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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第二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提高学术质量,规范学术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xx第二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崇尚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师生学术水平的提升和学校的科学发展。第二章 组成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体现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性、委员的代表性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其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校聘教
2、授和在应用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进入校学术委员会。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按各自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 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新委员的产生,由现任委员推荐,或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经现任委员集体酝酿后产生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务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委员人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3、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其总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在任的校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学术委员会,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一般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外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酝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务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委员人选。第八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产生方式等应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制
4、定相应办法。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一致。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优良的思想政治表现;(二)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高学术声望;(三)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四)敢于负责,处事公正;(五)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较强学术议事能力。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专项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
5、通报校长办公会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请辞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三)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五)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 职责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四)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范围和工作制度;批准二级教学科研单
6、位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指导其工作;(五)为学校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聘用作出学术水平评价和评定;(六)为学校教学、科研预算经费的安排和相关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使用提出学术咨询意见;(七)维护学术尊严和师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为学校处理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调查依据和处理意见;(八)处理其他需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评价评定和咨询建议的重大学术事宜。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干涉,客观发表学术意见,公正履职;校学术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提出与学校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就此作出说明、重新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
7、照有关规定及受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作出权威学术裁决。对裁定违反学术道德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应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当事人对校学术委员会裁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第四章 运行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
8、制原则审议事项,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选择举手或记名投票以及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委员缺席不得委托他人表决。第二十条 根据议题,主任委员可决定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列席。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落实,专人记录。会议决定可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对会议形成的决定设置为期一周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涉及委员个人利益的事项,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增补。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等。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应当就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