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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卫违规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有效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现象,不断提高监督保证质量,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构不成治安、刑事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凡*村镇银行行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适用。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保卫部门实施。若发现其他人员滥施罚款,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各级领导和保卫部门反映。第五条对违规现象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处罚时,要坚持对国家财产、人身安全直接构成威胁的从重,间接构成威胁的从轻;对要害部位、要害环
2、节从重、非要害部位、非要害环节从轻;领导从重,工作人员从轻;直接责任者从重,间接责任者从轻的原则。第六条责任人要主动接受处罚。对有意刁难检查人员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最高限额罚款。对检查人员有意刁难被检单位和当事人或不按标准实施处罚的,被检单位及人员有权说明情况或进行解释,直至向上级反映。 第二章处罚种类、幅度第七条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的处罚分为下列几种:1、罚款50元至1000元。2、加倍罚款。3、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理。第八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处罚:1、造成严重后果的;1、指使诱骗他人违反规定的;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3、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
3、。第三章处罚范围、额度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处罚:1、安全保卫工作没有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没有纳入工作计划之中的,对支行行长罚款200-500元。2、对安全保卫工作每月至少研究部署一次,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少一次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领导罚款50-100元。3、对本单位职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少一次,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领导罚款50-100元。4、对本单位营业网点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专项检查,每少一次,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领导罚款50-100元。5、金库、营业网点未达到风险等级防范标准的,对支行行长罚款500-1000元。6、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根
4、据情节轻重,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的领导罚款200-500元。7、办公室、营业网点装潢、施工,双方不签订联保合同,不报保卫部门备案造成事故的,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领导罚款100-300元。8、在单位发生赌博或其它治安案件的,对支行行长和当事人罚款200-300元。9、各营业网点没有制定和落实防暴预案的,对支行行长罚款100-300元。第十条 治安保卫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1、没有落实值班值宿制度,不坚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失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影响的,对分管保卫领导罚款100-500元。2、办公室、营业室等要害部位管理不严,经常有无关和外来人员出入,加班或搞娱乐活动时缺乏应有的警
5、戒,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对分管保卫领导和当事人罚款50-100元。3、单位或个人在办公室内随意存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现金,且发生被盗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对分管保卫领导和当事人罚款200-500元。4、无故在办公室、营业室、库房等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随意为他人存放物品的,对当事人、保卫科长、分管保卫领导罚款500-1000元。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1、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条例。对消防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设施不到位的,对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
6、100元。2、没有按标准配齐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到期没有更换的,对保卫科长、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100元。3、职工防火意识淡薄,教育不到位,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不贯彻执行的,对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100元。第十二条 值班、值宿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1、值班、值宿人员不按时到岗或漏岗;值班期间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当班时喝酒、会客,私自留他人,进行娱乐活动的,对当事人罚款5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2、值班、值宿人员不按时填写值班记录,不熟记火警、盗警及附近附近公安机关电话号码的,罚款100-300元。3、值班、值宿人员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严
7、重后果的另行处理。第十三条 门卫、更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1、门卫、更夫不按时到岗,当班时喝酒、睡觉,不经请示擅离岗位或参加其他娱乐活动;在值班中不坚持巡逻,对当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报告的,对当事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可加倍处罚或辞退。2、门卫、更夫接班后不按规定及时关插门锁,对外来人员出入不登记或自作主张放入外来车辆在单位内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50-100元。3、门卫、更夫不及时填写当天值班记录,收发信件不登记或造成丢失的,不能认真履行本身职责造成影响、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直至开除。4、当班时间,对前来滋衅者未能及时堵截、报告,造成混乱办
8、公秩序事件的,予以解雇辞退。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1、营业场所负责人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职工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对负责人罚款50-200元。2、营业场所没有安全组织,没有防抢、防火预案,遇有人员变动不及时更换的,未设安全员,安全设施不合格不及时报告的,对负责人罚款50-100元。3、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忽视安全,工作失职、违章而发生被抢、被盗案件的,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4、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不能熟记火警、盗警及附近公安机关电话号码,不掌握室内报警触点,身边没有防卫用具,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当事人罚款100-200元。5、营业场所在营业期
9、间不能按规定人数临柜、出入门不能关插上锁的,无关人员或外来人员随意出入的,对负责人及当事人罚款50-500元。6、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不达标,报警、联防、自卫工具、防火等器材短缺,防暴预案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对营业场所负责人,单位保卫科长罚款100-500元。对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7、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擅自漏岗、脱岗,对当事人罚款200-500元。8、营业场所超负荷、超规定使用各类电器,下班未能关掉电源的,对负责人、当事人罚款100-500元。对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9、营业场所收到大额存款不及时上缴入库的,对负责人、当事人罚款50-100元。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加倍处罚。10、营业室钥匙未能单独保
10、管,专人负责,营业期间带边门钥匙出入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11、营业期间金库(柜)不锁,锁定钥匙未拔下,锁定后密码未打乱的,对当事人、负责人罚款100元。12、营业场所出现安全隐患,未向单位保卫部门报告,责任不落实,主管人员对隐患未查出,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对相关人员及责任人负责罚款100元。13、昼夜营业场所未保证24小时监控录像,资料未保留一个月,出现漏录和提前销毁资料的,对负责人、当事人罚款200元。夜间检查发现当班人员睡觉,放松警惕的,每人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要害部位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1、对要害工作人员录用审查不严、用人不当造成后果的,对负责人
11、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2、要害部位制度、守卫任务不明确,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防火、防盗、防抢措施不到位的,对保卫科长、分管保卫领导罚款100-500元。3、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保密性不强,随意泄露、失密并造成事故影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库房等未实行双锁双人管理,未认真做好出入记录,未经领导批准委托他人代管的,当事人罚款100-1000元。第十六条 微机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1、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发现计算机政治性或发生犯罪又不及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当事人罚款20
12、0-5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另行处理。2、微机房防火、防盗装置不到位,擅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对具体负责人罚款50-200元。3、微机房内存在火灾隐患的,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第十七条 对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执行。第四章违章处理的一般程序第十八条 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下列人员责任:1、凡属于领导未认真贯彻、组织实施上级指定的规章制度,造成违章行为的,着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2、凡单位领导已部署,因职能部门或某一环节没有认真落实造成违章行为的,要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误事人的责任。3、凡具体经办人员有章不循的,要追
13、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有关问题原则规定第十九条对违章责任追究处理时,一般按隶属关系逐级进行,上级行可以直接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罚决定。第二十条对那些情节严重、受到罚款且需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受处罚人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将有关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并写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安全保卫违规罚款通知单,所罚款项由实施单位的保卫部门记账管理,全部作为保卫工作奖励基金,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第二十二条实施安全保卫检查时,对违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执行处罚,填写安全保卫处罚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名。总行保卫部实施的,按相同程序处理,罚款统一划到被处罚人单位,单位代行在工资中扣除,同时将处罚通知书转给本人。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时,要讲究工作方法,既要严格认真、秉公办事,又要对受罚人做好思想工作,晓之以理,说清讲明。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保卫部备案。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