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权益高级合伙人伙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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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书二0xx年x月十九日上海xx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第三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期限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第五章 执行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六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第七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第八章 争议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的责任第九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第十章 其他事项 序 言亲爱的合伙人:欢迎加入上海xx律师事务所,作为xx律师机构的一员,上海xx律师事务所正与xx律师机构的其他成员一道,致力于一

2、项改变中国律师行业格局的事业。而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支伟大的合伙人队伍,基于此,我们知晓并深刻赞同,合伙人都应具有正直谦逊、思利及人、追求卓越的秉性,同时也应拥有海纳百川、包容短长的胸襟。合伙的目标不是简单个体的联合,而是应该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团队合作、开放共享实现共赢。我们一致确认,xx的事业是我们共同的事业,我们将与xx体系内其他成员的合伙人齐心协力,将xx建设成一家令人尊敬的、伟大的律师机构。上海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创立于2013年10月。本协议是本所的法律文件,是全体权益高级合伙人行为的根本准则。本所任何人员或任何分所、分支机构或部门形成或指定的任何其他对内对外法律文件及

3、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本协议的原则、精神和内容相抵触。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上海xx律师事务所章程及上海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仅为办理注册设立手续之用,亦不能对抗本协议的原则、精神和内容。若主体、内容与原则与此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所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本所名称:上海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为:x(二)本所对外签发文件以及进行各项活动,均应统一使用上述名称。事务所分所或分支机构可

4、以使用经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第二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第三条 本所的全体出资人为权益高级合伙人,他们是:(一)姓名:xx居住地:x身份证号:x律师执业证号:(二)姓名: xx等七位xx律师机构创收合伙人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三)姓名: x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四)姓名: x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五)姓名: x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六)姓名: x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七)姓名: x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八)姓名:x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第三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期限第四条 出资总额、股权结

5、构与股权比例4.1出资总额:本所按照整体预算600万人民币(陆佰万圆)为律所投资款总额概算,并作为投资比例的计算依据。4.2筹建本所的出资情况: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发生的筹备、注册、装修以及运营等费用已由xx为代表的权益高级合伙人以现金方式支付。4.3 权益高级合伙人出资与比例各权益合伙人愿出资,并依据相应的合伙份额行使表决权,享受分红、承担风险,各权益合伙人出资之金额不作为本所增资而是作为购进xx所持有的部分份额之对价,用以置换权益高级合伙人的前期投入资金。各权益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在签定合伙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将出资汇入指定账户后,xx及以下权益合伙人享有本所之合伙份额结构如下:合伙人合伙人持有比例

6、(%)实际出资出资方式xxxx等七位xx律师机构创始合伙人各权益高级合伙人在提交出资后,按照相应比例享有权益高级合伙人的权利。第五条 本协议规定的合伙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第六条 本所最高权利机构为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全体权益高级合伙人,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第七条 管委会主任的产生、职责、任期与职责7.1 首任管委会主任,由出资最多的权益高级合伙人担任,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7.2 管委会主任的职责7.2.1 对外代表本所进行业务拓展、渠道建立与合作;7.2.2召集管委会成员的季度与年度会议;7.2.

7、3贯彻落实xx律师机构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7.2.4与本所相关的投资、品牌、信息化、运营模式整体把控;7.2.5 闭会期间,执行本所管委会的决议,领导执行主任开展工作。7.2.6 其他由本所管委会决议实施的事项。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一)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单独或共同享有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份额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适当的任何方式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包括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电邮、传真、快递或其他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适当的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

8、及议题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成员。未按前述规定进行通知的,不得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未经前述通知程序而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该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三)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召集、主持。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一) 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及重大开支事项,本财务部采用加密邮件方式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号之前向管委会成员发送上季度财务报表。(二) 决定合伙人(包括权益及非权益高级合伙人、名誉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财产处置及有关处罚;(三) 决定授薪律师的引进、定级、除名及有关处罚;(四) 授薪律师及合伙人的晋升;(五) x

9、x律师机构管理委员会负责瀛和律师机构的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决策。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是瀛和律师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服从瀛和律师机构的整体战略部署、制度规范和发展理念。确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一)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可以无记名投票、传真表决或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没有现场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但以口头方式进行表决的合伙人,应在表决后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其表决意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应经单独或共同享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份额的管理委员会成员通过后作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可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

10、会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但投弃权票的视为投反对票。(三)与管理委员会会议将要表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在管理委员会会议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无表决权。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与某一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由单独或共同享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份额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确定。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视为未出席:(一)无故表示不参加亦不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代为参加或无故拒不参加会议者;(二)经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通知后,超过通知中规定的会议召开时间没有到会、且经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不再继续等候者;(三)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因任何原因不能表达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图的管理委员会成

11、员。第十二条 任何管理委员会成员未出席不影响管理委员会会议,以单独或共同享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份额的管理委员会成员表决和通过决议。(一)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在行使权利时应当考虑:在有关事务所发展和建设的事项上,重集中;在有关事务所员工违规及处罚的事项上,重民主。(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作出,并由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保存。第五章 执行主任/运营总监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执行主任/运营总监一名,可以成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组织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所执行主任/运营总监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依据管理委

12、员会决定产生执行主任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独立开展工作(在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本所章程和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外签署合同;(二)主持本所日常性管理工作;(三)聘任、解聘主任助理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批准相应的财务开支;(五)组织管理授薪团队的选拔、考核、晋升与奖惩等事宜;(六)根据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向管理委员会会议真实地报告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七)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本所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符合本所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请求

13、予以追认;(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需要由执行主任执行的事项;(九)制定、修订本所章程草案;(十)闭会期间向管委会主任报告工作。第十七条 执行主任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指定一名权益高级合伙人代行执行主任职务。执行主任不指定具体人员代行执行主任职责时,可由单独或共同享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份额的权益高级合伙人推举一名权益高级合伙人临时作为负责人,代行执行主任职责。第十八条 执行主任在下列情况下,经单独或共同享有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份额的权益高级合伙人提议,经单独或共同享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份额的管理委员会成员通过,可以罢免其执行主任职务:(一)在行使职务时,出现重大失误,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的;(

14、二)明显不称职的;(三)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四)完成绩效目标在80%以下。第六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 权益高级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作为律所的核心制度,理应由全体权益高级合伙人讨论并民主决定,故权益高级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将由本所在拥有三名权益高级合伙人并成立管理委员会后协商确定。在未确定之前,各权益高级合伙人有收入入账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表一业务创收(万元)预提管理成本比例权益高级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比例(税收按照目前核定税率15.5%计算,根据税收政策进行调整)100(含)以下部分14.5%70%100-200(含)部分12.5%72%200-300(含)部分10.

15、5%74%300-400(含)部分8.5%76%400-500(含)部分6.5%78%500万以上的3.5%81%具体实施中,本所先按照14.5%收取预提管理成本,待协议开始每十二个月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再按照上表对每个权益高级合伙人调整比例,并退还或冲抵相应的预提管理成本。表一中各权益高级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比例是以核定税率为15.5%为前提计算,各权益高级合伙人一致确认,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伙期限内,国家及地方关于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各权益高级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比例应根据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条 权益高级合伙人需要承担的办公费用1、权益高级合伙人本人的注册费用以及社保、公积金费

16、用;2、权益高级合伙人本人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在业务收入发生当月代扣代缴;3、依其指令承办业务的授薪律师的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奖金和办公成本等(具体承担标准按照甲方的授薪律师管理制度执行)。4、权益高级合伙人各自发生的超过律所配备额度的办公费用每十二个月的额度标准为各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每十二个月最低创收标准的0.15% 。,该费用按月结算,并在发生当月支付或者从乙方账户中扣除。第二十一条 权益高级合伙人的业务收入结算及提取权益高级合伙人律师业务收入,享受本所合伙人律师的税收待遇,依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缴纳甲方预提管理成本用后的余额为乙方所有的净收入。归属权益高级合伙

17、人的净收入在权益高级合伙人业务收入到帐之日起30日后方可提取90%(但本所有权扣除乙方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费用),剩余的10%作为案件归档保证金(法律顾问及咨询除外),该归档保证金在案件结案归档之日起一周方可提取,权益高级合伙人须遵守本所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 分红及亏损承担每十二个月享受分红或者承担亏损额为:【(12 - 协议起始的月份数) /12】* (甲方可分配利润/亏损额可分配利润/亏损额=(预提管理成本收入+公共案源收入+其他收入) - (写字楼租赁费用+人员成本+其他运营成本)* 合伙份额)。第二十三条 各权益高级权益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律所市场开拓、渠道建设以及业务研发与业务指

18、导。第十七条 各权益高级合伙人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声誉;各权益高级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遭遇投诉的,应积极处理投诉事宜,服从本所管理委员会对投诉的处理决定;如被确认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行业处罚的,需赔偿本所品牌损失费10万元;或虽没有受到行业处罚,但确有违规,需赔偿本所品牌损失费3万元。各权益高级合伙人同意上述品牌损失费数额的约定,无需本所管理委员会举证。各权益高级合伙人应在入职前将其执业以来的全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对其他权益高级合伙人予以充分告知和说明,若嗣后发现乙方隐瞒或基于疏忽而未尽告知义务的,该权益高级合伙人应承担上款

19、约定的品牌损失费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本所做出的辞退决定。第七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 入伙(一)符合本所关于权益高级合伙人条件的规定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权益高级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新权益高级合伙人入伙申请,应当在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0天向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三)须经一名以上本所权益高级合伙人举荐,方有资格递交入伙申请。第二十五条 退伙(一)权益高级合伙人自本协议开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退伙。合伙期限内,乙方由于其个人原因退出合伙的或者被甲方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除名的,

20、其应向其他权益高级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其出资金额的20%,同时取消当年度的分红权,本所在扣除违约金及其退出时应承担的亏损后退还其出资。权益高级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退伙或者被除名的,其合伙份额由xx优先收回,用于引进新的权益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层。乙方满五年退伙的,在财务清算后,甲方负责退还入伙的资金,如果亏损的,乙方需承担相应亏损分摊义务。(二)权益高级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两个月向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权益高级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务、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

21、并按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四)权益高级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第二十六条 处罚(一)权益高级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管理委员会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1、擅自退伙或离所; 2、收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7、签订本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8、滥用权益高级合伙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

22、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第二十七条 处罚程序(一)经两名以上权益高级合伙人提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对违约权益高级合伙人进行信心表决,除该权益高级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及出具书面意见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如有单独或共同享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份额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无须对该权益高级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其申辩。(二)当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权益高级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超过15天不向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管理委员会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23、。权益高级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将其除名。(三)各权益高级合伙人如遇到自己被管理委员会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四)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区、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九条 权益高级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轻则予以限制权

24、益高级合伙人权利,重则予以除名;严重违反协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本所劝退。以上处理不影响因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本协议约定的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九章 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第三十条 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一) 订立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 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经全体权益高级合伙人签字后生效;(三) 修改或者补充权益高级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权益高级合伙人一致同意;(四) 权益高级合伙人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权益高级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修改的方式既可以采取整个协议修改的方式,也可采取修正案的修改方式。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档案,各权益高级合伙人各执一份。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以下无正文)权益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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