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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操作风险,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员工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屡查屡犯等问题,结合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省农商行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就是以农商行稽核操作手册(以下简称稽核手册)为基础,细化各类业务规范操作流程,利用员工违规信息登记系统为平台,按违规节点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分类设定分值员工违规行为积分分值表,对各类业务操作环节一定时期的违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按违规积分对员工行为和经营管理进行量化考核的一种管理手段。第三条 本办
2、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员工的合规操作意识,量化评价经营管理水平,及时发现与总结各个时期违规行为的特点,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与经营建议,逐步减少违规操作,防控案件风险,促进农商行稳健发展。第四条 员工实施的违规行为,以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违规行为属于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依据指导意见进行处理,并按本办法进行积分;违规行为不足以按照指导意见处理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积分并处理。第五条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坚持处罚与教育、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组织开发员工违规信息登记系统,各级农商行通过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查、审计稽核、
3、监督检查、案防评价、非现场审计及外部审计、监管等途径发现的违规行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并在员工违规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记录。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含农商行、农合行,下同)所有员工。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省联社成立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积分管理领导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各处室、各直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由人力资源处与稽核处共同组成,为积分工作日常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稽核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参照上述规定成立相应的积分管理领导组与办公室。第九条 省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的职责:(一)审议下级
4、积分管理领导组提交的难以决策的重大、复杂违规积分事项;(二)组织、协调、督导本级及下级机构开展违规积分管理工作;(三)定期召开会议,对一定时期内违规积分较多的业务类型与违规事项进行分析研究,督促业务条线部门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四)对省联社积分监督部门提交的积分复审结论进行审议;(五)对下级积分管理领导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六)其他积分管理事项。第十条 市、县积分管理领导组的职责:(一)组织、协调、督导本级及下级机构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二)对积分达到警戒提示的网点与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权管理部门;(三)负责组织对同级监督部门提交的复议结论进行审议;(四)完成上级积分管理领
5、导组安排的工作;(五)其他积分管理事项。第十一条 省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组的决定;(二)负责农商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单(以下简称违规积分单)、农商行员工违规行为终身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终身积分通知书)的印制、编号、领用、登记、使用等管理工作;(三)管理和维护员工违规信息登记系统;(四)适时修订完善员工违规行为积分分值表和稽核手册;(五)对员工积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分析、通报、公示;(六)向各市、县下发违规警戒提示通知书;(七)建立和管理积分档案;(八)积分管理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执行
6、积分管理领导组的决定;(二)负责辖内违规积分单与终身积分通知书的领用、登记、使用等工作;(三)对员工积分情况进行通知、整理、分析、通报、公示;(四)向辖内各县级联社、基层网点下发违规警戒提示通知书;(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达到违规积分警戒值员工的违规事实分级报纪检监察部门;(六)建立和管理积分档案;(七)本级积分管理领导组、上级积分管理领导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及各县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为积分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职责是:(一)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二)对违规积分录入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7、进行监督; (三)对在违规积分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应积分而未积分,在积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网点和个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对达到违规警戒分值的员工按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五)受理对积分有异议的复议、复审申请,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向积分管理领导组汇报复议、复审结论;(六)积分管理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十四条 员工违规实行年度积分与终身积分管理。年度违规积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员工终身积分实行3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0.5分,按考核年度累计计算。第十五条 员工实施违规行为,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按以下标准进行积分
8、:(一)受到经济处罚的,按对应违规项目的设定分值进行积分;(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积终身积分0.5分,记过处分的积终身积分1分,记大过处分的积终身积分1.5分,降级、撤职处分的积终身积分2分,留用察看处分的积终身积分2.5分;(三)受到其他处理的,参照行政处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用条款进行积分。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年度积分超过警戒分值而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规责任人员,其所受到的对应处理不再进行重复积分。第十七条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分值表和业务规范流程操作节点由省联社积分领导组办公室依业务发展与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与修改。第十八条 年度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年度
9、积分从零分起计算。(一)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责任人积分;(二)一次发现员工多笔或多项违规行为的,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三)员工同一笔业务发生多项违规的,依照对应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四)对同一违规问题屡查屡犯(三次及以上)的责任人,按对应分值的双倍依次进行积分;同一违规问题在限期内未能整改的责任人,按对应分值双倍进行积分;(五)本办法实施以后,违规行为实施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积分,其违规积分记入违规行为处理生效年度。第十九条 个人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能够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除积分。第二
10、十条 员工因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权制止违规行为的上级机构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经积分管理领导组审查属实的,可免除积分,由积分监督部门组织人员,重新进行事实与责任认定。第二十一条 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设备等客观因素造成违规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经积分管理领导组审查属实的,可免除积分。由积分监督部门组织人员,重新进行事实与责任认定。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在积分台账中进行记录的,在整改期内检查再次发现时,不再做积分处理。第四章 积分程序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查部门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由县级联社指
11、定专人在员工违规信息登记系统中录入。(一)基层网点自主组织开展检查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由网点负责人按照本办法填制违规积分单后,交所在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无异议的,由专门录入员进行登记,有异议的说明原因后退回补充调查;(二)县级联社(含)以上管理部门及其派出的检查组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检查人员直接填制违规积分单后交被查联社专门录入员进行登记;(三)外部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由县级联社牵头配合的检查人员依据违规事实确认书填制违规积分单后交被查联社专门录入员进行登记,无陪同检查部门的由各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违规积分设置警戒分值,各县级联社积分管理领导
12、组办公室定期对达到警戒分值的员工拟定书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所在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积分管理领导组审核后交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终身积分处理的违规责任人,由县级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填写终身积分通知书,报所在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积分管理领导组审核后交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规积分单与终身积分通知书由省联社积分领导组办公室按固定格式编号印制,统一管理。违规积分单与终身积分通知书均一式三联,第一联作积分处理依据,第二联交被积分人,第三联由作出积分决定部门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 积分管理档案包括违规积分单、终身积分通知书、信用社、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积分情况统计表
13、、违规警戒提示通知书、积分依据、积分管理领导组会议决定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档案管理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各县级联社积分领导组办公室对辖内网点的违规积分情况和对职能部室、基层网点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积分每季通报一次;办事处(市联社)对辖内各县级联社的违规积分情况每季通报一次,对辖内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积分每半年通报一次;省联社对办事处(市联社)的违规积分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随时掌握辖内员工的违规积分情况,并及时对临界警戒分值的员工进行警示。 第五章 积分应用第一节 个人违规积分应用 第三十条 在一个积分年度内,县级联社积分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员工违规积分情况及时提出违规警戒提示,
14、并给予以下相应处理:违规积分达到8分的给予书面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扣减当月绩效工资,同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违规积分达到12分的由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年度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含)以上,同时自当月起扣减两个月绩效工资;违规积分达到16分的通报批评,待岗培训一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含)以上,同时自当月起扣减三个月绩效工资;违规积分达到24分的离岗培训一个月, 同时自当月起扣减三个月绩效工资,离岗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岗。第三十一条 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再次上岗后,年度积分再次达到12分
15、的,积终身积分1分。第三十二条 员工终身积分1分后,年度违规积分再次达到20分,累加终身积分1分;员工终身积分累计2分后,年度违规积分再次达到16分的,累加终身积分1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违规积分处于待岗或离岗培训期间,发现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导致事故、案件发生,形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第二节 管理责任积分应用第三十四条 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基层网点负责人除按以上办法执行外,其年度管理责任积分按下列方法确定分值: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积分分值=全辖违规积分之和全辖违规员工人数;分管负责人积分分值=分管业务违规积
16、分之和分管业务违规员工人数;业务条线部门负责人积分分值=业务条线违规积分之和业务条线违规员工人数;基层网点负责人的年度管理责任积分分值参照上述公式计算。第三十五条 年度管理责任积分达到5分的,积终身积分1分;县级联社高管人员、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基层网点负责人的违规积分为本人违规积分与管理责任积分之和。第三十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对机构及领导班子进行日常管理水平评价、个人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质量考核时,须将违规积分作为重要考核依据。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对县级联社及其辖内网点开展高管选拔、工资级、竞聘上岗、交流、借调等事项时,须事前委托积分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对考察对象近三年的积分结果进行考察
17、,积分管理领导组办公室须出具书面积分考察报告。对考察结果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当年度违规积分超过12分(含)的;(二)三年内年平均违规积分超过10分(含)的;(三)所辖(所在)网点违规率超过10%(含)的;(四)考核期内有终身积分的。第三节 网点违规率与积分应用第三十八条 各级积分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农商行突击检查办法的规定,每季统计所有网点违规比率。第三十九条 对辖内网点的违规率设立警戒线,各级稽核部门按下列标准分别提出警戒提示:(一)违规率高于5%(含)的基层网点,由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发出一级违规警戒提示通知书,网点负责人管理责任积分追加1分,责成写出限期针对性整改计划,由联社
18、业务条线负责监督整改;(二)违规率高于10%(含)的基层网点,由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发出二级违规警戒提示通知书,所在联社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管理责任积分追加2分,同时在全市进行通报,责成所在联社就违规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县级联社分管负责人定期向办事处(市联社)业务条线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专门汇报;(三)违规率高于15%(含)的基层网点,由省联社稽核处发出三级违规警戒提示通知书,所在联社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管理责任积分追加3分,同时省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对县级联社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并责成其就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定期向省联社业务条线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专门汇报。第四节 奖惩应用第四十条 违规行为积
19、分管理设立正向奖励积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积分管理领导组研究确定给予员工3-24分的奖励积分,并报同级及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当年有违规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组审议,其年度积分结果可作冲抵处理。(一)举报在业务操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避免案件发生的,奖励35分;(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业务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及系统控制中的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建议、审计模型及措施,并被上级部门采纳的,奖励58分; (三)在各项检查中提供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行为和案件线索的,奖励512分;(四)举报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指使、授意下属进行违规违法操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20、,奖励12分;(五)在查办重大案件、事故中,依法追缴资金、控制嫌疑人等起到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奖励12分;(六)发现、识破、成功堵截诈骗行为的,奖励1224分;(七)举报人能够提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证据,避免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发生,避免重大资金损失和风险的,以及能够坚持制度、勇于斗争,或采取其他有效手段,制止违规违纪行为,避免信用社遭受经济损失或负面声誉影响,奖励1224分。第四十一条 奖励积分在本年度使用有效,但可累计备查。对同一年度内减免积分后仍有奖励积分的员工,同级管理部门参照农商行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指导意见给予奖励。第四十二条 对积极开展检查工作,并认真组织整改违规问题的县级
21、联社,省联社在考核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管理责任积分与网点违规率作增减调整。(一)以省联社突击检查违规率与县级联社各季检查违规率的偏差值为依据,对各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的年度管理责任积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偏差值5%的,年度管理责任积分增加2分;3%偏差值5%的,年度管理责任积分增加1分;2%偏差值3%的,年度管理责任积分减除1分;偏差值2%的,年度管理责任积分减除2分。对检查频率未达到案防及内控制度要求,或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未能及时在员工违规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记录的,不得做减除处理。(二)以县级联社与基层网点各季度对违规问题的整改率为依据,对各季度网点违规率按以下标准作增减处理
22、,警戒提示按增减后的比率确定:整改率95%的,网点违规率减除2个百分点90%整改率95%的,网点违规率减除1个百分点;85%整改率90%的,网点违规率增加1个百分点;80%整改率85%的,网点违规率增加2个百分点;整改率80%,网点违规率增加3个百分点。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不得做减除处理。第四十三条 员工的终身违规积分,对应按每分扣减10%的标准,向下调整员工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员工岗位薪点数),但调整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第二年度无终身积分的,从第三年度起恢复原工资标准。计算公式如下:调整值=员工工资总额(员工岗位薪点数)10%终身违规积分分值第四十四
23、条 对参与各级检查的工作人员,凡经复议结果存在三次以上事实认定错误或证据不充分的,按2分/次进行积分;存在恶意积分行为,对被查人员进行诬陷、报复的,记20分,停职待岗,并建议所在机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第六章 复议程序第四十五条 被积分人对积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积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派出机构积分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积分监督部门应当对复议申请严格审核,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积分监督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副本发送到作出积分决定部门。作出积分决定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副本起5个工作日内,向积分监督部门提交作出积分结
24、论的有关材料、依据。作出积分决定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积分监督部门在收到作出积分决定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依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出具积分复议决定书。第四十六条 积分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积分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派出机构上一级积分监督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积分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复审申请人所在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调取作出积分决定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依据。积分监督部门在收到作出积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依据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出具积分复审决定书。第四十七条 积分复审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省联社积分监督部门进行申诉,由省联社积分管理领导组作最终申诉决定。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