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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担保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担保管理流程,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一)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
2、鉴;5.内部组织文件(公司章程、合伙或联营协议、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如需年检)。(二)自然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担保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户籍证明文件,担保人的有效婚姻状况证明文件;2.担保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章程未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上市公司提供
3、担保的,应当审查其一年内担保金额是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超过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符合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3.国有独资公司提供担保,其章程未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或批复。(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类型担保人1.合伙: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
4、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均须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文件;2.联营:联营企业分为法人型联营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以及合同型联营企业。法人型联营企业,提供的文件参见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型联营企业,参见合伙企业;合同型联营企业,应根据联营合同确定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提供的文件;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资产抵押的,还应有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决议;4.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还须提供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书面文件;5.承包经营企业:担保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担保的
5、书面文件;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出具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我行暂不受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担保业务;7.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应慎重对待并从严控制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原则上不得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贷款提供担保。如确需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完善相关手续,包括:查阅公司章程、确认公司有权决定提供担保的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人。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同意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6、、授权董事或经理办理与该担保相关的事宜;取得相关董事、经理有权签署担保合同的专项授权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公司股东担保的决议在形式上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尤其注意其对公司为股东担保)有特殊要求,该决议的作出条件和程序还需符合相关要求。第二条 保证担保材料除上述第一条的基本规定之外,各种类型的保证人还应当根据以下(一)至(四)项所列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7、。(一)法人和其他组织保证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当期及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对于大型及特大型企业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3.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自然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
8、的,需提交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和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四)专业担保机构保证人为专业担保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专业担保机构的批准文件(主要是政府主导发起或商业银行依法成立的担保公司)对其担保的事项、对象或范围有明确界定;2.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3.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4.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5.担保责任余额清单;6.同意提供该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三条 抵押担保材料(一)抵押基本材料
9、除第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材料外,抵押人还须提交如下资料: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列同意抵押的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座落地点、抵押授信种类、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2.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3.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并根据以下(二)至(三)条所列情况,提供相应材料。(二)共同共有财产抵押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
10、面文件。(三)按份共有财产抵押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以下文件:1.经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对抵押物处分是否有约定以及约定内容的文件;2.在全体共有人未对抵押物处分另有约定的,提供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签署的“同意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如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购买抵押份额的,银行可以拍卖、变卖共有抵押财产”的书面文件;对抵押物处分另有约定的,提供符合约定的同意银行处置抵押物的相关文件。(四)房地产抵押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须具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我行暂不受理划拨方式取
11、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2.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抵押的,须具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由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文书;4.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生
12、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以及预告登记相关证明;5.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应有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6.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7.已出租的财产抵押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并根据情况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8.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以民用航空器抵
13、押的,还应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2)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3)以车辆抵押的,应当有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牌照等手续。第四条 质押担保材料(一)质押担保基本材料除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出质人还须提交的以下材料:1.前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列同意质押的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质押授信种类、金额、质押期限、质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等;2.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3.质押物(权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
14、量、状况等;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出质人欠税情况证明等。并根据以下(二)至(十二)所列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动产质押的材料以动产质押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质押动产的名称、品种、价值、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仓储地点、特性、交易情况、供需情况、价格波动情况等;2.仓储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仓库租赁合同、仓储公司符合我行受理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所了解的有关仓储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3.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三)汇票、本票质押的材料以汇票、本票出质的,还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我行留存复印件)。(四)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材料
15、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1.凭证式国债,包括授信客户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授信客户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2.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五)我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材料以我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1.储蓄存单(折),包括授信客户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储蓄存单(折)。储蓄存单(折)为第三人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授信客户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2.存款人在
16、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材料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证实书,包括授信客户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开户证实书;2.存款人委托我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3.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授信客户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授信客户为质押授信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七)提单质押的材料以提单质押的,还应有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材料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提交其他股
17、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并将股份出质完整、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书面决议;应查阅公司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情况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公司办妥变更登记;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特别规定。(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材料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1.公司的章程及基本情况材料;2.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3.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时,出质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已超过一年的证明文件;5.以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质押的,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已满一年的证明文件;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其
18、任职期间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其每年质押的股份没有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证明文件;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已满一年的证明文件;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其离职后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该等人员已离职超过半年的证明文件;9.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已满12个月的证明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0.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且属于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19、的关联人;或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已满36个月的证明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材料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1.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2.授信客户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的书面文件;3.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设定质押的,须提交财政部审核批准文件,其他国有股权质押需提供省级财政部
20、门审核批准文件;4.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5.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因此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需通过协议转让行使质权的,应经财政部审核;6.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国有股权”的概念: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
21、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材料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清单、第三人名录和账户以及第三人资信(主要指近一年支付货款方面的资信)等情况;2.出质人与第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商品销售发票和发货证明,且发票与发货证明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金额一致。(十二)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材料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1.公路建设经营项目立项、评估和批准开工的批文;
22、2.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按比例承担出资和备用资金的书面承诺;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站数量、站点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路收费标准批文);4.公路建设经营项目各投资人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书面决议;5.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无须经其批准的除外);6.有关各方签署的建设承包合同、融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第五条 担保的受理(一)保证担保办理授信业务保证担保时,原则
23、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保证、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保证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二)抵押担保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三)质押担保在办理质押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现金、存款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
24、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价值波动较大、不易监测、不易保管、不易变现或不易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应当从严掌握。(四)专业担保机构我行接受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由总行对其资质、信用统一审查,由主办行统一签订合作协议,优先选择主要由财政出资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应谨慎接受异地担保机构为本地客户授信业务进行担保。与我行发生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同时符合我行银行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五)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我行暂不接受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
25、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当查明抵押人是否拖欠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凡抵押人拖欠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一律不得接受该在建工程抵押。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电梯、楼梯、道路、绿地、露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六)已出租房产对以已出租房产作抵押的,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着重了解租赁对象、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情况等合同要素,对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应要求授信客户提供其它担保措施,并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明确要求抵押人与承
26、租人将租金支付给我行,用于提前归还授信业务。(七)上市公司流通股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时,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八)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1.授信申请人在我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授信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行客户
27、内部评级BBB级以上,经营状况稳健,信用记录良好;(2)有一定资产规模,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的产品处于快速发展阶段;(3)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已与我行建立一年以上授信关系;(4)所受理应收账款须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2.可接受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仅限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质人(指向我行提出申请将其拥有的正常应收账款出质给我行的销售商)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2)出质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均产生于合法真实的、无贸易纠纷的商品交易;(3)融资期与销售合同载明的赊销期基本匹配。3.不得接受的应收账款我行不得接受以下应收账款质押:(1)提供服务、特许经营或有关知识产权等各种
28、收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2)出质人对其附属机构、控制公司、母公司、集团成员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3)受留置权或抵押权影响的应收账款;(4)出质人从他方受让得来的应收账款;(5)资信较差的购货商形成的应收账款;(6)已逾期的应收账款;(7)我行认为不宜质押的其它应收账款。(九)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授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动产质押给我行作为授信担保,我行、出质人、仓储公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出质人将出质动产交付仓储公司占有并办理仓储后,我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公司发出出质通知书,质权自出质通知书送达仓储公司时生效,仓储公司根据我行的委托占有和监管质押动产。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
29、可以为不同主体。1.仓储公司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则上为国有控股的大型仓储或物流监管企业,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院地,行业经验丰富,专业从事仓储、物流、监管等业务三年以上或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经验3年以上;(2)与授信申请人和出质人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3)实收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4)单体仓库年货物吞吐量达到5万吨以上,货物年平均周转速度达到15次以上,破损率低于千分
30、之三;(5)在仓库的安全、装卸及通风、保湿、保温等方面具备良好的条件,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台帐管理、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丰富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6)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在与我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仓储行为未遭遇存货人的重大诉讼;(7)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动产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第(3)、(4)的要求可适当放宽。2.质押动产质押动产须满足以下条件:(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质押动产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31、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2)属于出质人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3)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4)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5)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十)在途运输货物质押对在途运输的货物办理动产质押的,除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质押动产属于授信申请人通过在经营行取得的授信,如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采购的所有权属于其自己的货物;2.质押动产已存储于运输工具中的特定位置;3.办理在途运输货物动产质押业务监管的仓储公司
32、须与质押动产运抵目的仓库后进行质押监管的仓储公司为同一家,且该仓储公司负责办理质押动产入库前的全程运输;4.仓储公司保证质押动产运输途中状况良好,对运输途中质押动产毁损、灭失的,仓储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储公司仓库后,须按本节的规定重新办理动产质押手续,新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应注明原质物清单失效。(十一)动产范围、车辆动产质押业务可接受的动产范围主要为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铁矿石、煤炭、石化上游产品、未上牌汽车、农产品、食糖、纸浆等基础原材料和大宗物资,暂不接受电器及电子类产品。办理以车辆设定动产抵押的汽车销售贷款时,应当要求销售商将车辆合格证交我行或我行认可的第三方监管公
33、司保管作为辅助措施,并且为防止销售商以车辆合格证遗失为由,向汽车生产商请求补发新的车辆合格证,我行应当与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及第三方监管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对有关汽车合格证的遗失补办做出约定,在得到我行的书面确认意见前,生产商不得给销售商补发新的车辆合格证。(十二)单位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单是授信客户为办理质押担保授信业务而委托我行依据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1.可接受的存款行在受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原则上只能接受以下银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我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1)由我行
34、各分支行开立的单位定期存单;(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经授权批准可以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同城机构,不得接受他行异地存单质押。2.其他规定授信客户提供他行存单质押的,授信业务到期后如需续期,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将用于质押的他行存款转入我行。第六条 担保的实施(一)实地核查在授信额度提用前,经营行应根据我行相关要求通知风险监控官或安排双人对担保的有关事项进行实地核查。(二)保证担保的核查对于保证担保,应当主要核查以下事项: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
35、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号)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政府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3.意愿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核保人应对以上核保情况形成核保结论,如实填写授信业务保证核保书
36、,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核保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保证合同附件留存。(三)抵押担保的核查对于抵押担保,应当主要核查以下事项:1.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我行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2.抵押物是否属于我行规定的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3.抵押物为不动产的,应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核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必须与抵押人一致,且记载的担保物全部要素与担保合同所附清单记载一致;4
37、.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5.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状存在显而易见的出入;6.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合;7.我行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如抵押人是否有欠缴的税款、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查阅是否存在预售情况等。(四)质押担保的核查对于质押担保,应当主要核查下列事项:1.质押动产的名称、品种、价值、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仓储地点、交易情况等要素,是否与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为确保质押动产的质量,经营行可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费用应
38、由授信申请人承担;2.出质人是否对质押动产享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其设定本次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合法授权; 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出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3.质押动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在先质押、抵押、查封、留置、监管等限制情况;4.质押动产是否属于出质人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5.要核查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抵质押登记(一)抵押登记抵押担保均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我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五日内,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
39、实际发放日期。(二)预告登记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四节 预告登记)(三)抵押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土地附着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同时抵押的,房地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应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施行后,按其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2.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40、;3.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为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4.以船舶抵押的,为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5.以机动车辆抵押的,为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6.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质押登记的部门以下列权利质押的,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部门如下: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质押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
41、司国有股质押登记,应当要求出质人事先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提交该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我行应当督促出质人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质押的批复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设立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以应收帐款质押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3.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并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4.以电费收费权质押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我行应当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办理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并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5.依法必须登记的其他权利质押,其登记部门依照相
42、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取得质押登记证书;质押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第八条 质押物出库(一)出库管理规定授信到期前,如授信申请人或出质人申请提取全部或部分质押动产出库,授信申请人可通过提前还款、追加现金保证金或以货换货的方式向经营行赎货,同时在向经营行的申请中列明提货人名称、提货品名、提货数量、重量或体积、仓储位置、对应动产质押合同编号等要素。对处于在途运输中的质押动产,不得申请出库。如即期质押率(即期质押率=扣除保证金后的授信余额 /(质押动产最新市场单价质押动产剩余数量、重量或体积)大于授信
43、批准质押率的,授信申请人或出质人必须通过提前还款、追加现金保证金或追加质押动产的方式,将即期质押率降低到不超过授信批准质押率时,授信申请人方可按以下规定的方式申请提取质押动产出库。(二)提前还款、追加现金保证金授信申请人或出质人以提前还款、追加现金保证金的方式向经营行申请提取质押动产出库的:1.当最新市场单价不高于授信批准单价时,最高可提货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质押动产剩余数量、重量或体积 (扣除保证金后的授信余额 提前还款或追加的现金保证金)/(授信批准质押率 质押动产最新市场单价);2.当质押动产最新市场单价高于授信批准单价时,最高可提货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质押动产剩余数量、重量或体积 (扣除保
44、证金后的授信余额-提前还款或追加的现金保证金)/(授信批准质押率 质押动产的授信批准单价)。(三)以货换货授信申请人或出质人通过以货换货的方式向经营行申请提取质押动产的,经营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入库动产的质押手续,新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中的质押动产应包括原存量和新入库的质押动产,并注明原质物清单失效。新入库质押动产的品种如果不是原授信审批批准的品种、或需调高新入库质押动产的单价和质押率的,均须按原授信审批程序报批。(四)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确认授信客户提前还款、追加现金保证金到帐或取得质物清单后,根据授信客户申请提取全部或部分质押动产出库的不同情况,制作全部解除质押监管确认
45、书或部分解除质押监管确认书,并提供提前还款、追加现金保证金的会计凭证或新的出质通知书(回执),以及申请提取出库的质押动产的最新市场单价给经营行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权人。(五)经营行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权人经营行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权人接到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的客户质押动产出库申请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1.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与帐务系统核对,确认相符;2.审查即期质押率是否大于授信批准质押率;3.审查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的质押动产最新市场单价是否与实际市场情况相符;4.审查确认授信客户或出质人申请提取出库的质押动产不超过最高可提货的数量、重量或体积。(六)其他规定如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的
46、质押动产最新市场单价或最高可提货的数量、重量或体积高于审查确认的质押动产市场单价或最高可提货的数量、重量或体积,以审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动产出库申请审查通过后,经营行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权人在全部解除质押监管确认书或部分解除质押监管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经营行业务公章。授信客户或出质人凭全部解除质押监管确认书正本或部分解除质押监管确认书正本向仓储公司提取货物,上述凭证是提取质押动产的唯一有效证件,未有经营行签发的上述凭证,仓储公司无权将质押动产放予任何他人。在提货完成后,经营行直接从仓储公司处取得全部解除质押监管确认书或部分解除质押监管确认书的回执,并将回执入档保管。在质押动产全部提取出库后,经
47、营行应将保险单、仓单或提货单正本归还授信客户。第九条 担保的管理(一)基本规定担保合同有效期间,下列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1.我行与授信客户协议变更授信合同履行期限的;2.我行与授信客户协议变更授信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授信客户的债务的;3.我行与授信客户协议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4.第三人提供担保时,我行许可授信客户转让债务的;5.合同另有约定的。我行应当将担保人同意上述第1、2、4、5项的书面文件作为担保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担保人同意上述第3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担保合同;如果涉及抵质押登记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二)主债权转让担保合同有效期间,我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贷款于主债权确定前转让的,除无需办理登记外,担保权利的转让及相关事宜可参照下述“最高额抵(质)押权转让”进行处理。(三)最高额抵(质)押权转让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贷款于主债权确定前转让的,如需转让最高额抵(质)押权的,抵(质)押权的转让应当经抵(质)押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