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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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 展,推进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 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贵州省水资源 保护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 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取用水管理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 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分级依据)本办法所称的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 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管理对象取用水行为信息,按 照规定的指标

2、、方法和程序,对其取用水行为进行信用分级, 确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实施监管。第四条(分级原则)信用管理对象取用水信用分级应遵循 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管理权限)本省实行取用水信用信息联合监管机 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信用 管理对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取用水管理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分级、应用、修复和监管等工 作,保障信用分级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生态流量保障不满足要求,出现河流断流、水生态损坏等问题-105水资源费缴纳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且未按规定累进加价缴纳水资源费-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106地下水管理公共供水管

3、网覆盖范围内应封闭的自备水井未封闭-5存在违反地卜水管理条例行为-157档案规范化取水许可档案(含电子档案)未建立或者建立不规范-5节约用水管 理方面8节约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10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措施-10企业用水水平不满足国家或省级定额中通用值标准-10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单位实际年用水量超过其年用水量30%的,未按规 定开展水平衡测试-39节约用水措施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15擅自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15高耗水用水行业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10服务性企业未采用节水型器具

4、和设备设施-310节水制度及宣传未建立计量、统计、巡查、维修等节水管理规章和制度-3未按规定和要求对职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310取用水关键部位未张贴节水标识-3水资源和节 约用水监督 管理方面11监督检查信息不积极配合和接受各级开展监督检查-15不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15直接判级12直接判定为一般失 信(C级)在取用水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 为责令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13直接判定为“严重失 信(D级)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用水统计、水资源费缴纳中弄虚作假, 篡改伪造取用水数据的;在取用水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

5、家、省有关规定,水行政 主管部门连续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其他造成严市恶劣社会影响的注:I.取用水信用分级采用统一的分级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扣分。2.取用水信用分级得分等级。得分在100分的为“诚信优秀(A级)”;得分在85分(含)一100分(不 含)为“诚信良好(B级)”;得分在60分(含)一85分(不含)为“一般失信(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为严重失信(D级)”。II第六条(信用承诺)信用管理对象应当在取用水行为方面 守信自律,水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参评单位作出取用水信用承 诺,提高诚信意识,防范信用风险,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信用

6、信息管理第七条(信息认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 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信用管理对象 取用水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并及时公示。市、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认定的信息,还应当提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信息公示)企业经营注册地与取用水行为地不在 同一行政管辖区域的,由取用水行为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并函告其经营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信息保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法定权限、 程序,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信用管理对象相关信息,不得 侵犯信用管理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应对其提供的 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信息管理)省级水行

7、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信用信 息进行归集,定义基础信息内容,规定信用信息认定和公示 程序、信息来源、跨区域信息通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信息公开等内容,形成全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名录。第三章 信用指数分类与分级第十一条(信用分级)取用水信用分级根据参评单位的取 用水行为信息,采用评分方式,确定参评单位的取用水信用等级。具体依据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及评分方 法执行(见附件)。诚信优秀诚信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A级)(B级)(C级)(D级)取用水信用分级基准分100分,共分为四个等级,分别 为诚信优秀(A级)、诚信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 严重失信(D级)。:等于100分;:大于等于

8、85分且小于100分;: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5分;:小于60分。第十二条(直接判定C级)在取用水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 令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直接判定为“一 般失信(C级)”。第十三条(直接判定D级)在分级年度,参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D级)”等级。(一)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在用水统计、水资源费缴纳中弄虚作假,篡改伪 造取用水数据的;(三)在取用水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 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 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四

9、)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四条(A级结果)信用管理对象分级为A级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 两直”等现场检查中,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二)优先推荐各类节水载体、标杆、水效领跑等创建 资金支持;(三)优先推荐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 奖活动;(四)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B级结果)信用管理对象分级为B级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推荐各类节水载体、标杆、水效领跑等创建资金 支持;(二)推荐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 动;(三)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

10、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C级结果)信用管理对象分级为C级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采取工作提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行政约谈 等手段督促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修复信用;(-)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 两直”等现场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 适当加强现场检查;(三)限制各类节水载体、标杆、水效领跑等创建资金 支持;(四)限制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 动;(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七条(D级结果)信用管理对象分级为D级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采取责令整改、行政约谈、移交司法等手段督

11、促 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修复信用;(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 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现场检查中,大幅提高抽查比例, 增加抽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禁止各类节水载体、标杆、水效领跑等创建资金 支持;(四)禁止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 动;(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五章信用分级程序第十八条(有效期)本省取用水信用分级有效期为三年, 分级结果反映参评单位分级有效期内的取用水信用状况,分 级有效期起始年12月底完成全省信用分级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级指标、 分级有效期、分级方法作出调整,实行动态分级机制。第十

12、九条(分级要求)纳入分级范围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开展取用水信用分级,参评单位应当按照分级指标要 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第二十条(结果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分级有效 期起始年的6月底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信用分级初评意见 及时反馈给参评单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于分级有效期起始年的12月底前 完成备案,形成全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名录,并抄送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一条(异议申诉)参评单位、公众或其他组织对初 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或证据;逾期未 申请复核或未提供相应佐证材

13、料的,视为无异议。水行政主 管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 知异议人。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信用修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失信 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信用管理对象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 度,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其进行信用修复, 重塑信用记录。第二十三条(修复要求)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 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信用管理对象已按要求纠 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且申请信用修复前未产生新的 违法失信行为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修复流程)信用管理对象向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 对象提交的信用修复申

14、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核实,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 出的信用修复决定,应当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信用监管第二十五条(信用核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信用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公 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 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信用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接受社 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信用信息虚假的,可以进行 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从事取

15、用水信用信息管理的部门 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 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 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解释说明)本办法由贵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及评分方法附件: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及评分方法类别序号分级指标评分方法评分取用水管理 方面1取用水管理应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未开展论证-10未经批准擅自取水-10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10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10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逾期未延续仍取水-52计划用水管理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3存在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10擅自调整年度取水计划-33监测计量与统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10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5取水计量设施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未定期校核-5未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或未按规定开展用水统计工作-34生态流量(水量)不执行、不服从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或调度方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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