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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政府令 2006 123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6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第 70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吴存荣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 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 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 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
2、合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 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 督管理。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 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 划。第六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 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
3、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 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 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 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供应每批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 告。第十条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 30 立方米以上(含 30 立方米)的建设工 程
4、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 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 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 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取样送检的试块作为依据。试块制作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5、构发布的指 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 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 任等有关内容。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 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在市区一环路以内运输时,应 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6、部门办理市区大型 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临时通行证期限以施工工程一次性浇注所需 时间为准。第十七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 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 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成效显著的预 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越核定的资质 等级和经营范围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7、收。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擅自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预拌 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 100 元 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 评优活动。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
8、凝土运输车辆不按 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吴存荣二六年十月十三日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混凝土生产运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
9、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第六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第二十三条 肥西、肥东、长丰 3 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5 月 8 日市人民 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 63 号)同时废止。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吴存荣二六年十月十三日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混凝土生产运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第六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