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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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办法、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反洗钱是指本行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银行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2、第三条 本行所有营业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各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x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第五条 本行所有营业机构办理任何支付结算交易时,必须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支付结算。第六条 本行所有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本行

3、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八条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并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九条 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调查、培训等。第十条 各支行也应成立与总行相对应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反洗钱岗位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4、财务会计部为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两名兼职人员作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员。大额和可疑报告员负责收集整理辖内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记录,并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业务进行分析,按规定及时向总行及区人行相关部门报告,负责对全区辖内营业网点日常业务往来实施检查指导。(二)负责营业机构人员反洗钱业务培训。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委派会计及反洗钱报告员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对人民银行或省联社关于反洗钱方面的制度和文件,及时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和培训。(三) 负责指导辖内各分支机构落实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四)建

5、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夹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对所辖各营业网点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进行甄别、登记、保存。 (五)负责有关信息的查询与反馈工作,负责协助有权部门调查相关反洗钱情况,遇重大案情,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六)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岗位职责(一)各营业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行长、委派会计、分理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二)委派会计具体负责收集本部及分理处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分理处指定其会计人员为本机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员,负责大额和可疑支付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工作。(三)委派会计负

6、责对本部及分理处业务人员的反洗钱业务的再培训工作,凡总行组织培训的内容,都要组织辖内业务人员学习培训。(四)协助本机构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第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卡(含公务卡)时,应做好客户的申请、资信调查和发放时身份识别工作,有效确认持卡人身份。第十四条 客户到银行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必须认真核对以下资料:(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异地开户,客户须出具总部授权其异地开户的

7、证明文件。2.有权机构(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3.军队军级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并承担附设机构责任的证明。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7.客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客户非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的,除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出具被代理人(即单位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仅指护照、台胞证)。(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1.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1.当地行政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

8、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1.经有权部门立项的文件;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第十五条 会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应审核开户申请书上的名称及签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名称及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批文、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预留印鉴卡上个人签章如为单位法人代表,应审核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使用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审核客户提供法人授权书上代理人的姓名是否与开户申请书及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一致。个人签章可以是签字或盖章。审核无误后,会计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包括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发证机关、号码等,同时留存其身份

9、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本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证件而要求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不得办理开户。第十七条 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和各类结算等业务,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会计人员核验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伪,并由客户在结算凭证上签名。个人客户向对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会计人员核验其身份证真伪并在结算凭证上登记其姓名、号码等。存款业务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汇、电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等结算业务。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储蓄

10、存款账户时,应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代理人在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为个人客户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登记。第二十条 各营业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客户单位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源,包括存款人单

11、位名称、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等信息。第四章 大额交易监控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对下列大额交易进行监控,在办理交易时认真审核其资金用途:(一)单笔或者当时累计人民币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12、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部应按照本操作规定大额支付交易的内容,建立本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纳入综合业务系统转授权制度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大额现金支付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对在本行开户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客户的大额现金支付交易进行登记备案。第二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时,应填制大额现金支付交易审批表及大额现金支付交易汇总登记表。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接到上级或本级行授权同意支付指令后方可办理对客户的现金支付业务。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应配备大额现金支付审批人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

13、付交易报告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章 可疑交易的监控第二十七条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交易,各营业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14、(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份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

15、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多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履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履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履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

16、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第二十八条 反洗钱报告员对报告的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应采取认真和审慎原则立即进一步分析和审查。营业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按本操作规程所列可疑支付交易内容予以关注,仔细甄别各类交易确认支付交易可疑,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登记“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登记簿”,即报告时间、主要内容、经办人等逐一记录。同时,将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送总行财务会计部。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查询或需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17、;总行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第六章 交易记录和客户资料的保管第三十条 营业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x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第三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 营业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三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

18、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第三十四条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第三十五条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六条 总行内部审计部、财务会计部应对辖内分支机构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办法、省联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七条 总行内部审计部应将辖内各网点的反洗钱检查纳入到日常审计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三十八条 各网点应按年度向总行报送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情况的专门报告。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x农村商业银行在原“细则”上进行了重新修订并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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