下:原始交易协议、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九)具关于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协议、代垫或分摊协议(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依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

20、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协议(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有关其它交易单证。第三十条 允许有真实服务贸易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提前购汇项下单证审核参照正常购汇项下单证审核执行。第三十一条 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权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我行办理:(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依

21、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法律责任);(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设立的证明资料文件(附中文译本);(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份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依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关于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级以上(含)国家机关、依据有关关于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持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第三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办理外汇入账手续。第三十五

22、条 除本指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我行提交以下单证:(一)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法律责任);(二)关于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资料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资料文件。第

23、三十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我行还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关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交易单证的签注及存档。(一)我行审查并留存的交易单证原则上应为正本。合理原因下未能留存正本的,应在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并复印留存,正本交还客户。(二)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我行应在每次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并复印留存,正本交还客户;办理最后一笔收支业务时,应留存交易单证正本。(三)捐赠项下审核单证均应注明办理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四

24、)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应保管在相应业务档案里,留存时间不低于五年。第五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代客结售付汇业务管理第三十八条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本指引关于货物贸易结售付汇管理要求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区内机构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办理异地付汇业务。本指引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第三十九条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形的商业凭

25、证及有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有关单证备查。我行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第四十条 区内机构可以依据有关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因协议变更等原因致使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第四十一条 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我行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其中,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第四十二条 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参照本指引第四章执行。第六章 代客资本项目结售付汇业务管理第

26、四十三条 办理代客资本项目项下结售付汇业务的基本原则:资本项目项下结售付汇,按规定须由外汇局核准或进行登记的,应凭外汇局关于核准件或登记表办理;按规定由银行审核办理的,应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第四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下收结汇,参照附件一执行。第四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参照附件二执行。第四十六条 外债结汇及还本付息,参照附件三执行。第四十七条 资本项下业务经我行审核的资料文件资料正本或复印件应保管在相应业务档案里,留存时间不低于五年。第七章 国内外汇贷款结售付汇业务管理第四十八条 我行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的提款、还本付息等均应通过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

27、账户,但多笔外汇贷款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第四十九条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第五十条 国内外汇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合法合规,符合协议商定及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贷款资金不得结汇。第五十一条 国内外汇贷款资金的外汇收支及划转。(一)本行贷款本行开户.开户银行直接支付依据有关不同结算方式和用途,依照法规审核有关凭证和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后,开户银行可以依据有关债务人申请在国内外汇贷款支出范围内支付账户内资金。2.

28、划至他行支付使用()审核债务人提供的书面申请;用途确属国内外汇贷款的支出范围。(2)依据有关不同结算方式和用途审核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审核汇款凭证,办理费用划转,并注明“外汇贷款资金国内划转,用于XXXX(确切用途)”。(二)他行贷款本行开户1.他行放款资金划转收入审核债权人出具的“开户通知书”,按要求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后,将收到的国内外汇贷款放款资金转入专用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外汇账户,不得结汇。2.开户银行直接支付依据有关不同结算方式和用途,依照法规审核有关凭证和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后,开户银行可以依据有关债务人申请在国内外汇贷款支出范围内支付账户内资金。3划至他行

29、支付使用()审核债务人提供的书面申请;用途确属国内外汇贷款的支出范围。(2)依据有关不同结算方式和用途审核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审核汇款凭证,办理费用划转,注明“外汇贷款资金国内划转,用于XXXX(确切用途)”。(三)本行贷款他行开户1放款资金划转至开户银行(1)已经我行加注、盖章的开户通知书必须直接传递至贷款开户银行。(2)外汇贷款放款资金对外划款时,必须注明“国内外汇贷款放款资金”。.收到开户银行划来费用在本行支付收到国内外汇贷款开户银行划来费用,注明费用性质为外汇贷款资金并且标明用途的,应审核本行支付使用确属外汇贷款支出范围;并依据有关结算方式和用途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后,

30、直接支付;不得划入债务人在我行的外汇账户,不得结汇。(四)他行贷款他行开户收到国内外汇贷款开户银行划来费用用于本行支付,注明费用性质为外汇贷款资金并且标明用途的,应审核本行支出确属外汇贷款支出范围;并依据有关结算方式和用途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后,直接支付;不得划入债务人在我行的外汇账户,不得结汇。第五十二条 国内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一)债务人可以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以人民币购汇还款的,购汇后资金应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直接用于还款,不得进入债务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还贷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个工作日。(二)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

31、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三)审核资料文件资料1.债务人提交的书面申请;2.债权人出具给债务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协议或借款借据等证实还本付息真实性资料文件资料。.他行贷款本行购付汇的,须审核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他行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应加注“已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关于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 银行 分(支)行协助办理关于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四)办理还本付息项下的购付汇,本金部分应使用资本项目结

32、售汇科目;利息部分应使用服务贸易结售汇科目,结售汇统计应选择“投资收益”。(五)对于本行贷款他行购付汇的,我行向债务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也应加注“已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关于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 银行 分(支)行协助办理关于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第五十三条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经我行审核的资料文件资料正本或复印件应保管在相应业务档案里,留存时间不低于五年。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二)境内个人是指中

33、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三)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和*地区)合法注册设立的机构。(四)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六)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

34、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收付款。包括但不仅限于出口信保理赔、货物保险理赔、买方信贷项下等境内收款;以转让证、背对背证结算的出口项下境内收款等。(七)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结售付汇管理依照服务贸易执行。(八)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九)国内外汇贷款指我行自营外汇贷款,即借款人向我行借用的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备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所

35、有费用。本指引所称“国内外汇贷款”不包括贸易融资、外债转贷款和个人外汇贷款。第五十五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依照我行个人结售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行总行说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监管部门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直接投资项下收结汇操作指引2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操作指引3外债项下结售汇操作指引附件1直接投资项下收结汇操作指引结汇项 目审核材料注意事项资本金支付结汇制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资料文

36、件(包括商业协议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协议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有关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形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或完税凭证(验原件,留

37、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5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该笔结汇是否已办理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并打印留存相应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上述针对备用金的第2、项资料文件。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9.视情形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银行不得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

38、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关于规定执行。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4

39、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交原贷款协议(或委托贷款协议)、与贷款协议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时、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银行

40、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议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有关协议、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7.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有关费用。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天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天)依据有关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

41、过等值10万美元。.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所有材料之间未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有关业务。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形。银行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等有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11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银行可合理审查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备案”并留存专项档案以

42、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2.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以“备用金”用途结汇的金额)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关于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3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形的应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现场核查

43、。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境内机构以其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可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三、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或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需提交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四、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支付弃置费的,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五、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履行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

44、关于信息,对于需填报资金用途的应准确报送。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支付结汇制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业务登记凭证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1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投资主体取得境外企业利润的有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汇回利润可保留在有关*场主体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2.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形,对于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但未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45、登记的有关*场主体,应待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为其办理利润汇回手续。境外放款收回结汇业务登记凭证1.企业境外放款汇回资金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与商定利息之和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入账业务。2银行为企业办理入账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应首先将原外汇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划回补足,剩余部分将原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出的金额划回补足,其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业务登记凭证.前期费用退回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

46、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2商品房销售协议或预售协议。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协议登记备案等有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所有权登记证明资料文件)。.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依照国

47、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3.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依据有关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依据有关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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