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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禁止秸秆焚烧的通告范文一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消退因焚烧秸秆造成的资源奢侈和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实行无期限全面禁烧,即任何时候任何区域都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油菜、水稻、豆类等农作物秸秆。 三、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镇(街道)督查网络,实行24小时驻守、值班、巡查和看管,实行人盯人、人盯地、
2、人盯秸秆的方式,严格限制露天焚烧行为;要加大宣扬力度,通过各种有效的宣扬形式和宣扬工具,宣扬法律政策、宣扬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联合收割机作业管理,凡下田作业的收割机必需安装粉碎装置,在收割的同时将秸秆粉碎还田,机收留茬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大圹圩农场和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要主动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不出现一个着火点。 四、行为人违反通告焚烧秸秆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因焚烧秸秆引发大气污染、火灾等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3、,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市禁烧办随时接受举报。 举报电话:0550-7773865 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xxxxx 年月日 范文二 秸秆焚烧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平安,严峻影响空气环境质量。为切实加强环境爱护,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安排(浙政发202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看法(浙政办发2022140号)、武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看法等文件精神,现将禁止秸秆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全
4、面禁烧。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城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高速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激励综合利用。大力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实行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限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根据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落实街道包社区(村)、乡镇(度假区)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开展常
5、态化的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扬监督。大力宣扬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增加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主动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严格依法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惩罚;对重点区域秸秆焚烧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就高从重惩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
6、此通告 武义县农业局 武义县环境爱护局 武义县公安局 范文三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平安,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方法和市政府关于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看法(成府发202216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激励和提倡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村规民
7、约(居民公约),将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市、区(市)县环保部门是秸秆禁烧执法主体,农业部门协作环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城管、教化、科技、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卫生、目标管理、粮食、气象等部门和市农林科学院、成都传媒集团、市农发投公司、省机场集团等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帮助做好禁烧秸秆工作。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依据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以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并按修订后的耕地爱护基金管理方法,扣发其当年的耕地爱护基金;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公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惩罚。 五、拒绝或阻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4月29日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